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案例(讲稿)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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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不良贷款催收保全案例解析(讲稿)零售贷款催收保全工作是贷后管理的重要一环,是一个与“欠款客户”进行真诚协商、战略妥协的过程,因为客户与银行是一个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客户欠款除了少部分由于在外地、忘记或不重视还款而产生逾期外,极大部分的逾期是由于财政困难或存在经济纠纷造成的,要使客户愿意继续供款就必须有一定的技巧和毅力,否则可能导致客户的反感并拒绝合作,直接影响我行资产质量的改善。因此催收工作需非常注重“手段”,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催收策略,具体归纳以下几点:1、无论是电话催收还是上门催收,在与欠款客户交谈时,必须以关心客户角度入手,文明有礼,有理有力,有张有弛,随机应变,站在客户的立场

2、上献计献策,设法助其理顺债务关系;分别对待逾期的几种情况:1、经济出现困难;2、疏忽大意;3、家庭出现大的变故。 2、对于逾期1-2期的客户主要采取电话催收的方式,进行加强性提示,并向客户重申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重要性;3、对于逾期2期以上的客户,因人分别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发催收函和律师函等多种催收方式,增加电话催收频度和密度,反复催收并同时通知发展商、保险公司等担保方协助催收,对欠款户寄发催收律师函,同时对借款人尽力进行约谈。对已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的购车贷款在逾期3期确认催收无果后及时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交索赔通知书;4、对于逾期6期以上和部分未超过6期的客户,虽然对其可按规定依法起诉或仲裁,

3、但由于起诉收回债权的时间较长,以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只要有一线希望仍尽可能不用诉讼手段,但可准备起诉资料,并诚恳地告诉欠款客户,若近期仍不偿还拖欠贷款本息,我行将按规定依法起诉或仲裁进行清收,以挫其锐气。若经该种手段仍无果,方以诉讼手段强制清收。我们在日常的催收工作中积累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下面做一下归纳总结:案例一:想方设法上门催收邹某欠款借款人邹某2003年7月31日以其名下位于布吉某村一幢层高的“村屋”作抵押,在我行借款人民币90万元,放款后,发现“抵押声明”上邹某妻子无签名,于是我行经办曾多次与邹某联系并按原地址上门希望完善此事,但均无结果,后查明借款人已不在原地址居住并将抵押房子全

4、部出租,时到2006年10月,借款人还连续拖欠期供款(欠款金额达人民币15000元),情况比较严重,若再联系不上借款人及时催收,我行将要采取法律行动。但由于贷前工作的疏忽该笔贷款资料仍未完善,按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必须要双方共同签字同意,否则无效,存在法律风险。为此,2006年10月12日下午,我部催收保全人员亲自到布吉某村(抵押物所在地)对借款人邹某进行重点催收。这次催收,我保全人员吸收了以前的经验,到了目的地后,为减轻借款人的压力,达到与其见面沟通的目的,假装租户要交房租打电话约见邹某,但邹某称收租事历来是其妻子处理,说完便收了线。这正中了我们的下怀,与其妻子见面正是这次行动的目的主要之

5、一,但由于我行保全人员没有其妻子电话,再拔电话给邹某,他的语气及其不耐烦,于是我们又假称是新来租客,一时忘记了其妻子电话,邹才消除不安的情绪告知了电话号码。我们又用上述方法打电话约其妻子,半个小时后,邹某的妻子终于在出租房所在地出现了,我们马上上前向其讲明来意,并耐心说服其在抵押声明上补签了姓名并面交了我行催款通知书,使借款人明白拖欠供款对自己和银行都不利,其妻承诺日后准时供款。由于上门与借款人面对面地进行了沟通,催收效果比较理想,目前该笔贷款帐户状态已恢复正常。引申出的问题:贷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为弥补贷前工作的疏忽,大大增加了贷后管理部门工作压力和难度。案例二:本着银行与客户双赢的目的,妥

