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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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上海市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的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广大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学会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设立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该奖是上海市医药卫生行业科学技术奖之一。第三条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前沿性、开放性、包容性,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疾

2、病防治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第四条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上海市预防医学会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工作,专业评审组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第二章 奖 励第六条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当是上海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领域内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发明的成果。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的基础研究是指以探索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新理论、新途径和新方法为目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源头创新意义的项目

3、。应用研究是指在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治等研究工作、现场实践和管理中取得的科技成果,解决其重大科技问题。技术发明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创造和研制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用于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领域的技术发明。第七条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另视评审期限内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领域重大任务完成或对社会的重大贡献等情况,酌情设特等(别)奖,予以专门表彰奖励。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每次授奖比例不超过申报数的50%。每次授奖项数和奖金数额以当年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的奖励决定为准。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第八条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或个人推荐(一)上海

4、市预防医学会会员单位。(二)上海市预防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三)上海市行政区划内的公共卫生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医疗机构、相关监督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第九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择优推荐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条候选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第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中华医学科技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推荐参加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已获上海市医学科技奖奖励

5、的项目,可在原研究项目中增加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的内容,并取得相应成果的前提下,再次推荐参加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第十二条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初审和终审二审制。专业评审组负责候选项目初审;评审委员会终审,产生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上海市预防医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的奖励决定。第十三条 知晓评审情况及候选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保守相关信息秘密。第十四条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参加本单位同专业项目评审,被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第十五条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公开发布。第四章 罚 则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上海市预防医学会撤销其奖励,通报批评,追回奖金和证书。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上海市预防医学会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资格二年。第十八条 参与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上海市预防医学会调查核实,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预防医学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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