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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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公文范文-加盟合同是否合法 篇一:加盟合同 加盟合同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15-07-17 米村拌饭加盟合同书 第一条、合同双方 特许者:延吉市米村拌饭馆(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222401600504756 地址:延吉市解放路207号 邮政编码:133000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 住址:_电话:_ 特许加盟店地址:_ 邮政编码:_邮箱号:_ 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友好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条、特许方式和内容 乙方自愿申请加盟甲方,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加盟店,特许加盟店名称:_,乙方法定代表人:_。 甲方向乙

2、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装潢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特许加盟店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 第三条、特许经营加盟费及管理费: 特许加盟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加盟合同期限为6年(到期后无偿续约)。经公司规定本合同订立前乙方付给甲方加盟费一次性元整大写(伍万元整)。 加盟店一年基本管理费元整(壹万元整),货币形式先付给甲方。 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商标使用费管理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

3、,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管理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自特许加盟店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一年管理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每年现付管理费。 甲方帐号_。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开办特许加盟店所需的证明材料。 为特许加盟店提供厨师技术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加盟店不得扩大使用。 有权向特许加盟店指定配送甲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加盟店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

4、。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加盟店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第五条、乙方及特许加盟店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加盟店所需要的一切手续及特许加盟店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加盟店落实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30个),并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乙方在特许加盟店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总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后方可上岗。 乙或特许加盟店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日内通知甲方,特许加盟店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

5、方的书面同意。 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乙方不得在特许加盟店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店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甲公司商标和标志。 乙方及特许店不得生产销售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特许加盟店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特许加盟店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特许加盟店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加盟店的统一记帐方式。 乙方应按月将特许加盟店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

6、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甲方派出人员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名,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议。 第七条;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该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或部分权利,甲方许可乙方特许经营的区域为东边西边 南边北边,乙方特许加盟店地区保护范围是以双方签约时的划线图标路名为准。 第八条、商标使用 甲方的说明:延吉市米村拌饭馆”是甲方的公司名称,”米村拌饭”是甲方法人的品牌名称。 甲方法人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加盟店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

7、定。 乙方及特许加盟店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及特许加盟店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米村拌饭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或国内提出注册米村拌饭相似的商标申请。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加盟店不得在特许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全州拌饭商标,不得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第九条,货品采购 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乙方及其特许店开业前须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厂商采购; 9,1、该产品或其外包装印有”公司商标”; 9,2、为甲方特制且

8、为店内必须销售的产品; 9,3、考虑到质量及环保因素而强制使用的产品; 9,4、为维护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而必须统一使用的产品。 除以上产品外,乙方及其特许店可根据价格、质量自行选择供货渠道, 但乙方及其特许店之自行进货之原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防疫及食品管理的相关标准,否则后果由乙方及其特许店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可视情况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9,5供货商之审查 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特许店之供货商之资格、产品进行审查,如发现其所提供产品达不到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则有权勒令其更换供货商,如发现乙方或其特许店之采购货品有腐烂、变质或含有毒害成分等情况者,可对其进行10005000元的罚款,情况严

9、重者可直接取消其加盟资格并报当地卫生行政机关。 9,6,供货、退货及付款条件 1、开业前,乙方或其特许店委托甲方代为订货品时,应将定货单填 妥所需之物料、规格、数量及预定出货日等,签章后传给甲方,并先将货款以汇款方式自动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 2、乙方或其特许店应于次月十五日前将与甲方发生之上月结货款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如其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一个月或虽未达一个月但已累计超过5000元,则甲方有权停止对其供货。并有权从供货押金中扣除相应欠款,押金不足部分,乙方或其特许店应于10日内补足。 3、货品寄发后,非经甲方同意,乙方或其特许店不得拒收或退回。 货品配送时,如为甲方员工自行配送,乙方或其特

10、许店验收人员当面验收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发货单据,核实无误后收货,过后将不予退货。甲方委托货运公司配送,则乙方或其特许店验收人员在验收完毕后,如发现发货单据及货品存在数量、质量或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应须于货品送达两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告之甲方相关部门人员,否则由收货方自行承担损失。 9,7,配送中心篇二:加盟合同 “薯凡SuFan”加盟合同书 合同编号:001 甲方:_薯凡SUFAN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拓展薯凡品牌薯条,甲方推出授权技术加盟开设薯凡薯条专营店,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连锁经营形式加盟“薯凡SUFAN”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

11、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薯凡SUFAN”加盟连锁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加盟连锁店管理方式、产品陈列设备设施、会计系统、专业技术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加盟连锁店”:指使用属于甲方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品牌产品加盟连锁店。 “公司商标”:指称为甲方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甲方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

12、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乙方经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员工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经营中所遇到的困难及客人建议及时反馈给甲方。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盟连锁店的经营由加盟连锁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必须在符合甲方要求的范围里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第三条授权。 1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 山东 省_济宁_市(县)曲阜以“薯凡SUFAN” 加盟连锁店形式进行经营。 2.乙方

13、无权设立分支机构或授与他人加盟,若需发展扩大增设分店,必须向甲方申请。 3本合同授权使用期限,自2015年4月03日起至2020年12月01日止。 4乙方要求延续加盟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2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各种变相手段沿用或保存甲方的各种授权 第四条商标的使用与承诺。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连锁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招牌。 2、甲方商标:薯凡,具体设计见附图样。 3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场所使用甲方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同时严禁使用与甲方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作为乙方公司名的全部或一部分,或作其它用途。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 第五条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1乙方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甲方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按甲方统一形象经营加盟连锁店。 2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 除为加盟连锁店所经营而向加盟连锁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甲方有书面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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