某高压电缆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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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110kV虾峙变35kV配套送出工程穿越与并行大礁线 安全评估报告1概述1.1工程概况为了满足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居民生活的用电需求,提高送电可靠性。浙江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了110kV虾峙输变电工程,该工程的建设符合浙江省目标网架规划,从系统接入方案和设备选择上采用了节能降耗措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节能要求。本工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35kV线路自虾峙110kV变电站出线后全部采用电缆出线。线路敷设至大礁线后并行公路运营桩号K0+470K0+550,距离大礁线边沟外缘为1.52m,均侵入县道10米建筑控制区;采用电缆沟和直埋两种方式敷设。之后穿越大礁线K0+550处

2、,采用开挖加MPP管方式敷设。 1.2评估范围、评估内容受浙江省电力公司委托,我院对舟山市110kV虾峙变35kV配套送出工程穿越与并行大礁线进行安全性评估,评估范围:大礁线K0+550穿越点及80m并行段。本次安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1、对舟山市110kV虾峙变35kV配套送出工程穿越与并行大礁线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查和分析;2、对舟山市110kV虾峙变35kV配套送出工程穿越与并行大礁线在施工过程中对公路的影响进行安全评估;3、对舟山市110kV虾峙变35kV配套送出工程穿越与并行大礁线对公路今后拓宽的影响进行安全评估。本报告主要评价对象为110kV虾峙变35kV配套送出工程施

3、工图及110kV虾峙变配套送出地缆沟工程施工方案。本报告仅对浙江省电力公司提供的基础资料负责。2评估的主要依据2.1本项目相关的基本资料(1)舟山市启曙电力设计院提供的110kV虾峙变35Kv配套送出工程施工图;(2)舟山市电力安装公司项目部提供的110kV虾峙变配套送出地缆沟工程施工组织方案。2.2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8年4月1日修正)(4)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 B05-2004)(5)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6)公路

4、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3管道穿越大礁线K0+550的安全评估3.1管道穿越设计情况该穿越点位于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穿越大礁线运营桩号K0+550处。管线与公路交叉角度为83,穿越方式采用开挖敷设,增设MPP套管保护。穿越段电缆通道按照1回路设计,XLPE电缆管外径为120,MPP管外径为150。管沟开挖破除大礁线路面长6m,宽2m;管沟开挖深度为路面下1.50m,MPP管顶埋置深度为1.25m。图3.1.1 大礁线K0+550穿越点平面图图3.1.2 管沟断面图3.2穿

5、越点公路现状穿越点大礁线路基宽6.0m,双向双车道,两侧自然地面高程与路面高程持平或略高。现状图如图3.2.1所示。图3.2.1 大礁线K0+550穿越点现状3.3管道穿越施工组织方案舟山市电力安装公司项目部(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方案为:1、工程概况110kV虾峙变配套送出工程中,电缆穿过位于老变电所外的大礁线,进行破路施工。破路面积6米2米=12平方米。管沟断面图如下所示:管沟断面图2、施工方法(1)施工工艺工艺流程:道路围护路面切割路面破碎、挖基槽浇筑及路面恢复。(2)断路与围护在需要施工的路口设警示牌,告知断路施工,在施工区域用围栏隔离,夜间陪专业监护。采取边通车边施工的方案,先开挖大礁

6、线半幅路面,恢复通车后,开挖另半幅路面施工。在施工区域前400m处开始设置施工警告牌,进入施工区域后限速20km/h,在终止区“解除20”,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图如下所示:(3)路面破碎用机械破碎锤,破碎点间0.50.8m,逐层破碎,总深度为1.5米。3、安全措施(1)陪专人负责现场安全指挥工作。(2)设专人指挥交通,维护施工及交通秩序。(3)浇筑完成后对路面进行清理及恢复。3.4道路安全评估意见该穿越点设计、施工方案基本合理,本项目的施工会对县道的通行能力及交通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具体评估意见如下: (1)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开挖管沟中心线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严格控制开挖断面尺寸,尽量减

7、少对县道公路的损坏面积。 (2)混凝土路面的开挖应先使用切割机切割。管沟开挖严禁超挖,局部超挖部分应回填压实,其密实度应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当沟底有地下水或水量较大时,应采用级配砂石或天然砂回填至标高。(3)沟槽回填需采用原路堤填料分层压实,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内的回填土建议采用黄砂密实,管顶0.5m以上的回填土需采用小型机械压实,均应保证压实度不小于95%。(4)穿越段存在一根直径80mm的未知管道和一根直径100mm的水管。本工程电缆管道均在其下方穿越,垂直净距应不小于0.5m。建议管沟开挖采取人工开挖,并对其他管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5)施工完成后应按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

