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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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出入境通行证由公安部确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 第三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 (三)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

2、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 特殊情况下,经省级公安机关报经公安部批准,边境地区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第四条 申请人系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如下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3、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申请人系非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前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其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 (三)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

4、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系台湾居民的,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 第五条 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公民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以下审查: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真实、清晰; (三)提交的照片是否符合制证要求; (四)申请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的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五)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及申请表所填的内容,是否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相符;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照片、人口信息系统中

5、的照片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六)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的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七)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八)申请人如系从事边境贸易的非边境地区公民,其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为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非边境地区公民,是否为经商务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可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人员; (九)申请人如系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非边境地区公民,其所在的旅行社是否为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 (十)申请人如系参加边境旅游的非边境地区公民,其所参加的边境旅游线路

6、是否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所参加的组团社是否属于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 (十一)申请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第六条 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非边境地区公民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时,应当通过公安部“全国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全国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和“全国人口信息数据库”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查。对非边境地区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工作单位核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七条 具有受理权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审

7、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边境地区公民,应留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核验章;对非边境地区公民,应当留存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并加盖核验章。同时,还应当留存照片、申请表、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将申请人资料和照片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与原始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发现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 (四)申请人有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先予受理,提出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意见,报具有审批签发权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8、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回执单,并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初步审查意见和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具有审批签发权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将申请人资料数据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受理出入境通行证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三)相关材料是否按规定加盖核验章; (四)受理出入境

9、通行证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是否面见申请人; (五)受理出入境通行证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将边境地区公民的申请材料与公安部“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将非边境地区公民的申请材料与公安部“全国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全国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全国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 第十条 具有审批签发权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签发工作,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并按照要求受理的,批准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10、; (二)对符合规定但未按照要求受理的,由受理出入境通行证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补正; (三)对申请材料有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签发条件的,批准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四)对有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审批签发出入境通行证,以本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记录在案。 负责审批签发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将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原因告知受理出入境通行证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对从事边境贸易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

11、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本省(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国家开放陆地口岸出入境。 对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本省(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国家开放陆地口岸,以及建立边防检查查控机制且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确认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 对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边境旅游线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 对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申请人,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边境旅游线路的

12、限定口岸出入境。 第十二条 制作出入境通行证前,应当再次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人员。 第十三条 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本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制证工作,将制证数据或者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相关数据每日传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并将制证数据传送受理出入境通行证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严密制证、发证程序,对空白证件和印章进行严格管理,并应当按照出入境通行证制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制作出入境通行证,保证出入境通行证的质量。 第十五条 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13、十五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第十六条 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外国护照、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通过公安部“全国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和“全国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对其进行身份核查。有关审批签发、制作、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等的程序、要求参照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有关规

14、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一)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 (二)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二)。对具有第(一)项情形的港澳居民,需提交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同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数据库核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信息;对具有第

15、(二)项情形的内地居民,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香港定居类进入许可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经批准后,内地居民凭注销内地户籍和缴销居民身份证的回执,领取出入境通行证。 第十八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受理、审批签发出入境通行证(单页): (一)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失效或者未申领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急需来内地的; (二)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损毁、失效或者签注失效需要返回内地的; (三)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失效或者签注失效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 对具有第(一)项情形的人员,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对具有第(二)项情形的人员,签发三个月内一次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对具有第(三)项情形的人员,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第十九条 大陆居民赴台湾期间,因所持证件逾期、遗失、损毁等情形没有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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