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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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文件京教科院院字200806号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委托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升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北京教科院)科学研究水平,规范北京教科院委托课题的管理,保证委托课题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教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教科院委托课题分为招标类委托课题和指定类委托课题两类。第三条 招标类委托课题指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其他教育研究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并支付一定研究经费的课题。第四条 指定类委托课题指直接委托相关教育研究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并支付一定研究经费的课题。第五条 招标类委托课题一般每年对外公开招标一次,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指定类委托课题

2、可根据我院工作实际需要和课题承担方需求等情况,直接进行委托,其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研究期限均从正式签订委托协议书开始计算。第六条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科教研管理处(以下简称北京教科院科管处)负责课题的咨询、组织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第二章 招标类委托课题的申报和立项第七条 北京教科院科管处制定和发布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委托课题指南,确定招标类委托课题的课题名称、研究内容、研究要求以及经费额度等有关事宜。第八条 申报招标类委托课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2.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

3、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3.申请人信誉良好,承担的课题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并按时结题。4.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人未办理在研的招标类委托课题结题手续前,不得申报新的招标类委托课题。第九条 课题申请人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委托课题申报书(以下简称课题申报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到北京教科院科管处。第十条 招标类委托课题的立项审批程序为:1.初审。北京教科院科管处负责对申报人的资格和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会议综合评审。2.综合评审。组建以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主的专家评审小组,经过专家评审小组专家审核和讨论后,最终通过无记名投

4、票的方式确定拟立项课题。拟立项的招标类委托课题,须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3.院长办公会审核。对于拟立项的课题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课题经费资助方案等由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4.立项公示。将正式立项的课题对外公布,进行公示。5.下达立项通知。公示一周后,下达委托课题立项通知书。6.签订委托协议。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与北京教科院签订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委托课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第三章 指定类委托课题的立项第十一条 指定类委托课题分院业务部门委托课题与院委托课题两类。院业务部门委托课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院长决定,报院长同意、科管处备案,由业务部门同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院委

5、托课题由分管副院长报院长,经相关方讨论决定。单项资助金额5 万元以下(含5 万元)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决定,5万元以上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院指定类委托课题的立项审批程序为:1.提交申请。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提交承担北京教科院委托课题的申请。2.提交课题申报书。课题申请经院长、分管院长同意后,课题负责人向北京教科院科管处提交课题申报书。3.审查课题申报书。北京教科院科管处对课题申报书进行审查。4.签订委托协议书。审查合格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与北京教科院签订委托协议书。第四章 课题管理第十三条 北京教科院科管处对北京教科院委托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在委托课题的执行和管理过程中,科管处负责:

6、1.制定与课题管理相关的文件、通知;2.制定和发布招标类委托课题指南;3.组织委托课题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鉴定工作;4.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建专家组进行立项评审和课题结题鉴定;5.审定课题经费预算,核定课题拨款,以及审查课题的经费决算;6.建立委托课题管理档案;7.解决委托课题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8.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四条 在北京教科院委托课题的执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应当做到:1.严格执行课题研究方案和协议书的内容,领导课题组成员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研究目标;2.依据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经费开支;3.在课题执行过半时,按要求提交中期检查报告;4.在课题完成时提交课题的研究报告、工作报告

7、等研究成果及相关附件;5.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课题执行将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须及时报告。第十五条 委托课题在中期检查中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并限期改正。第十六条 委托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北京教科院将对课题进行撤销处理: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严重违反财务制度;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4.无故不完成课题研究。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北京教科院新的委托课题。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七条 北京教科院委托课题的经费来自北京教科院的研究经费。第十八条 北京教科院院长办公会是北京教科院委托课题经费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

8、经费审批。北京教科院科管处和财务处负责课题经费的具体事宜。第十九条 招标类委托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预留3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批准结题后再行拨付;指定类委托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第二十条 北京教科院委托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进行资料搜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等费用。2.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

9、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5.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7.管理费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管理的需要而提取的管理费。第二十一条 北京教科院委托课题的承

10、担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接受财务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北京教科院委托课题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5 项规定的情况时,须经北京教科院院长办公会通过并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资助经费的剩余部分。第二十三条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资助经费的剩余部分。第二十四条 对于根据第十六条已作出撤销处理的课题,将停止拨款,须追回已资助经费;对于因其他原因做出撤销处理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资助经费的剩余部分。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第二十五条

1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委托课题结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结题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将结题申请书和研究报告、工作报告等研究成果以及各种相关附件一并交至北京教科院科管处,由科管处组织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第二十六条 北京教科院委托课题的鉴定一般采取会议鉴定的形式。成果鉴定要以课题申报书和委托协议书中的预期成果为依据,注重对课题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的评价。经过专家评审小组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决定课题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采用其它方式。第二十七条 被验收的课题存在以下情况的按“未通过鉴定”处理:1.未完成研究方案或委托协议书规定的任务;2

12、.提供鉴定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预定成果未实现;4.擅自修改课题申报书或委托协议书规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鉴定的课题,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限期内修改完毕的,可再次申请成果鉴定。确实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将予以撤销处理。第二十九条 北京教科院科管处将评审专家小组的评审意见和通过鉴定的课题上报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第三十条 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进行结题,由北京教科院科管处颁发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委托课题结题证书。第三十一条 课题结题后,北京教科院科管处将发布研究成果,编制北京教科院委托课题研究成果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北京教科院委托课题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均应明确标注“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委托课题资助”,并且北京教科院拥有优先使用研究成果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院业务部门的委托课题,须将课题申报书、院领导批示和委托协议等材料的复印件在北京教科院科管处予以备案,并在课题结题后向科管处提交最终研究成果一份。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教科院科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二八年三月一日主题词:委托课题 管理 办法送:院领导 发:各所、中心,各部门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3月13日印发 共印60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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