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教程第2版朱庆华第09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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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9章 信息技术标准法律规范,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模式,了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掌握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与客体、取得与撤销及其期限与限制等内容。,本章导语,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结合与应用,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的活力。集成电路的出现,极大地推进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集成电路又称半导体电路,是微电子技术的核心,也是整个信息产业的支柱。从20 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集成电路工业在国家工业中比重的增加,各国都认识到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对集成电路工业发展的重要性,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何

2、完善集成电路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各国信息产业界重点关注的问题。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是怎样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有哪些具体内容?这都是本章要讨论的问题。,信息法第9章,本章概要,信息法第9章,第一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其法律保护模式,信息法第9章,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2条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我国条例第2条中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

3、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这种设计与集成电路中部分或者全部元件的立体配置有关,通俗地说就是各个元件在集成电路中的配置图。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的核心,因而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重点也在于保护布图设计。,信息法第9章,配置方式本身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智慧的体现,但它可以通过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而为人所感知。,无形性,可复制性,表现形式的非任意性,布图设计具有可复制性,但与一般著作权客体的可复制性不同。,布图设计是与集成电路的功能相对应的。不得不遵循共同的技术原则和设计原则,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点,信息法第9章,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理由,信息法第9章,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

4、的模式,信息法第9章,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模式,(1)著作权法不适宜用来保护布图设计 布图设计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有区别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布图设计仅仅是集成电路制作中的一个环节、一个中间产品,虽然在表现形式上是图形设计,但不表现任何思想,也不具备艺术性,因此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模型作品。此外,著作权法中对反向工程的限制以及保护期限太长等因素,不利于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信息法第9章,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模式,(2)专利法也不适宜用来保护布图设计 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来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要求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

5、性,这一点对布图设计而言往往难以做到。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光刻线条的不断减小和集成规模的不断提高,这些都是工艺水平不断提高的结果。新一代集成电路产品的布图设计方案可能没有出现根本性的改进,也未产生意料不到的结果,即很难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总的说来,布图设计的创造性高于著作权中的独创性要求,但低于专利中的创造性要求,这使得大多数布图设计不能获得专利。此外,专利申请和审批的时间较长,不利于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信息法第9章,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模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可以自由制定专门法律或者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来保护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利。根据TRIPS 协议第3

6、5条的规定,对布图设计的保护适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27条、第12条和第16条。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对布图设计的保护可以根据情况适用特别法、版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法,或任何这类法的结合。事实上,已颁布集成电路保护法的国家,基本上不引用著作权法或专利法等来保护它,而是依据其特点,制订单行法规,将之作为独立的客体予以保护。以专门立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是当今世界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立法的一个最主要的特点。,信息法第9章,第二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信息法第9章,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和主体,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为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布图设计,条

7、例第4条明确规定了布图设计受保护的法定条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同时条例第5条规定: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另外,根据条例第2条中对商业利用的定义,对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所构成的物品也予以保护。,信息法第9章,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和主体,根据条例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包括: (1)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享有专有权。由法

8、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享有专有权。 (2)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3)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信息法第9章,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和主体,(4)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

9、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5)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 但我国条例中,未对履行职务设计的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信息法第9章,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和撤销,我国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采用登记制,条例第8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细则第2

10、条规定:条例所称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 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信息法第9章,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请求的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

11、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申请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通知原审查部门对该申请予以登记和公告。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信息法第9章,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和撤销,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发现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

12、会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决定的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予以公告。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信息法第9章,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内容,信息法第9章,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内容,对于上述专有权,条例第22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但下列行为可以

13、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1)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2)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3)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信息法第9章,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内容,(4)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 (5)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

14、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信息法第9章,四、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期限,对于保护期限,条例第12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信息法第9章,规定为个人学习或为教学研究等目的进行复制或者利用他人布图设计的行为,不视为侵权。,1合理使用,2反向工程,3独立创作,创作者独立创作出与其他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相同的布图设计,对这种“巧合”的创作,创作者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布图设计。,四、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

15、、评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不受权利人专有权的限制。,信息法第9章,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后,对与该布图设计有关的任何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权利。,4权利穷竭,5强制许可,6善意侵权,购买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追究法律责任。,四、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国家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授权他人布图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息法第9章,五、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责任,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0条的规定,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6、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信息法第9章,五、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损失方面,我国坚持“赔偿直接损失原则”,权利人的间接损失一般不予赔偿。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目前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尚无刑事责任的规定。,信息法第9章,五、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责任,(1),(2),(3),(4),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信息法第9章,本章小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的核心,因而对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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