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2型-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604432 上传时间:2019-06-13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549.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QY-2型-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QY-2型-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QY-2型-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QY-2型-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QY-2型-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QY-2型-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QY-2型-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CBWA 中国锅炉与锅炉水处理协会发 布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导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Inspec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编号:T/CBWA 0008- XXXXDddddd代替d中国锅炉与锅炉水处理协会标准 201X 发布 201X 实施2目录前 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水汽质量检验14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55有机热载体检验66锅炉内部化学检验67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7附录A (资料性附录)锅炉水汽质量检验报告格式9附录B (资料性附录)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报告格式13附录C (资料性附录)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格式 15附录D

2、 (资料性附录)锅炉内部化学检验报告格式 16附录E (资料性附录)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申请表18附录F (资料性附录)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报告格式19前 言本标准由中国锅炉与锅炉水处理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制定。本标准根据TSG G5002-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修改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5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水汽质量检验、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有机热载体检验、锅炉内部化学检验以及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的要求与评判原则。本标准适用于

3、TSG 1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的锅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GB/T 6907 锅炉用水和冷却水分析方法 水样的采集方法 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4416 锅炉蒸汽的采样方法GB 24747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GB/T 34355 蒸汽和热水锅炉化学清洗规则GB/T 34352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清洗导则DL/T 561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

4、L/T 805.2 火电厂汽水化学导则 第2部分:锅炉炉水磷酸盐处理DL/T 805.3 火电厂汽水化学导则 第3部分:汽包锅炉炉水氢氧化钠处理3 水汽质量检验3.1 新安装的以水为介质锅炉应当结合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进行水汽质量抽样检验,其中A级锅炉和用于发电的B级锅炉应同时核查试运行期间的水汽质量测定记录(高压及以上锅炉核查水汽质量在线检测记录)需满足DL/T 561的要求。投入运行后, B级及其以下锅炉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水质质量检验;A级锅炉每年至少进行1次水汽质量检验。 3.2 水汽质量检验的取样应按照GB/T 6907以及GB/T 14416的要求进行,并且在72小时内化验完毕,否则应当

5、重新取样。3.3 B级及其以下锅炉的水质检验项目按照GB/T 1576进行;A级锅炉的水汽质量检验项目按照GB/T 12145进行,分析方法按照相应标准进行。3.4 给水和凝结水溶解氧、A级锅炉和用于发电的B级锅炉的水汽电导率、氢电导率、pH应在现场测定。3.5 B级及其以下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T 1576标准,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蒸汽质量按照GB/T 12145中额定蒸汽压力3.8MPa5.8MPa汽包炉标准执行。A级锅炉用于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的,水汽质量应符合GB/T 12145标准;不用于发电的,水汽质量参照GB/T 12145标准执行或符合锅炉设计规范的规定。3.6 水汽

6、质量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仅限额定压力小于16.7MPa的锅炉)、不合格。对于检验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建议;对于不合格的,还应提出整改期限,并且在规定期满后再次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格式参见附录A。3.7 锅炉水汽质量检验结果按以下规定进行评判。3.7.1 B级及以下锅炉水质质量评判规则:a) 合格,水汽质量各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GB/T 1576标准要求;b) 基本合格,水汽质量检验结果有下列超标情况,但其他项目符合GB/T 1576标准的要求,不会造成锅炉快速腐蚀、结垢的,可判定为基本合格:1) 在锅水碱度、pH值合格情况下,给水硬度偏高量不超过标准值的30%;2) 额定

7、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锅水pH不低于9.5或不高于12.2;3) 采用给水加亚硫酸盐除氧剂的情况下,锅水亚硫酸根不超过标准值的30%;4) 采用锅内加磷酸盐阻垢剂的情况下,锅水磷酸根偏高量不超过标准值的50%;5) 采用锅外水处理的自然循环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当对蒸汽质量要求不高,且无过热器时,锅水全碱度偏高量不超过标准上限值10%,溶解固形物或者电导率不超过标准上限值的10%。c) 不合格,水汽质量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并且超过基本合格的评判规定,容易引起锅炉结垢、腐蚀或者造成回水不能回收利用的。3.7.2 A级锅炉水汽质量评判规则: a) 合格,水汽质量所有检验

