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研究开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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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專題研究計畫契約102/02/06新訂 中央研究院覽號: 立約人: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甲方) 暨 (以下簡稱乙方)。緣甲、乙雙方為合作專題研究計畫事宜,特立本契約,以資遵循,並同意條件如下:第一條:雙方合意一、本契約自雙方代表簽署後生效。由雙方各指派人員,共同參與此 _專題研究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計畫內容,詳如所附計畫書)。二、本契約及本計畫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以書面為之不生效力。第二條:合作期間:本契約之執行期間,自 至 止。第三條:計畫經費及付款方式一、 本契約經費總計新台幣 元整,甲方自行支出場地費及設備儀器費等,約值新台幣 元整,乙方支出輔助研究經費,計新台幣 元整。二、 乙方

2、支出之輔助研究經費,依以下規定分期支付甲方:(註:此項經費之總額若未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應於簽約時一次付清。) 三、 乙方若未能依前款之約定按期給付輔助研究經費者,應於該期款項到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請甲方同意延後付款期限,否則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四、 本契約依前款規定終止後,視為乙方無償讓與甲方第八條第二款之使用權利;乙方未支付之剩餘款項,雙方另議之。第四條:研究報告一、 期間報告: 自生效日期起一年之內,雙方同意每半年至少交換一次書面研究報告,其內容應包含技術上的進展、所面臨的問題、所應建立的新目標以及需要修改的內容等。二、 期末報告: 雙方同意,在完成本計畫或本契約到期(或終

3、止)後四個月內,互相以書面交換其研究成果報告。第五條:財務及受僱人員契約一、 甲方應保存輔助研究經費詳細往來帳戶表或支用紀錄。二、 甲方利用輔助研究經費購買之設備,歸屬於甲方所有,並負擔維修及設備運輸費用。但雙方另有書面協議者不在此限。三、 乙方得因執行本契約需要,向甲方申請租用實驗室。租用條件由雙方另行協議之。前揭實驗室租約在本計畫或本契約到期(或終止)後三個月內即應終止,乙方需付清全部租金並遷出甲方實驗室。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本計畫產生新發明時,雙方應以詳細書面紀錄通知他方,就智慧財產權歸屬另行協議約定。所有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報告應以機密文件處理。第七條:保密義務一、 除雙方書面協議其他處置

4、方式外,雙方應互相交換本計畫所有的研究計畫資料。二、 雙方執行本契約或本計畫時,不得公開機密性資料。機密性的口頭討論需由透露的一方在三十日內寫成書面報告。他方收到報告後,才可對他方所認定之機密性資料提出反對意見。三、 機密性資料未得擁有者書面同意或依法院裁定要求公開時,不得公開、重製或提供予第三人。四、 機密性資料的保密義務應在無保護必要,或本計畫到期或終止三年後終止。乙方可因需要保護那些尚未商業化的產品而要求延長保護期,甲方得視實際進度合理展延之。五、 任一方如欲公開其研究成果,應以書面通知他方,他方並應於書面通知到達起三十日內審查擬發表的論文或公開的資料有無保密必要。為保護專利或其他智慧財

5、產權之必要,任一方得提出書面要求再延長三十日審查期,但以一次為限。第八條:終止合作一、 本契約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全部終止或部分終止。終止之合意應包含處置財產、研發產品、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已完成或未完成的工作結果,並使各項處置方式與本契約所訂權利相符。二、 任一方均得於契約執行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若乙方要求終止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乙方同意放棄因本契約所得之研發成果,但已依約完成研發部分,於乙方為有用者,得享有不可轉讓之使用權利。本款之約定,不影響甲方得使用完成研發之資料於發表論文等學術目的之使用。三、 若有下列情事發生時,本契約自動終止:(一) 乙方重整或聲請重整或

6、被聲請重整。(二) 乙方解散或決議解散或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三) 乙方合併或決議合併,破產或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四) 乙方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或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本款情事之虞者。四、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第七條(保密義務)、第八條第二、三款(終止合作)、第十條(中央研究院名稱與院徽之使用)與第十二條(合意管轄)之約定不因本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而免除。第九條:聲譽維護一、 任一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應維持中立、公正及專業之形象,不得有任何損害他方聲譽之行為。二、 乙方有違反第一款之行為時,經甲方以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於三十日內改善者,本契約自第三十一日起終止,乙方不得異議,甲方並

7、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第十條:中央研究院名稱與院徽之使用一、 未獲甲方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推廣,如廣告、產品、投資說明等)使用甲方、甲方員工及其屬各單位相同之名稱、標章、徽章、商標及其它符號使大眾認知甲方與乙方商業發展之有任何關連性。二、 若乙方違反前款約定,除賠償甲方之損害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元整(同本計畫之輔助研究經費金額)。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乙方仍未改善、賠償損失或支付懲罰性違約金者,本契約自動終止。第十一條:附件效力一、 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本契約有牴觸時,以本契約為準。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均

8、無拘束力。二、 本契約各條款使用之標題僅為摘要或查詢之用,不對各條款之解釋產生拘束力。第十二條:合意管轄雙方對於本契約之各條款內容,均已充分了解,若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以書面協議增訂之;雙方並合意如因本契約涉訟者,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十三條:本契約聯絡人雙方同意各指定本契約之聯絡人如下(一) 甲方: (計畫主持人) 中央研究院 (執行所處、中心)115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電話:_電傳:_(二) 乙方: 地址: 電話: 電傳: 本契約聯絡人之異動、各種通知,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均應以書面通知對方,並自送達日起生效。第十四條:契約份數本契約共壹式 份,由甲、乙雙方代表

9、簽名蓋章後,甲方執參份,乙方執 份為憑。6立約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茲承諾並簽章如下:立契約書人: 甲 方: 中央研究院代 表 人: 院長 翁啟惠 授權簽約人: 陳建仁 (簽名或蓋章) 職 稱: 副院長 計畫主持人: (簽名或蓋章) 所 別: 通訊 地址:11529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 電 話: (公司章用印)乙 方: 代 表 人: (簽名或蓋章) 職 稱: 通訊 地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附件: 合作研究開發計畫書一、合作期間:二、研發目標:三、研發內容:四、研發經費: 甲方:中央研究院 乙方: 每年輔助研究經費 萬,項目如下:1. 人事費計畫主持人:博士後研究:研究助理:2. 其他費用(包括一般耗材、差旅、行政及電腦設備等):3. 管理費(15):4. 第一、二款之科目款項,可互相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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