6、善处理“陶某、林某”一案1999年1月28日,香港人陶某、林某与我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130万元,用于购买百仕达花园某栋的房产,贷款期限为20年,由某公司提供全程担保。但陶某、林某借款后,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经我行多次以各种形式催收仍严重拖欠贷款,截止2005年12月26日已连续拖欠借款本息7期,为此,我行委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陶某、林某依法提起诉讼,于2006年01月25日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院于2006年07月31日开庭审理。由于案件庭审时,各被告均未到庭参加庭审。2006年12初,该案的判决书已经送达各当事人,但判决尚未生效,判决生效时间为2006年12月17日

7、(申请执行的期限至迟为2007年12月16日),此时,被告陶英某、林某突然出现向我行提出申请,称其下经营公司由于经营困难,资金暂时紧张,加上全家人现均住在抵押物物业内,请求我行给其一年的时间分批还款,先将逾期的本息以及诉讼费用还清,并向我行承诺,2006度12月25日之前还清人民币50万元整,其余的在2007年度分季度还清,最后一次还款期限为2007年11月10日,据此向我行提出办理执行前和解,要求我行暂缓申请执行拍卖其抵押房产。我们考虑到目前楼市向好,且借款人已经还清了拖欠部分,降低了贷款风险,我们同意了其申请,于2006年12月18日陶某、林某到我部签订了还款承诺书,完成了“陶某、林某”一

8、案执行前和解事宜,目前借款人履行承诺,还款状况良好。本案充分体现了催收是在盘活存量资产的同时又能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不良资产管理理念。案例三:两全其美协调处理“邱某某案”执行和解200 3 年7月,出于营销考虑,我行向客户邱某某发放担保贷款人民币贷款120万元,由四个自然人担保,借款期限为 12个月,每月付息,到期还本。但该借款人于2004年4月开始拖欠贷款本息。经催收无效,我行于2005年8月对上述债务人依法起诉催收,委托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9月27日在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06年5月29日于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问题1:出现逾期后,按借款人邱某某及其他四个保证人的原贷款时联系方式、

9、通讯地址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引申出的问题:信贷客服经理工作疏忽,或应查实借款人、保证人实际生活住址及状况。问题2:借款人及保证人均未出庭,无论在仲裁审理阶段、执行阶段均未出现。信用贷款没有抵押物,银行面临无法得到清偿的状态。引申出的问题:信用贷款的催收难题。本案例最终只查到一保证人财产,而其余保证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加强信贷前期的审核工作,尤其对于信用借款,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个人财产资料外,还应该要求其提供配偶的财产资料。可最大限度保证银行权益。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无法查实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财产情况下,可处理其配偶财产。我行查明

10、,借款人邱某某现长年居住澳大利亚外,其它保证人均居住于本市,其中一位保证人为借款人邱某某的姐姐,就职于深圳市某医院,但在案件审理阶段上述被告人均未参加仲裁庭审。案件经裁决生效后,我行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为担保贷款,借款人并未提供可供抵押处置财产,因此执行非常困难。为了尽快有效迫使债务人与我行合作履行还款责任,我们敦促律师通过有关资源调查了解保证人名下有位于福田区某套的房产后,马上向福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在执行阶段保证人终于主动出现,向我部及承办律师说明情况,称借款人邱某某公司存在资金运转困难问题,故无法按时支付贷款本息,之后该保证人于同年6月17日向福田区法院汇款人民币10万元、11

11、月17日还款人民币30万元,后经承办律师敦促,又于11月21日还款人民币16万元,并保证于年内全部归还借款人所欠我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并据此向我行提出办理执行和解,要求我行暂缓强制拍卖其所有的房产。保证人该套房产虽然被我行查封,但经查已抵押给深圳市另外一家商业银行,如我行申请强制拍卖,可能存在不足额清偿的情况。因此我部同意给予办理执行和解,暂时中止案件的执行,给予借款人6个月时间(截止07年6月30日)分批归还欠款及相关费用。问题3:办理和解、执行和解的注意事项。和解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客户关系的同时,保障银行的权益。和解的优点在于,能够通过双方和解的方式,处理借贷纠纷,保存客户,树立银行的

