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税政策的理解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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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个税政策的理解及应用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应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应对今年的税务稽查,为了应对今年的税务稽查纳税人首先要把握目前已经出台的与资本交易项目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具体规定。为此,笔者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一、 自然人转让流通股自1994年新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以来因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年新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以来,因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

2、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成本较低,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数量较大,解禁后在二级市场转让,获益很高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获益很高,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社会反应

3、比社会反应比较强烈。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6月13日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于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根据文件规定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文件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为进一步完善现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为进一步完善现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平衡个人转让限售股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

4、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之间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之间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中国证监会于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67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167号文只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

5、司公开发行和而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致力于维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政策的调整致力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面对个人限售股征税,大小非个人股东纷纷寻求新的避税方式面对个人限售股征税求新的避税方式。一是,在大小非解禁后,如果大盘低迷如果大盘低迷,投资者想继续持有以获利,但是当股票价格上升后但是当股票价格上升后却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采取的方式是赶快卖出,少缴纳个人所得却要缴纳

6、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买入的方法。二是,利用ETF基金避税。财税2009167号文只说售2009167限售股获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并未说明用股票换基金,卖出基金获利需限售股获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卖出基金获利需要缴税,这就为那些持有限售成份股的个人大小非提供了一个避税通道。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2010年1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均属于纳税的范围。从而将ETF避税模式彻底堵死。三、自然人取得股票期权1.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该文件首次对股票期权所得的性质进行认定,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尽管文件没有用“股票期权”的字眼,但是实质上首次提出了“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并且明确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所得计算方法为购买股票当日价格减去施权价格。要求将股票期权所得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

8、可以将股票期权所得在不高于6个月内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所得计算方法,已经被财税200535号文件所代替。2.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明确概念。该文件首次明确了“股票期权”和“施权价”“行权价”等股、权激励概念。明确股票期权所得的实现时间一般不是施权日,而是行权日。如果在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则按照股票期权净收入纳税。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在境内工作的月份,最高按照12个月计算。3.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9、税函2006902号)该文件是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规定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只要股票期权针对的是上市公司股票,均可以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处理。但是这一规定已经被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所代替,只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30%股份以上的公司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方可按照财税20093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其中控股最多为二级间接持股,如果一级持股公司股权比例在50%以上的,按照100%计算。 明确股票期权净收入的概念。如果员工以折价方式购入股票的,股票期权净收入,应该减去折价购入的价格。 明确以折价方式购入股票的,施权价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行权的时候实际支付购买股票的价格即为施

10、权价,如果以折价方式购入股票的,则折价购入股票的价格为施权价。其实是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施权价问题。 规定股票增值权所得,也按照股票期权处理。虽然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未明确提出股票增值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概念,但是明确了这两种方式的计税方法,全部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明确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取得股票期权的时候纳税。计税所得按照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确定,以后再转让股票期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由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取得时已经缴税,所以实际行权的时候不再缴税。鉴于境内缺乏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的市场,因此一般来说可转让的股票期权是指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 明确员工一年内取

11、得多次股票期权所得的,将多次股票期权所得合并为一次,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的方法纳税,具体公式为: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4.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股票期权的实施方式一般有三种,即:一般的股票期权计划方式,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三类。其实在财税20053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已经明确了限制性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权的纳税方法,只不过没有明确提出股票增值权以及限制性股票的纳税方式

12、,财税20095号从概念上提出限制性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权所得均需要按照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纳税。5.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限制性股票的纳税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限制性股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股票增值权所得纳税计算方法。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

13、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适用股票期权所得纳税的范围。明确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员工,控股公司为上市公司至少占30%以上股份的企业。控股公司最多到二级间接控股公司,计算二级控股公司持股比例时,如果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按照100%计算持股比例。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资料的的股票激励计划不能按照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纳税,

14、而是应该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中纳税。6.关于上市公司高管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本文件是解决股票期权纳税资金来源不足如何纳税的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权激烈方式比照本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纳税,同将所得均匀计入6个月的所得缴税不同,不能混淆。过去国税发19989号文件曾经规定,股票期权所得均匀计入6个月的所得纳税,这个规定自财税200535号文件颁布以来,已经失效。四、自然人转让股权定价问题1、国税

15、函2009285号文件明确了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政策。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在到工商机关做变更前,应该先到税务机关缴税,凭借完税证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285号文件还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发生股权变更所在地税务机关,这是纳税地点的重大变化。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对平价转让股权进行了限制,规定股权转让价格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平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每股净资产或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纳税调整。2、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对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一是,什么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主要是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二是,什么是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的、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由于国家政策原因的股权转让。三是,如何调整计税依据?主要是按照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调整,但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四是,经过股权计税依据调整后继续转让的股权计税基础问题。文件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即,不执行双向调整原则。3、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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