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法律服务项目招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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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诊断治理】法律服务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创新型法律服务项目招商)本报告共分八个部分:一,概论;二,我国企业、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的现状和政策动态;三,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意义;四,传统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模式的弊端;五,【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诊断治理】法律服务项目 简介;六, 从项目实施到发现法律风险、成因分析、对策和建议(举例);七,项目市场分析、风险预测、前景展望;八、合作方式。第一部分: 概 述企业稳健经营、事业和谐发展,步步高升,是每一个企业家的共同愿望,然而,风险防范却是每一个企业家永恒的主题。风险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既看不见

2、也摸不到,但却令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它的存在。财产毁灭、人员伤亡、市场和企业的突然崩溃充分反映出真实世界的危险。不断加剧的竞争态势、日趋严苛的监管环境、海量信息的不断冲击和各类不确定因素的滋扰,使企业面临的风险陡然增加。我们看到,大量的企业因为风险应对不力而遭受灭顶之灾。本土企业如秦池、三株、三鹿,等等,企业家的豪言壮语犹在耳边,而企业却已轰然倒下;铁本、德隆、托普、创维、格林柯尔、斯威特等大型民企也相继“出事”。国际上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世通、安然、安达信、贝尔斯登,这些曾经辉煌的明星企业如今已成为人们心中“遗失的美好”。成立于1850年的雷曼兄弟,在经历美国内战、两次世界大战、经济大萧条、“

3、911”事件后一直屹立不倒,然而就是这家被形容为“19命之猫”的企业,也可以在一夜之间破产并引发全球金融市场陷入危机,并最终在世界范围内演化为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充分印证了“100-1=0”的风险定律。然而,每一个这样令人扼腕的事例背后,无不与法律风险意识淡漠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有决定性关联。所以,足够的法制观念和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无疑应当是企业家自身的基本素质和经营策略,同时也是其自身利益的保障,是促进企业利润增长,使企业高效率、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无论你是否知道,是否愿意理解、是否愿意相信,企业是一种法律形式,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会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行为,企

4、业的任何风险,最终都会表现为法律风险。企业的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白热化,监管环境日趋严苛,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风险防范难度也越来越大。近几年以来,从顾雏军、张海、黄光裕、严介和等商界翘楚到德隆系、中航油、中储棉、中国银行等明星企业都大案频发,而达能“强购”娃哈哈一案,更使得国内工商界顿时风声鹤唳。原因何在?因为他们都撞到了法律风险的暗礁上。所以,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已成企业家、企业高管们急需补进的一课。法律风险之毁灭性大于商业风险,因为其结果不仅是商业性的,还可能是致命性的。当法律风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律危机时,企业、企

5、业家往往为此付出难以估量、难以承受的沉重代价。所以,实施【法律风险诊断、治理】法律服务项目势在必行。第二部分:我国企业、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的现状和政策动态警世钟:忧患意识长鸣 根据美国损失控制协会对美国企业的统计,未设置风险管理系统的企业,70在遭受巨灾后5年内会结束营业,已建立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则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在我国,有报告显示,有五成以上受访者认为,“老板支持不足”是企业风险防范的显著障碍,而发展较快的物流业,这一数字高达62%。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企业法务部地位不高、预算和人才资源不足。这一数字表明,重效益、轻风险的传统在中国民营企业中依然盛行不悖。尽管浙江素有“民企大省”美誉

6、,但与成就耀眼的民营经济如影随形的是,民企危机亦屡见不鲜。省工商联副会长郑明治在向早报记者罗列该省民企危机“症状”时,几乎每一条都能举出若干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这只是见诸媒体报道的一小部分”。尽管“危机四伏”,但民企在此方面的态度却令人担忧。危机管理意识都非常淡薄甚至根本就没有,更不用说预防或在危机来临之时有成熟的应对机制。其此前做过的调研显示,超过80%的企业是当危机来临的时候才仓皇应对,不得要领。 “危机发生后,企业往往采取的是消极的处理方式”; “顾此失彼”;对政府依赖心过重,总指望政府出头,或走向另一极端,不与政府积极沟通,没取得政府支持;心存侥幸,埋下隐患 民企“短命基因”就此播

7、下。全国工商联公布的第一部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蓝皮书显示,全国每年新生15万家民企,同时每年死亡10万多家,有60%的民企在5年内破产,平均寿命2.9年。即便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状况也不乐观。该省中小企业局发布的2006年浙江中小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浙江每天约有240家民营企业注册登记,但每天也有130家企业注销关闭,存活率仅45.83%。近10多年来,从20世纪90年代的禹作敏、于志安、牟其中、褚时健等等,到新世纪的杨斌、袁宝、唐万新、劳德容、赵新先等等,无论是大型民营企业老板还是大型国有企业曾经成功的企业家,因触犯法律而身险囹圄的层出不穷,其人数之多、比例之高,恐怕为世界所罕见。产生这种现

