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培训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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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新政策解读 省局所得税处 龚勤 联系电话:13077968890 邮箱:,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解读 财税201475号、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解读 财税2014109号解读,一、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解读,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案例,税务稽查一供热企业,取得政府无偿划转的供热用土地、厂房、设备、管网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共计两亿元,政府与企业约定,资产无偿划转给企业所有,企业负责政府指定区域对居民和商业区供热。如果将来企业将资产未用于供热,政府将收回。,企业做账:,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200000000 贷:资本公积 2

2、00000000,税务机关 :,政府对两亿元资产,未约定收回投资,也未规定做资本公积,所以应确认为企业接受政府捐赠的收入,或者应判定为其他收入,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规定,两亿元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申辩,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供暖公司无偿接收地方政府资产不属于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

3、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这里的其他收入,也没有政府划转收入。,问题:,如果在企业取得划转资产时按当期收入征所得税,企业还没有发生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取得的是非货币资产,企业当时没有纳税必要资金。如果认定为不征税收入,政府又不出具专门用途的文件,不符合财税2011年70号文件的规定。 最后此案由政府部门出具一个说明,暂时搁置。,财政部门,取得政府划转的资产,不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而应做与

4、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递延收益。 企业调账变为: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200000000 贷:递延收益 200000000 递延收益按折旧摊销金额,转为营业外收入。,(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

5、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条款要点,一个注意:指要注意该条款只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划入资产,没有规范企业间的无偿划转; 两个突破:一是将国家投资由增加“实收资本”扩大到“资本公积”,二是将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范围,由单纯的货币资金扩大到非货币性资产; 三种处理:企业接受政府划资产,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接

6、受投资(不属于纳税范围)、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三种情形来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条款要点,1, 企业对企业划转,区分为投资与捐赠。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应适用

7、此条款。 2, 取得划转的企业将所得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不属于征税所得,应判定为投资行为。如果企业做收入处理,应该征税。 3, 接受划转方会计上必须进行处理,税务根据企业的会计处理,判定是否征税。如果企业会计上做收入处理,或者不做会计处理,税务上均应做征税收入处理。 4,强调公允价值,并且应在取得资产的当期确认收入实现。,对赌协议税务案例,对赌协议主要有两种: 1、当约定的业绩指标没有达到时,融资方即被投资企业及股东向投资者转让预定数量的股权或者支付等值现金,支付方式不同,导致收入确认时间、所得性质争议。投资者获得的股权或等值现金是否认定为当期的收入,关键在于在对此利益是认定为股权

8、转让或投资协议的一部分,还是单独作为一项收入。 2、 当约定的业绩指标达到时,投资者向融资方转让预定数额的股权或者支付等值现金 税收实务操作大多对第一种对赌约定履行有争议。,对赌协议税务案例,创元科技于2010年完成定向增发4600万股,募资3.46亿元,用于收购抚顺高科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43%的股权并对其增资。创元科技公司收购司贵成持有的高科电瓷的43%的股权并对高科电瓷单方面增资,获得高科电瓷51%的控股股权,完成对高科电瓷的收购。,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司贵成、司晓雪及抚顺高科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高科电瓷原控股股东司贵成针对该次股权交易向本公司承诺,2010年

9、2012 年,司贵成主持高科电瓷经营期间,高科电瓷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5750万元和6612.5万元。承诺净利润数额与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的差额部分由司贵成先生以自有现金方式补足。”,对赌协议税务案例,对赌协议税务案例,此后,创元科技发布公告,说明按照司贵成承诺的口径计算的高科电瓷2010年度净利润实际完成额为4326.43万元,比司贵成承诺利润数额5000万元少673.57万元,上述业绩补偿款673.57万元已由司贵成于2011年5月9日以现金划付给高科电瓷,司贵成对高科电瓷2010年承诺业绩的补偿履行完毕。 ? 高科电瓷2010年取得司贵成支付的6

10、73.57万对赌的对价款是否征收所得税?,对赌协议税务案例,如果司贵成已经不是高科电瓷的股东了,那么履行2010年承诺业绩的补偿673.57万元,高科电瓷应按接受捐赠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司贵成是高科电瓷的股东,但企业为了业绩的需要,做营业外收入处理,那么履行2010年承诺业绩的补偿673.57万元,仍应按接受捐赠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司贵成是高科电瓷的股东,但企业为了某种需要,不做账务处理,那么履行2010年承诺业绩的补偿673.57万元,仍应按接受捐赠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赌协议税务案例,只有一种情况下,高科电瓷取得对赌的对价才可以不缴纳所得税 即:司贵成是高科电瓷的股东,企业做账务处理如下

11、: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673.57万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673.57万,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三、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固定资产会

12、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13、。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这一条款解决如下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未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税会差异,尽可能使税收与会计协调一致,方便纳税人纳申报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但15公告施行后,固定资产折旧

14、税会差异如何处理上存在分歧。,分歧,对于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来说,采取较低的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是把“双刃剑“,要利润,就要多缴税,要想少缴税,就会影响利润,是否有两全其美的方式呢? 一些上市公司采取了对房屋建筑物会计上按照50年计提折旧,税法上按照最低折旧年限20年计提,前20年每年进行纳税调减,后30年进行纳税调增的方式,这种方式企业自认为 “一举两得”,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是“最低折旧年限”,而非税法中必须的年限,既然企业会计上采取了50年计提折旧,就等于税法也采取了50年计提折旧,因此不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减。,明确,29号公告重于明确的厘清了其含义,“企业固定资产

15、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这句话明明白白的告诉我们,这里的“可”字,就是做“必须”的“必!,案例1,某企业2012年12月购买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2万元(不考虑其他的税费),企业2013年1月开始按照折旧年限8年,残值率为5%,计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机械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规定,则实务操作中:,案例1,案例2,某企业2012年12月购买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2万元(不考虑其他的税费),企业2013年1月开始按照折旧年限12年,残值率为5%,计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机械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规定,则

16、实务操作中,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案例2解读,本条规定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如何协调,协调的原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的“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原则,即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未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案例3,(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某企业2012年12月购买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2万元(不考虑其他的税费),企业2013年1月开始按照折旧年限12年,残值率为5%,计提折旧,2015年由于技术进步的原因,该项机械设备发生了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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