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LD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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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生产和设计的安全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的技术改造及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2 引用标准TJ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4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150 钢制压力容器GB732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合JB1150 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3 术语31 异地改建将原装置规模迁移到其它地方建设。32 交通要道运输频繁的主干公路、铁路和航道。33 安全防护距离从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或车间的边界开始计算,至居民区、港口、码头、车站或主要交通要道边界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34 光气化产品(或中间产品)以光气

2、为原料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化学物品进行化学反应的生成物。4 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41 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包括省级)根据本标准要求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42 报批初步设计时,必须附安全和工业卫生评价报告,报告内容要求如下:421 项目名称。422 生产规模。423 产品规格及产品性质。424 原料及中间产品危险特性。425 生产工艺路线及控制条件。426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及周围状况。427 正常生产时,排放含光气及其他有毒物质的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428 当发生最严重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假想事故

3、)时,可能遭到的灾害的估计或预测。429 建设项目的安全与卫生概况,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与不安全因素及其预防设施。4210 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预评价(结论)。43 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431 不应设置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地区(不包括八度地区)。432 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之内。433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应少于1000m。其中:4331 新建工程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工厂、商店、居民。4332 老厂扩建、改建工程在500m半径范围的其他工厂,可维持现状,但不应再新建其他工厂;商店、居民必须迁出。4333

4、 无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5001000m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的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含其他厂矿的家属宿舍、单身宿舍、倒班宿舍和托儿所)。434 在1000m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港口、码头、火车站。435 生产厂区应有围墙,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与围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少于100m。436 建设项目单位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正式下文通知,不准在1000m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兴建生活区、居民区和民房。437 装置与主要交通要道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应少于500m。44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集中布置在厂区下风侧成独立生产区,该区与相邻的其他生产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30m。45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厂

5、房,无论是敞开式或封闭式,都必须符合TJ36要求,即在车间范围内光气最高容许浓度为0.5mg/m3;氯1mg/m3;一氧化碳30mg/m3;甲醇50mg/m3,一甲胺5mg/m3;甲基异氰酸酯(CH3NCO,简称MIC,以下同)暂按0.05mg/m3执行;氯甲酸甲酯暂按4.5mg/m3执行。46 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省级或有关部委颁发的设计证书,才能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设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所设计容器类别必须与主管部门批准范围相符合。47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严格按GB150钢制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标准、规范执行。48

6、 严禁从外地或本地区的其他生产厂运输液态光气和MIC为原料进行产品生产。5 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51 CO发生炉应按下列要求设计和运行。511 确保在正压下运行,避免空气吸入炉内。512 经过除尘、脱硫后的CO,其氧含量不应大于0.4%(V),CH4+H2含量不大于4.0%(V)。513 原料焦碳应贮存在有防水、防雨和通风干燥的地方,要求焦炭的含水量不得超过4%。52 合成光气的原料CO及Cl2必须进行严格干燥处理,要求其含水量均应低于50mg/m3。市场出售的液氯,含水量较高,如采用分子筛干燥,其再生时所排出的废气,必须经过碱液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53 根据光气及光气化生产工艺要求,其主要压

7、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应按附录A要求设计。54 制造盛装剧毒介质的压力容器所用板材,其厚度大于12mm时,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检查,检查方法和质量标准应符合JB1150的规定。55 带有搅拌的容器和反应器及泵类,必须选用严密的密封装置,不应使物料外泄。56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用设备的腐蚀裕度应根据生产条件来确定。对碳钢或低合金的腐蚀裕度不应少于2mm。57 盛装剧毒介质的碳钢制压力容器应作整体热处理。58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用的压力容器及反应器,应尽量不用视镜,如必须用时,应选用带保护罩的视镜,在视镜旁设有局部排风设施。59 液态光气、MIC、氯甲酸甲酯以及其他含有光气或光气化介质的贮槽、中间

8、受槽、计量槽应符合下列要求:591 贮槽的总贮量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过两班的生产用量。单台贮槽的容积不得大于5m3。592 单台贮槽的装料系数必须控制在70%以下,一般以60%为宜。593 必须设有相应容量的备用贮槽,并与在用贮槽相连通。必要时可立即将槽内剧毒物料放入(泵入)备用槽内。594 贮槽的出料管严禁侧接或底接。595 中间受槽和计量槽的总存贮量不得超过一班的生产用量,单台的装料系数不应大于70%。596 各类槽必须设有液面计。有条件时应装置液面超限70%的声光报警器。严禁采用玻璃管液面计。597 液态光气和MIC的贮槽、中间受槽和计量槽必须装设爆破膜和安全阀。爆破膜后装安全阀。建议膜