12、形象,同时减少诉讼费用的支出,更合理快捷的解决不良状况。和解形成的条件:客户经济条件允许和外在的压力的存在(法院、仲裁、拍卖等国家强制措施的压力)。引申出的问题:避免和解尔不“解”,借款方利用和解拖延时间,延缓强制措施的实施。引申出的问题:和解的期限问题。已判决、未生效的案件,有公司、开发商为保证人的,原则上半年以内;完全是自然人的,原则上一年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超过期限的,则丧失主张执行的权利。已在执行阶段的,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两年。该套房产依然保持查封状态

13、,在该笔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予办理解除查封手续,以敦促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目前,上述债务人已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还清了我行全部欠款本息。该案例的处理,即维护了我行权益,又缓解了与借款人之间的矛盾,是我们在催收过程中常用的重要手段之一。案例四:、借力打力成功催收肖某某不良车贷借款人肖某某,2003年1月14日由某保险公司作履约保证保险在我行贷款人民币19万元用于购车,期限36个月。借款人贷款后不久,就开始不正常供款,从2004年12月14日起,开始停止供款并失去联系,2006年1月14日贷款到期,当时,借款人合共拖欠15期欠款达人民币8.7万元。期间我行曾向某保险公司催收索赔,但该保险公司称该

14、借款人涉疑诈骗正在调查,要待问题了解清楚后才能答复,一直无结果。为尽快收回上述贷款 ,2006年10月,我行保全人员通过有关资源取得了借款人妻子电话,并就借款人的情况与借款人妻子进行了电话沟通与协商(据其妻反映,借款人好赌成性,的确有欠款,且经常为他还款,但没想到借款人竟然拖欠我行借款人民币达8.7万元之多,心里非常难过),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了某保险公司清收人员并请求尽快上门催收。经过多方努力,2006年11月6日,借款人肖某某在其妻子的伴同下,终于携带现金到我行偿还了该笔贷款本息。这是利用借款人亲情成功催收的典型案例,在今后的催收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加强与借款人的直系亲人联系,从

15、亲情出发,催促借款人还款。案例五:妥善处理某外籍人诉讼一案2004年1月13日,某外籍人与我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借款人民币4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百仕达花园第三期某套房产,贷款期限为20年。由于某种原因,截止2005年7月6日已连续拖欠借款本息12期,为此,我行外聘律师对该借款人依法提起诉讼,并于2005年8月12日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同年3月26日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因无法联系到借款人,且经6个月法定公告期后开庭,被告仍未到庭参加庭审。年4月3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我行胜诉且该裁决书于当日生效,但被执行人由于不知情未遵照执行,同年5月9日我行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

16、制执行,要求依法拍卖其抵押物偿还我行贷款。12月5日,被告及其代理人突然出现来到我行,称其现又无欠款,质问我行为何在其房子门上贴公告准备拍卖其房子,要求我行马上撤诉。经了解,原来该借款人一直在国外居住,房子交中介出租管理,且定期从境外汇入外币到我行还款存折上供款,其还款帐户一直有钱,由于其在汇款时未注明汇入为丙种钞户(我行代号为21),导致汇款入其存折后我行无法在其存折上扣款从而产生欠款,为此,05年9月20日他曾到深圳将存折上的钱转为现钞付清了15期欠款,现其贷款帐户状态正常。借款人得知被我行起诉后,对我行意见很大,将不负担相关费用,当日在我部讨价还价到晚上8:00多还不愿离开,为了妥善处理此事,我部经请示相关领导同意,最后作出部份费用减免并马上撤诉,事情才得以解决。次日借款人还清了我行全部欠款及部分费用。此事发生后,我们对该类问题引起了强烈关注,并对逾期外汇贷款进行了一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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