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使用要求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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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金属分公司安全环保部2017年1月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1目的 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制造、检验、使用、报废、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集装箱专用吊具与吊索。 3 定义 3.1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2 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3 吊索:起重机械吊、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 3.4 C型吊钩:端部做成C型钩装,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 3.5 夹持吊具:通过机

2、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的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3.6 索眼:吊索端部的索套。 3.7 端部配件: 是吊索主环、中间主环、连接环、中间环、下端部配件的统称。 3.8 主环: 直接连接到起重机吊钩上的端部配件。4 标准内容 4.1 安全作业一般要求 4.1.1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4.1.2 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放可投入使用。 4.1.3 拴挂前,应确认所吊重物上设置的起重拴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4.1.4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

3、含高低温、腐蚀的功能特殊工况)。 4.1.5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加保护衬垫。 4.1.6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具重获的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 4.2 吊具与索具的基本要求 4.2.1 结构应力求简单、受力明确、减少应力集中的影响; 4.2.2 承载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4.2.3 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 4.2.4 检验合格的吊具与索具,其适当位置应有不易磨损的标记,并具有合格证书。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

4、日期、制造单位;合格证书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4.2.5 应使用有合格证书的吊具与索具,并建立及健全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4.3 钩取、夹取、抓取取物装置 4.3.1 吊钩 4.3.1.1 一般要求 a 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等缺陷。 b 吊钩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c 在吊钩(不含板钩)开口最短距离处,选定二个适当位置打印或镶嵌不易磨损的标志,测出标志间的距离,作为使用中检测开口度是否发生变化的依据。 4.3.1.2 C形吊钩 a 应能保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b C形吊钩应有使卷

5、材在吊运时不受损伤的保护措施。 4.3.2 板钩 板钩一般应采用GB700中规定的Q235-A、Q235-B或GB1591中规定的16Mn钢制造。钩片的纵轴,必须位于钢板的轧制方向,且钩片不允许拼接。板钩钩片应用沉头铆钉连接,而在板钩与盛钢桶耳轴接触的高应力弯曲单位不得用铆钉连接。叠片间不允许全封闭焊接,只允许有间断焊。 4.3.3 自制吊钩 自制吊钩应按要求经过检验载荷试验合格,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直柄吊钩、板钩开口度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环眼吊钩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5%或0.2mm(两者中按较大值)。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检验载

6、荷。检验载荷应无冲击地沿吊钩轴向作用。对于采用常用材料制造、工艺成熟、质量稳定,具有相同额定起重量的吊钩机械性能抽检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4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吊钩与索具接触面磨损或腐蚀,达原尺寸的5%; c钩柄产生塑性变形; d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e 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度。 4.3.5 夹持吊具 4.3.5.1 吊索的下端部如起重钳(吊卡)等的安全系数及验证及试验应符合有关规定。 4.3.5.2 钳爪对应的夹持点不得错位,钳爪开度应与物品幅宽相适应;板钢坯夹钳的两对爪子间距应 可沿坯长方向调整。 4.3.5.3 钳爪与物品接触面积、摩擦

7、系数应满足安全吊运的需要。 4.3.5.4 吊牙宜采用轴套方式安装,应牢固可靠,吊牙纵轴与钳臂应保持垂直,吊牙锥顶角应根据夹 持物表面状况、所需夹紧力确定,一般为90-120。且应有良好的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热疲劳性。 4.3.5.5 钳臂及连杆构件不允许拼接4.3.5.6 卷材夹持吊具应有防止损伤卷材的措施。 4.3.5.7 机械式钳口开闭锁定装置,应能保证钳口在开启和闭合状态的锁定。 4.3.5.8 夹持吊具主要受力构件更换或报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裂纹(铸造钳臂横向裂纹)。 b 严重扭曲变形和弯曲。 c 杆件断面磨损、腐蚀达原尺寸的10%。 d 钳爪(钳口)、吊牙磨损、损坏不能满足安全

8、吊运时。 4.3.6 起重横梁 4.3.6.1 横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横梁的吊钩、夹钳等吊具应用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连接,且不 得降低横梁、吊具原有机械性能。 4.3.6.2 横梁上的吊具应对称地分布,且横梁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横梁在承 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4.3.6.3 当横梁直接挂入起重机承载吊钩使用时,起重机吊钩宜设置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 4.4 集装箱专用吊具 4.4.1 吊具尺寸、额定起重量应符合GB3220的规定。 4.4.2 吊具的转锁、搭钩连接机构应符合下列安全技术要求:不得用铸造方法进行制造。一般应采用GB3077中规定的40Cr钢进行锻造,每个转

