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劳动关系和劳动法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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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返聘人员劳动关系和劳动法规浅析摘要:近几年,退休返聘给老年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入的同时,也给“再就业”老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尤其表现在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维权方面。本文通过对比现阶段各地不同的规定以及法院司法实践,认为不能简单地将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而应该根据当前国情在立法上明确将两者的关系规定为特殊劳动关系,同时受劳动法和民法的调整。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进行救济。此外,应当依据我国国情合理设置相应的退休返聘管理机构,专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关键词:退休返聘;特殊劳动关系;

2、工伤维权;工伤保险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old men re-employed who not only gain a certain amount of economic income, but also get a lot of elderly rights problems, especially in retirement recruits the anti-rights aspects of work-related injuries. In this paper, by comparing the different provisions at

3、 this stage, as well as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Court, I believe that we can not simply Anti-employed retired officers with the employer is defined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bor relations or labor relations, and should be based on the current conditions in the legislation clearly the two Fr

4、o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visions for special labor relations, as well as by labor law and civil law adjustments. Anti-employed retired officers who work-related injuries occurred should enjoy injury insurance applicable to the legal means of relief. In addition, the authors suggest that a

5、reasonable basis for the condition of our country set up the appropriate retirement management agencies, to specifically address the practice of a number of problems in order to avoid unnecessary disputes.Key words:Anti-employed retirement;Special labor relations ; Work rights; Industrial injury ins

6、urance近几年,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公民身体素质的增强以及社会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渐凸现,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继续工作。退休返聘是指受雇佣者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通过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雇佣者达到离退休法定年龄,在原岗位延长工作时间,原单位继续聘用从事原来同种或不同种的工作。或到劳务市场择业,到原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的情况。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并不具体明确。由于缺乏统一的较为具体的法律制度,返聘人员维权存在诸多隐患,尤其表现在退休返聘人员工伤的法律适用方面。发生工伤事故,受害人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方面都受到了严重

7、的损害,能否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否充分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因此,国内各地为了解决现实中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都有着不同的地方性规定,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也存在诸多差别。一、 国内各地关于处理退休返聘工伤问题的判例及规定 (一)各地判例1、上海市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陈老师是上海商业会计学校聘用的退休教师,一日在校园走道上被人撞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学校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申报工伤。上海市黄浦区劳动局经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商业会计学校不服工伤认定,于是向区

8、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性质的认定。区政府审查后维持了区劳动局作出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商业会计学校又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判决结果:黄浦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2003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退休人员属于特殊劳动关系的对象,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方面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的待遇执行。另外,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综合这两点来看,第一,很明显看出陈老师属于劳保局通知中规定的特殊劳动关系的对象。第二,陈老师申请

9、工伤认定不是非得提供劳动合同不可。虽然陈老师与学校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只要有证据对其在学校从事的劳动予以证明,比如说劳动局出示的工作人员胸卡、会议通知、工资存单等,而在本案中这一点学校也是予以承认的,因此陈老师的受伤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2、 天津市法院相关司法判例 基本案情: 李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企业承担了住院费并发给工资。出院后,李某到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他诉称,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原企业应按照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企业则辩称与李某之间系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

10、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机械公司的诉请。李某提出了上诉。判决结果: 天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李某退休后受聘于原企业工作,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之间签订的临时劳动协议及员工上岗协议书形成劳务关系。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李某在雇佣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机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李某伤残金和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5万元。3、 广东省法院司法判例基本案情:62岁的老人何文退休后从1998年10月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一海鲜酒家当保安,2001年10月在工作期间被一

11、食客打伤头部,很长一段时间要住院治疗。2002年5月,何文来到白云区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认为,何文入职时年龄已达62岁,早已超出了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何文不服,将社保局起诉至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因此,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应受法律的保护。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不是为了禁止已达退休年龄者参加劳动。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老有所养,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劳动法只是规定了劳动年龄的下限,没有规定上限,仅以超过退休年龄,不属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而不予认定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白云区社保局对何文

12、工伤不予认定的认定书。(二) 相关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20059号文件规定:“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外地工作,可以保留原地户籍。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综上所述,我国各地对于退休返聘

13、人员的工伤规定与处理存在不同,甚至有着根本性的差异,这使得此问题的处理出现混乱,也使得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保护存在异地差别。二、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之界定(一) 现有的学说与规定纵观我国各地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工伤问题的相关地方性规定以及法院司法实践,在处理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事故的过程中,明确界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还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能否给予受害者工伤认定。概括一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劳务关系说(1)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

14、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退休人员已经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即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劳动,属于“就业”范围,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收入的社会活动,自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法律视其为丧失劳动权利能力,并开始向其发放养老金。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尽管这些规定并不能否认退休人员仍然可以以劳动者的身份回到就业市场,但是其

15、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2)退休人员受聘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旦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所以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有力证据。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时,劳动者只要提交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便当然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不需要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聘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其与劳动合同最大不

16、同之处在于,离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因欠缺了劳动关系所具有的隶属性特点、欠缺了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缺乏劳动者受国家特殊保护等实质内容,而只是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由民法相关法律法规调整。2、 劳动关系说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显著人身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1)退休人员仍然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范围没有进行界定,而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而法律并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劳动,退休人员的年龄不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同时,法律允许劳动者从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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