8、按照规划标准恢复公路。(6)在投入使用后,管道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管道运行状态,做好电缆防火工作,确保在穿越段的管道不发生问题。3.5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安全本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组织采取边通车边施工方案可行,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道路临时封闭对县道的正常通行的影响。具体评估意见如下:(1)封道须经路政部门、交警部门同意。在交警的指挥下,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交通组织方案实施封道措施。(2)在施工前制定好车辆行走路线、封闭时间及通行时间,按要求办好道路施工审批手续。(3)施工作业区须设置路栏和施工警告灯号,作业车上须安装施工警告灯号。(4)封闭道路时按各有关部门要求设置各种交通安全指示、警示标志。(5)应在交警

9、和路政部门的指挥下进行交通疏导,并在施工区两端派交通指挥人员协助交警指挥车辆通行,以保证工程建设的进度和安全。(6)夜间施工时,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施工区域。4管道并行大礁线段安全评估4.1并行段设计情况本项目电缆管道与大礁线并行里程约80m,均在大礁线建筑控制区10m以内敷设段。并行段大礁线的运营桩号为K0+470K0+550。受地形条件限制,管道与大礁线边沟外缘距离在1.52m。并行段管道C-D段约50m按照6回路设计,采用电缆沟型式敷设;D-E段约30m按照1回路设计,采用直埋敷设,管顶覆土厚度为0.7m。平面图如图4.1.1所示。图4.1.1 并行大礁线段平

10、面图图4.1.2 并行段电缆沟断面图图4.1.3 并行段电缆直埋断面图4.2施工期对县道的影响4.2.1施工方案舟山市电力安装公司项目部(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方案为:一、电缆沟施工电缆沟施工工艺流程:定位、放线测量 沟槽开挖 碎石垫层 砼垫层施工 外模板安装 钢筋安装及绑扎 内模板安装 浇注砼 沟槽两侧回填碾压 电缆沟盖板安装 交工验收。电缆沟所采用钢筋均为级,沟底混凝土垫层均采用C10,盖板混凝土及电缆沟顶面层均采用C20。电缆沟内外比军用1:2防水水泥砂浆抹面,厚20,压实抹光。电缆沟断面图如下所示。二、直埋施工(1)放样:根据图纸结合现场测定沟槽中心,放出沟槽边线、堆土、堆料界线等。(2

11、)沟槽挖土:按规定要求确定开挖沟槽断面和堆土位置,多余土方全部运走。管沟开挖深度0.6m,地质情况良好,采取垂直开挖,可以保持沟壁稳定。在电杆附近或现有地面建筑物附近挖沟时,先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再进行施工。在有地下管线地段挖沟时,摸清地下管线位置,事先与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并征得有关管线单位同意,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施工时邀请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员现场监督。挖到接近设计深度时,每隔1 0m设置木桩1个,人工挖沟底时,应认真挖至沟底高程和宽度,严禁扰动沟底土壤。 (3)土方回填:管道两侧同时用黄砂回填至管面,分层回填,密实度达到95以上,管上覆土30cm内不含有大于10cm的碎砖、石块。直

12、埋型电缆剖面图如下所示。4.2.2并行段安全评估意见本工程管线并行大礁线段采用电缆沟和直埋两种敷设方式。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管道与县道的距离较近。施工期对县道的安全影响评估意见如下:(1)并行段开挖管沟边缘与大礁线边沟外缘最近为1.36m,管沟开挖断面较小,开挖深度一般约为地表下0.921.25m。两侧地面标高与公路路面标高接近,开挖施工不会对县道路基稳定和路面正常使用造成明显影响。(2)并行段管线施工区域均位于县道用地范围以外,不会对其交通安全产生影响。(3)建议严格按设计中心线、深度、宽度及坡度进行开挖,避免超挖;实施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分段施工、分段恢复;禁止进行井点降水。(4)管沟开挖

13、应该根据现场土质情况采取合理的支撑措施,不应采用加大坡比的方法增大开挖断面。(5)施工中应严格按设计和相关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减少对地表的破坏面积;开挖管沟的堆土应放置于远离大礁线一侧。4.3并行段对县道拓宽的影响本工程位于舟山市虾峙岛,全岛陆域面积约17.01平方公里,经对岛上现有道路情况及大礁线现状交通量分析,我院认为大礁线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拓宽可能性较小。但随着虾峙镇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远期仍存在拓宽的可能性,并与全镇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具体拓宽方案暂不可知。本工程并行段管道与大礁线边沟外缘距离在1.52m,会对大礁线拼宽的横向宽度造成障碍。因此本项目并行大礁线段管道的建设,

14、应当事先经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就远期公路拓宽问题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5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5.1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

15、、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计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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