9、锁(搭钩)应能承受的垂直向下载荷,不得小于集装箱额定起重量的1/2。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经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 4.4.3 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必须通过集装箱顶部四个顶角件的吊孔连接,且四吊点的起吊力应始终保持垂直向上。 4.4.4 吊具的转锁、搭钩与集装箱的连接应安全可靠,且应有与四个顶角件切实锁紧(闭锁)或解锁(开锁)的指示装置。 4.4.5 转锁(含搭钩)在集装箱起吊后,应保证不再转动。 4.4.6 集装箱起重机,应有显示吊具实际到达位置的指示器。 4.4.7 集装箱起重机,应有使吊具全部转锁,搭钩切实到位后,起升绳不再下降,转锁再闭锁或开锁方可升降以及吊运不能开锁(

10、含误操作)的联锁保护装置或措施。 4.4.8 集装箱吊架与吊具之间的连接应安全可靠,且子母式吊具应有联锁装置,在所有连接销轴装入到位或全部拆除后才能进行升降工作。 4.4.9 框架吊具的吊钩与框架之间的连接长度必须相等,且应有足够的长度和柔性 4.4.10 框架转锁吊具、可用固定式导向翼板(导向爪);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宜装有使导向翼板翻转 的机构,及确认导向翼板上升或下降的指示装置,且导向翼板应有防碰撞的安全保护措施。 4.4.11 当采用挂入起重机吊钩,由集装箱底部起吊的吊具时,其结构应满足GB10290中5.3条的 要求。4.4.12 集装箱起重机的伸缩吊具伸缩时,不得与油管、电缆以及其它机

11、件相摩擦。 4.4.13当吊具零部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a 转锁、搭钩变形、裂纹。 b 单个转锁与集装箱角件的承接面积小于800mm2。 c 子母式吊具联接销轴变形、裂纹。 d 转锁、搭钩斜对角中心距超差。 e 结构件扭曲变形、焊缝开裂。 f 转锁、搭钩的开闭指示装置、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失灵。4.5 吊索 4.5.1 一般要求 4.5.1.1 吊索基本结构型式4.5.1.2 下端部配件,一般应有自锁倾向或防止吊重滑落性能。 4.5.1.3 主环内宽应不小于所用起重机械承载吊钩截面最大宽度的1.2倍。 4.5.1.4 以环眼吊钩作为下端部配件的吊索,环眼吊钩应

12、与主环(或上端部索眼)相匹配,作业不承 载时,应能钩入主环(或上端部索眼)内。 4.5.1.5 多肢吊索各分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4.5.2 短环链与端部配件 4.5.2.1 短环链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B4829的规定,其材质应是平炉、电炉或氧气顶吹转炉冶炼的 镇静钢,钢材应有良好的冷弯性、可焊性、且不易产生应变老化脆性;端部配件(含卸扣)不得用铸造方法制造,当采用锻件时,材质应符合本规程7.1.2.1条的规定。 4.5.2.2 验证力试验 安全系数一般应不小于4,验证力等于额定起重量的2倍。 4.5.2.3 短环链和端部配件的表面应光滑、无毛刺、锐角、

13、裂纹,内部无开裂;焊缝不得有漏焊、烧 穿、未焊透、熔瘤、咬边、夹渣、凹坑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 4.5.2.4 作为吊索端部配件的环眼吊钩、起重钳应分别符合本标准5.1和5.2条的有关规定。其它端 部配件和短环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废: a 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 b 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 c 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d 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 d 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 e 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1

14、0%; f 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g 卸扣不能闭锁。4.5.3 吊链 4.5.3.1 吊链名义质量等级与所用链条等级一致, 单肢吊链的极限工作载荷等于所用链条极限工作载荷。 4.5.3.2 主环和中间主环破断时的最小伸长至少为对应级链条的伸长。 4.5.3.3 下端环、连接环和中间环的数量及内部尺寸应保证各环间转动灵活;蛋形或梨形不得用作下 端环。 4.5.3.4 当用1/5极限工作载荷的拉力测量时, 多肢吊链的最长肢和最短肢有效长度差:当长度在2m以下时,不应超过6mm,当长度在2m以上时,每1m不应超过3mm。 4.5.3.5 吊链的更换或报废应符合本标准4.5.

15、2.4条规定。 4.5.4 钢丝绳吊索 4.5.4.1 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销轴等物体,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 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4.5.4.2 钢丝绳吊索不得在地面上拖拽,且不得用加热方法进行切;不得在使用说明书规定 以外的温度环境条件中使用。 4.5.4.3 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 b 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 c 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d 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但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 e 多肢吊索不得绞缠。 4.5.4.4 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维修、更换或报废: a 无规律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 b 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 c 索眼表面出现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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