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教程第2版朱庆华第08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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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章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概念、保护对象、适用范围、侵权责任等,掌握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施方式,了解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现状。,本章导语,计算机软件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是一种智力产品。开发软件主要靠人的脑力劳动,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财力。但是对软件的复制却极为简便迅速,对加密软件的解密也不困难,非法复制、销售计算机软件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充分享受计算机软件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其中蕴含的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是以法律手段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主要保护公民

2、或法人对自己在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信息法第8章,本章概要,信息法第8章,第一节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与主体,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及限制,三、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四、软件著作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五、软件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信息法第8章,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与主体,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为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

3、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所谓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 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要取得著作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具有独创性;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且具有可复制性。,信息法第8章,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与主体,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公民,也就是软件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一般称为著作权人。在通常情况下,软件著

4、作权一般属于软件开发者享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因此,这是一个有着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即应该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软件开发者,与通常技术角度所称的软件开发者(即软件研制者)的内涵是不同的。,信息法第8章,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与主体,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1)合作开发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定书面合同约定。未签定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

5、,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2)委托开发软件。委托开发软件是指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信息法第8章,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与主体,(3)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软件。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职务开发软件。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

6、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一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是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是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信息法第8章,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及限制,署名权,发行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输权,出租权,翻译权,其他权利,发表权,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内容包括:,信息法第8章,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及限制,信息法第8章,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及限制,时间限制:对软件著作权保护规定保护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7、。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信息法第8章,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及限制,空间限制: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

8、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信息法第8章,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及限制,复制品合法拥有者的权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信息法第8章,二、

9、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及限制,合理使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信息法第8章,三、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1)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2)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4)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

10、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5)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信息法第8章,四、软件著作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侵权 刑事责任侵权 (详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两者例外 典型案例: 微软起诉软件侵权案件 我国第一起打击软件网络盗版行为刑事案例,信息法第8章,五、软件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信息法第8章,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一、专利权保护的优势,二、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三、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信息法第8章,

11、一、专利权保护的优势,与传统的保护方式相比,专利保护拥有许多其它保护方式无法比拟的优点。在商业秘密保护环境下,只要软件开发者是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重新开发了已有软件,就不会构成对已有软件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侵犯。显然,这些保护方式将不能完全避免软件的重复开发,且对于那些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有一定技巧的软件的开发者而言,他们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维护。而专利法授予开发者对软件专利的专用权,即使是独立开发者也不能制造、使用或销售已获专利权软件中的技术,并且独立开发者因使用自己的发明创造时无意识地侵犯了他人的专利也必须负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软件的专利申请得到了授权,其开发者的权利就能得到比商业秘密方式下更

12、有效的维护。,信息法第8章,二、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申请构成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信息法第8章,三、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信息法第8章,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其他法律保护,一、计算机软件的商标权保护,二、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三、计算机软件的单独立法保护,信息法第8章,一、计算机软件的商标权保护,定义: 由于商标法保护的是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那么,只有当软件开发商开发的软件具有注册商标,并且侵权人在侵犯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时候也侵犯了其商标权,才能依据商标法予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作用: 商标

13、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专利保护的延伸,一是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二是扩展了专利保护范围(对于不具备专利条件或由于种种原因丧失专利权的产品也可以保护)。,信息法第8章,二、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定义: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优势: (1)既可保护表达,也可保护思想; (2)不必经过审批程序,也不需要公开软件的核心内容 (3)不涉及保护期限的规定 (4)软件权利人对其未发表而被他人窃取的资料数据或流程图可以主张商业秘密权。 劣势:权利人需要花费大量的保密成本,不能阻 止第三人通过自行开发或反向工程获得同样功能的软件。,信息法第8章,

14、三、计算机软件的单独立法保护,制定单独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在其中结合专利和著作权两种保护方式,并删除其中不适合软件保护的内容成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事实上,美国等国已经在酝酿制定一部专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新法律。我国有学者曾经撰文认为,基于保护软件中有独创性的功用性因素这一出发点,软件的专门立法应在工业产权领域进行,澳大利亚的小专利制度,值得参考。并且建议专门立法的保护强度应高于著作权而低于专利,而立法保护的客体命名为“技术算法”,即数学算法经与具体任务相结合后形成的达到特定化要求的一系列具体方法、步骤。这就可以弥补现有著作权法关于算法不受保护的不足。,信息法第8章,本章小结,软件

15、作为人类最伟大的智力成果之一,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商标法、合同法、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综合利用,也能有效地保护计算机软件。品牌是企业的一面旗帜,具有标志性的软件名称,如果申请了商标,就能禁止其他软件开发者非法使用同一标志;对于软件的委托、合作开发或软件的许可、买卖、转让用合同法来调节,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那些极少数专门用户开发的软件,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确立软件开发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保密和责任;对于软件保护中出现的一些无法可依的新情况,也可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以弥补各类立法的不足。,信息法第8章,思考与练习,1我国是如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 2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4对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中,合理使用是指什么情况? 5在何种范围内计算机软件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6试分析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利弊。,信息法第8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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