8、象的根源,就在于中国的企业家们还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观念,他们还不习惯于用法律的思维、在法制的框架之内去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中国企业家们不仅要在市场经济中学会与狼共舞,而且还必须尽快补上法律风险防范这一课。据估算,深圳中小企业每年因法律风险防范不周而导致的损失数以亿计。而一项相关调查则显示:近八成中小企业未聘法律顾问。漠视法律服务的原因之一是很多企业认为法律顾问无需常备,属于“节流”的部分。而不少企业由于对法律顾问“节流”付出了数倍、甚至数百倍的代价。通过调研及分析问卷统计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小企业法律风险堪忧。主要表现为: 1、目前我国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是,发案率高,执行率低,企

9、业涉诉极为普遍。调研统计的221家企业中有198家近三年发生过法律诉讼,174家企业发生债务拖欠,得到足额赔偿的企业仅33家。多年来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风险。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困扰,给企业经营带来釜底抽薪的损失。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漏洞与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221家企业中已制定有工作计划的仅35家,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综合合同管理机构的仅29家,有司法证据制度的仅57家,有工业产权管理制度的仅38家,2/3以上的企业存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漏洞。 3、企业法律培训存在空白与缺失。近三年来经常做一般法律培训的企业仅40家,

10、占有效问卷企业的18.1%;从未做一般培训的企业有48家,占21.7%。而专业法律培训情况更差。经常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仅30家,从未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有66家。 4、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的不合规性成为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如在与外商合资或项目合作中不做或很少做专利检索的企业有159家,不做或很少做商标审查企业的有132家,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的有88家,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不审查或很少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的企业有154家。上述不合规性,直接引发商标、专利、抵押无效、土地转让纠纷的高发案率。5、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仍缺少法定程序。律师、法律顾问有重要地位并参与决策的

11、企业仅56家,在投资和担保合同签署的程序方面必须由股东会、董事会或企业领导集体讨论的有108家,即所调查的企业中近一半企业在关于投资和担保这样重大问题上仍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一人决定。 6、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与国际惯例有极大差距。所调查企业中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48家,而在企业法律事务方面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48家,法律事务开支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13家。按国际惯例,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1%,但我国目前大多数小企业仅为0,02%,相差50倍。确实可以反映出这些企业频受法律风险伤害的原因。企业家的风险有很多,但法律风险不仅是最多的,而且往往也是最致

12、命的。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是如果涉嫌刑事犯罪,那恐怕就“悔之晚矣”。 【法律风险诊断、治理】法律服务项目就是在“羊”未“亡”之前,扫描漏洞,发现风险,“未亡先补”,“未病先防”,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理想效果。一位世界级管理大师曾说过,法律风险是企业二十一世纪最大的风险。没有防范危机的准备,往往被危机所湮灭。懂得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并适当采取措施,是一个管理者应有的基本素质和策略。所以,选择并实施【法律风险诊断、治理】项目势在必行。很多企业家并不懂得,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不是要束缚员工和企业的手脚,而是促进员工、企业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大胆运作,在合法权限内大展身手,增强企业的赢利能力

13、和抗风险能力,避免无谓的损失,并将提高企业效益的可能性发挥到极致,这是内功和软实力,是一个企业体质强弱的重要标志。犹太人就特别懂得这个道理。2005年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京召开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国务院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保障和促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讲话,对国有重点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关于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实证研究发现,企业内部管理中存在的诸多法律误区、盲点和法律管理上的缺失与漏洞。在屡屡目睹以德隆、格林柯尔为代表的大型民企因遭遇危机而几乎一夜崩塌之后, 2007年初,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关于

14、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陆续到达各省、市、区工商联手中,并逐渐传达给千万民营企业。这是针对目前民营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民营企业危机频发的现象而出台的第一个专门文件。 但呼吁似乎并不能阻止国内民企危机频发的现实。两年间,铁本、德隆、托普、创维、格林柯尔、斯威特等大型民企相继“出事”。 “这引起了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的高度关注,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黄孟复主席以及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第一副主席胡德平多次批示。”孙晓华说。为落实批示精神,2006年上半年,全国工商联启动“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课题调研,牵头者为孙晓华。 “由于机制建立尚需过程,我们决定参照

15、国资委去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先出台一个类似指引。”孙晓华说。 在我国近4000万个企业中90以上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更为堪忧。因为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较之大企业问题更多、更普遍,管理更落后,隐患更大,法律风险管理投入更是严重不足,这意味着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预防能力很弱。随着中国入世时间的推移,企业受全球化程度加深的影响,面临的法律风险还将增加。专家预言:在随后的几年内会有更多的企业因法律风险遭受严重的损失。另外,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阶段,各种制度不健全,甚至相互矛盾,这无疑加剧了企业的法律风险。中国的企业家们如果能够充分认识到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过程中的“隐藏漏

16、洞”-法律风险,并及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我们相信,类似牟其中、杨斌这样“首富”、“二富”的悲剧将会越来越少,中国的民营企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那么,企业家们如何才能实现上述的“隐藏漏洞”-法律风险,并及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呢?第五部分介绍的【法律风险诊断、治理】法律服务项目便是答案。第三部分: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意义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1)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2)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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