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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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在保证建

2、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节能常用材料主要是指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及采暖、空调通风等系统组成的各类材料。建筑节能检测分为型式检验和现场抽(取)样复验。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是指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通风等系统各工序完成后的工程质量。第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第六条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

3、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节能工程质量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材料和设备。采购有关材料和设备,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明确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及构造详图。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所有施工图、设计修改图目录及修改图纸均应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

4、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验。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实施旁站监理。并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材料质

5、量情况,报告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依法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不得擅自修改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涉及以下内容变更的,必须报原审图机构进行变更审查(法律法规定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应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建筑功能重大变更、层高或层数发生变化的;2、建筑外围护节能措施变更的(外墙和屋面保温、外窗型式等);3、加层、结构受力体系改变或基础型式、持力层有较大变动的;4、室内给排水、采暖、消防系统、通风空

6、调系统及强电系统等涉及使用功能和安全变更的;5、屋面、地下室防水型式及防水材料变更的;6、其他应当按规定报审设计变更的。 第三章 材料与检测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材料、设备。第十六条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第十八条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活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按规定未实行资质管理的

7、检测项目应通过省级计量认证,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活动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外地检测机构在本市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活动的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节能常用材料应按规定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和抽(取)样复检报告,并符合附件一要求(详见附件一)。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常用材料和设备抽(取)样复检数量:同一工程片区、同期施工的工程、同一生产厂家、同种类(规格)产品,按工程建筑面积每10000平方米为一个检验批次,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检验批抽样,且每一单体工程不多于3个检验批次。三层及以下低层建筑每10个单体工程不少于一个检验批。第二十一条 建筑节能工

8、程施工质量现场抽样检测项目:1、保温板系统中板材粘贴面积及粘结强度;2、保温砂浆系统中的保温砂浆厚度;3、保温板系统及幕墙固定锚栓(件)的抗拔强度;4、外墙面砖粘贴强度检测;5、通风空调系统和风口风量平衡试验检测;6、当现场存在以下情况时应对完成后的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墙体、屋面)进行现场保温系统传热系数、隔热性能的检测。对保温施工质量有怀疑;保温材料无相关产品认证手续,无验收标准;保温材料无热工性能检验报告,保温体系材料无型式检验报告。第二十二条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现场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围护结构完成后节能效果的检测数量:按同构造保温施工面积每3万平方米为一个批

9、次,不足3万平方米按一个批次抽样,且每5个单体工程不少于1个检验批。2、固定锚栓(件)的抗拔强度抽样检测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检测。当设计未要求时不得少于1且不少3个。3、保温板系统中板材粘贴强度检测抽样数量:按同构造保温施工面积2000平方米为一检验批,不足2000平方米按一个检验批抽样,且每一单位工程不少于1个检验批。4、外墙面砖粘贴强度抽样检测数量:同类面砖墙体每500平方米取1组试样,每组3个,七层及以下的多层建筑每两个楼层不得少于1组,八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每三个楼层不得少于一组;不足500平方米同类面砖墙体取1组。5、节能保温系统中的施工厚度抽样检测数量:按保温施工面积每500平方米划分

10、一个批次,不足500平方米的墙体立面也应划分为一个批次。6、通风空调系统和风口风量平衡试验抽检数量:按每类系统抽检系统总数的3%,且不少于1个系统。第四章 施工与验收第二十三条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配备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第二十四条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节能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第二十五条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如无国家、行业标准规程依据的,应提供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检验)证明,按规定应进行备案的同时应提供备案证明。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单位

11、应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前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评价论证。第二十六条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施工现场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第二十七条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大量采用相同构造、材料和施工工艺的部位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间)或样板构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第二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的隐蔽工程应随施

12、工进度及时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第二十九条 建筑节能工程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见表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和验收: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及检查数量,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一致。当上述规范未明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确定。 2、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已划分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按本规定对有关节能的项目独立验收,做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3、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未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

13、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验收。 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序号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1墙体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饰面层。2幕墙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遮阳设施。3门窗门;窗;玻璃;遮阳设施。4屋面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5地面基层;保温隔热层;隔离层;防水层;保护层;面层。6采暖散热器;设备、阀门与仪表;保温材料;热力入口装置;调试。7通风与空气调节风机、空气调节设备;空调末端设备;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8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门与仪表;绝热、保温材料;调试。9配电与照明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

14、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10监测与控制冷、热源、空调水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第三十条 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各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主要材料设备有关节能的技术性能,以及关键部位的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或现场抽(取)样检验。第三十一条 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建设单位应单独组织验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详细填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及系统运行

15、等检验内容。第三十二条 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单独整理成册列入建筑工程验收资料中。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器、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4、设备、管道系统检验记录;5、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8、围护结构节能性能检验报告。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设计文件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质量行为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办法进行考评。第三十四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情况进行评价。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予以注明,并将有关节能技术参数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凡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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