9、与阀之间装超压报警器,当膜破漏时即发生报警。爆破膜可保护安全阀和超压报警器不受腐蚀和污染。安全阀之后必须接到应急破坏系统,以备发生事故泄出有毒气体时进行破坏处理。598 液态光气贮槽的材质应采用16MnR钢。MIC贮槽、中间受槽或计量槽应采用不锈钢或搪瓷。严禁使用钢材或含有铜、锌、锡的合金材料制造的设备仪表和零配件。氯甲酸甲酯贮槽或中间受槽应采用搪瓷或其他耐腐蚀设备。599 各类贮槽、中间受槽或计量槽必须在规定的低温(保证贮存的物料在较低的蒸气分压)下运行。5910 液态光气和MIC装置系统要严格控制水的混入,故其冷却和输送应采取下列措施。a 冷却器、冷凝器和贮槽的冷却,建议采用非水溶液作冷冻

10、剂。b 贮槽、中间受槽或计量槽可采用槽外盘管冷却,即在槽外壁装设冷冻盘管,但要求盘管不能直接在槽外壁上,且须满足设备在规定的低温下运行。c 由贮槽向各生产岗位输送物料,如用气压输送,气体必须干燥(露点-40)。由于用气压输送会引致废气大量增加,增大了尾气破坏系统的负荷,故物料的输送宜采用液下泵或耐腐蚀隔膜泵。d 贮槽或计量槽,必须经常存有保护性的惰性干燥气体(露点-40)。为防止槽内压力突然上升和大气中水分进入槽内,槽内应设排空管,并使其经过存有惰性非水溶剂的液封罐,避免外界潮湿空气的渗入。排空管排出的气体应引至应急破坏系统进行处理。5911 存有剧毒物料的贮槽,当计划停车或检修两天以上时,必

11、须在停车前将贮槽内的物料全部处理干净。中间受槽或计量槽存贮的物料,在停车一天以上时,在停车前必须使用完毕。6 管道61 材质的选用611 输送气态光气,必须采用无缝钢管,液态光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612 输送MIC必须采用不锈钢管和阀门。其密封材料应用聚四氟乙烯或石棉橡胶板,不得使用聚氯乙烯、橡胶等其它材料。613 输送氯甲酸甲酯必须采用搪瓷、聚四氟乙烯或其他耐腐蚀材料(或衬里)的管子或阀门。62 管道连接尽量采用焊接,焊缝要求100%探伤检验和气密性试验。严禁采用管件和丝扣连接。63 采用法兰连接时,应选用榫槽面或凹凸面法兰。64 阀门公称压力不应低于1.6MPa。法兰、垫片、连接螺栓必须符

12、合管道安装材料有关规范,并同系统压力等级相一致。65 输送光气及光气化物料,其管道的安装架设应符合下列要求:651 支撑和固定要充分考虑热胀、冷缩,以及振动和磨擦引起管道疲劳损伤造成的后果。652 穿墙或楼板时应装设在套管内。653 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和直接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654 室外的气态光气输送管道,如当地冬天环境温度低于光气液化点时,应有伴热保温设施。横过厂区马路时,其高度不应低于4.5m。655 输送管道不宜安设放净阀。如必须安设,其排出口必须接至尾气破坏系统。66 一氧化碳、氯气、光气以及其它剧毒性物品的输送管道应按GB7321规定标出明显的标志。7 设备布置71 设备的布置

13、应便于隔离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72 光气及光气化装置均必须设置隔离操作室。隔离操作室应与生产设备隔离,要求操作人员在隔离操作室内操作、控制。除特殊情况和检修外,一般不进入设备间。73 液态光气、MIC、氯甲酸甲酯的贮槽、中间受槽或计量槽必须设在封闭式单独房子内,房子内应设围堰,其高度不应低于20m,容量应相当于槽容量,并有防渗漏层。槽安装在围堰内,以防剧毒液体溢出。房内必须设有机械抽风,其排出的气体应引至事故应急破坏系统。74 液态光气和MIC的设计存贮总量超过0.5t时,上述7.3项封闭单独房子应与生产岗位分开,其间距不应小于10m。8 尾气

14、回收及处理81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有光气和盐酸的尾气,必须经过回收及破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82 尾气回收可采用膜式吸收法回收氯化氢,用溶剂法或深冷法回收光气。在碱性介质下进行光气化反应,尾气可不经回收处理,直接进入尾气破坏处理装置。83 系统中经过回收处理的尾气还含有少量光气,连同其它装置排出的尾气(包括安全泄压装置、取样阀、排净阀和导淋阀排气、软管排毒装置等尾气)可采用SN-7501催化分解及碱液破坏处理。84 经过回收破坏处理后的尾气,必须通过高空排放筒排入大气。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当风速为12级时,在其下风侧300m以内的地面上测出的光气浓度不应大于0.1mg/m3。85 高空排放筒(烟囱)的高度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气候条件计算确定。9 应急破坏系统91 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必须设有紧急情况下应急事故破坏系统。92 应急破坏系统应包括:碱洗破坏塔、碱液贮槽、碱液循环泵、喷氨或喷蒸汽装置、通风排毒装置、弹性软管排毒装置以及高空排放筒(烟囱)。93 一旦发生光气或其他剧毒光气化中间产品大量泄漏事故,应按下列步骤处理:931 立即将发生事故设备内的剧毒物料放入备用槽内。932 如溢漏出的液体物料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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