8、项目全部符合GB/T 12145标准或锅炉设计规范的规定(当锅水采用低磷酸盐处理时,符合DL/T 805.2规定;采用氢氧化钠处理时,符合DL/T 805.3规定)。b) 基本合格,对于额定压力小于16.7MPa的锅炉,水汽质量检测指标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但蒸汽、给水和锅水达到表1的值,不会造成锅炉快速腐蚀、结垢、积盐的。c) 水汽质量检测指标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并且蒸汽、给水和锅水质量指标超过表1规定值,容易引起锅炉结垢、腐蚀、积盐的。表1 小于16.7MPa的锅炉水汽质量基本合格的指标要求项 目过热蒸汽压力a/MPa水汽质量基本要求蒸汽b氢电导率(25) /(S/cm)3.85.80

9、.55.916.70.3二氧化硅/(g/kg)3.85.8205.916.715钠/(g/kg)3.85.8155.916.75给水硬度/(mol/L)3.85.82.0 5.916.70铁/(g/L)3.85.8505.912.63012.715.62015.615铜/(g/L)3.85.8105.915.6515.63氢电导率(25)/(S/cm)5.916.70.3 pH(25)无铜给水系统9.29.6有铜给水系统8.89.3凝汽器管为铜管,其他换热器管均为钢管9.19.4锅水pH(25)炉水固体碱化剂处理3.85.89.011.05.910.09.010.510.112.69.010.

10、012.716.79.09.7a 对于锅水为汽包压力。b 不用于发电的A级锅炉,蒸汽质量无特别要求的,可参照3.8 MPa5.8 MPa的锅炉执行。4 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4.1 新安装锅炉的水处理系统(设备)运行检验结合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进行,检验内容包括核查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和加药纪录。4.2 采用锅外水处理方式,并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每年进行1次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4. 3 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主要包括水处理管理检查、水处理设备(系统)运行状况检查和锅炉水汽质量控制与化验检查。4.3.1 水处理管理检查包括:查阅使用单位

11、有关水处理管理资料和各项记录、水处理作业人员证、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报告、防范水处理事故和水汽质量劣化处理的应急措施。A级锅炉必要时核查水汽系统测试报告、锅炉热化学试验报告等。4.3.2 水处理系统运行状况检查包括:核查设备(系统)出水水质和制水能力能否满足锅炉给水要求,检查补给水、凝结水或者回水处理设备(系统)、除氧器和加药装置等的运行状况及水汽取样装置是否满足取样要求。必要时,可根据设备(系统)情况增加其他检验项目。4.3.3 锅炉水汽质量控制和化验检查包括:各种化验分析的仪器、仪表(包括锅炉水汽在线监测仪表)、分析用试剂和标准溶液等能否满足常规监测的需要,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测定并记录;A

12、级锅炉当水汽质量劣化时,是否按照GB/T 12145规定的三级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4.4 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4.4.1 符合要求,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a) 各项管理制度和记录齐全;b) 水处理系统运行状况良好,制水满足锅炉给水要求;c) 化验分析仪器、仪表与测定试剂能满足常规水汽质量测定要求,水汽质量合格。4.4.2 基本符合要求,存在下列情况,但无4.4.3情况的:a) 水处理管理工作有欠缺,但水处理制度和记录基本齐全;b) 水处理系统有缺陷,但出水质量与制水能力可满足锅炉给水要求,不影响锅炉安全、连续运行的;c) 个别化验分析仪器或者监测仪表有

13、缺陷,但能通过其他测定方法满足水汽质量的控制要求,水汽质量基本合格。4.4.3 不符合要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符合要求:a) 无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未实施;b) 水处理系统有严重缺陷,或者水处理设备出水质量与制水能力不能满足锅炉给水要求;c) 水汽质量经常不合格,或者化验分析仪器、仪表与测定试剂不能满足常规水汽质量测定要求的。4.4.4 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报告格式参照附录B,对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整改建议。5 有机热载体检验5.1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包括系统初次注入和运行过程中补充或者更换的)验证性检验应当在注入系统前进行,运行三个月后应进行首次检验,在用有机热载体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14、5.2 有机热载体的检验、评判及处置按照GB 24747的要求实施。5.2.1 未使用的有机热载体检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检验结果全部符合GB 24747中表1规定的允许范围,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5.2.2 在用有机热载体的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判原则如下:a) 合格:检验结果全部符合GB 24747中表2的“允许使用质量指标”;b) 基本合格:有一项或者多项检验结果达到GB 24747中表2的“安全警告质量指标”;c) 不合格:有一项或者多项检验结果达到GB 24747中表2的“停止使用质量指标”。5.2.3 检验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照GB 24747的规定相应缩短检验周期;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并且在规定期满后再次抽样检验。5.3 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