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及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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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气第一分公司工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公司工伤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分公司范围内工伤的上报,协助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对分公司发生的工伤(包括职业病)进行初步调查与鉴定,同时负责分公司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五条 人事企管科负

2、责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工伤保险,工伤人员登记,并针对职业禁忌合理调整岗位。负责全处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第六条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的风险控制,发生工伤(包括职业病)的上报。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七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

3、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患职业病的; (七)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八)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九)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十)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十一)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

4、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非工伤或不视同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认定流程 (一)符合第七条工伤认定标准所列情形的,在员工发生事故后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及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工伤事故发生十二小时内由事故单位报分公司安全环保质监科,同时备齐工伤认定所需全部材料,由分公司安全环保质监科在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 (二)分公司安全环保质监科、人事企管科与员工所在单位协助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

5、、工会及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三)公司安全环保质检部等相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共同签署审核意见。同意呈报的,在工伤事故发生四十八小时内转公司人力资源部;(四)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或与有关部门会审后,由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签署呈报意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报工伤人员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第十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事故情况说明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

6、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配合人事企管科完成申报材料的收集、核实、汇总工作,通过延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第十二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四章 工伤待遇第十三条 员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原工资标准按月

7、支付。第十四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第十五条 职工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给予补助。第五章 工伤事故奖罚参照公司执行第十六条 在工作中因以下原因造成他人或本人受伤,对公司造成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按公司及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三)不服从管理,

8、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四)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第十七条 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的,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一)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二)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而造成工伤事故的;(四)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

9、,造成工伤事故的。第十八条 将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次数及损失纳入经济目标考核中,年度经济目标奖发放时予以兑现。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地方法律和相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地方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输气第一分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分公司及各站队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该分公司及各站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三条 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建立、健

10、全分公司职业病防治相关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四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职工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职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禁忌,是指职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

11、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及各站队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第二章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二)设置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三)每年年度工作会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职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12、,并责成有关科室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4)组织建立、健全分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督促、检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七)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及时组织救援。(九)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责任。第十条 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一)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

13、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二)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三)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指定科室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四)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科室、各站队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五)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调查

14、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六)依法承担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直接责任。第十一条 安全环保质监科职责(一)在分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二)负责建立、健全分公司职业病防治相关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三)负责编制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四)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五)负责职业危害的检测、防治和健康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职业卫生评价工作。(六)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5、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七)对新建、改造、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有关职业卫生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八)制定职业卫生作业规范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九)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十)每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第十二条 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一)认真履行安全环保质监科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科室切实按期执行。(二)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三)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四)参与编写、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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