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新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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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2、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 一、允许 1.5%比例扣除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 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 10%比例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 号)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

3、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允许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 号)规定:从 2000 年 1 月 1

4、 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 号)规定:从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

5、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 号)规定:从 2001 年 7 月 1 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向公益

6、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 号)规定:从 2000 年 1 月1 日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5、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 5 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 5

7、 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 号)规定: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号)规定: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向宋庆龄基金会等 6

8、 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 6 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 号)规定:自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向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 8 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 8 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9、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 号)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向中国教育

10、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 号)规定:自 2006 年 1月 1 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向 2010 年上海世博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l0 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 号)规定:从 2005 年 12 月31 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12、向第二十九届奥

11、运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 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 号)规定:从 2003 年 1 月 22 日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 29 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 29 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l28 号)规定:从 2006 年 9 月 30 日起,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有规定比例的,其限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允许

12、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3%(金融企业按 1.5%计算;符合文化事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 10%计算)。 2、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时支出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值得注意的是:某一纳税人只有一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时,其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捐赠额扣除,无纳税调整额;如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如果某一纳税人同时有几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或有在税前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这时的“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应该是某项捐赠扣除限额与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之和。但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所属年度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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