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回龙镇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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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钟山县回龙镇中学章程(备案稿)钟山县回龙镇中学章程本章程于2018年11月14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届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第四章 学生管理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钟山县回龙镇中学。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隶属于钟山县教育局,是一所公办全日

2、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办学宗旨:立足基础,面向全体,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校训:乐真,乐善,乐学、乐恒。校风:文明守纪,团结协作,乐于奉献,求实创新。 教风: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学风:守纪、奋进、求是、创新。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办适合学生全面发展的初中教育。 学校育人目标:教会学生学习,教会学生做人,教会学生做事,培养学生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成为符合时代要求的“四有”新人。学校办学理念:尊重个性,让所有不同的学生都获得应有的发展。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3、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第七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

4、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四)依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

5、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校长依法享有下列职权:(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二)人事权:在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在上级行政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设置内部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聘任中

6、层干部;有权决定教职工的使用,包括聘用、缓聘、解聘;有权对教职工进行奖惩。(三)财务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在校长领导下,学校财务部门依法照章管理学校财务和财产。第十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

7、群众工作。(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包括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

8、加。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等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校长负责。(一)政教处:是推进学校学生德育目标的职能机构,带领班主任完成学校的各项德育工作任务。同时还负责管理住宿学生,抓好住宿生的纪律、卫生和安全。(二)教务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管部门兼学校科研、教师培训、教师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定并落实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育目标的达成,同时还负责学校的对外宣传和各种电教设备的管理。(三)总务处:是对学校财物、资产、卫生环境等方面进行维护和

9、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3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六)接受

10、、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第十七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第3章 教职工管理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

11、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鼓励教师总结教育教学经验著书立说。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

12、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

13、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主管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接收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办理转入手续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按照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

14、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第三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平等教育。(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仪器和设备。(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五)对不公平的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二)自觉维

15、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付诸行动。(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才。(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六)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辨别是非、美丑、善恶。(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帮助其完成学业。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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