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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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转让协议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月日在辽宁省 市签署。转让方:大连正源企业有限公司(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受让方: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大连正源企业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注册号: ,住所: 。2、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持有锦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商行”)4500万股股份,每股价值人民币2元。3、乙方系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的锦州商行4500万股股份转让的相关事宜

2、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股份转让1、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向乙方转让价值9000万元的锦州商行股份。自股份转让生效之日,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与该部分股权相关的股东权利义务。2、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受让前述甲方所持锦州商行的股份,享有和承担该部分股权相关的股东权利义务。第二条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资产情况锦州商行的资产情况业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分别出具了号审计报告(见附件1)和号资产评估报告(见附件2)。截止2008年 月 日,锦州商行资产总计为 万元,负债总计为 万元,净资产为 万元(具体资产范围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准)。第三条对价及支付(

3、一)对价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锦州商行股份应当支付的对价为9000万元。(二)付款方式和期限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按前款约定的金额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第四条 股份转让期间股东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期间,锦州商行生产经营活动、重大资产处理、对外融资和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应当告知本合同各方,并由本合同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二)甲方应当督促锦州商行管理层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地按照正常及既往的方式经营管理其业务。第五条声明和保证(一)锦州商行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已经取得经营其业务所需的必要权利,以及一切准许、授权、许

4、可和同意(包括但不限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并且,该等准许、授权、许可和同意持续有效,并未遭取消或吊销,亦未发生任何情形可能导致上述准许、授权、许可和同意被暂时取消或吊销。(二)如因本次股份转让前锦州商行存在的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被追究股东责任时,甲方保证在该等情况下乙方无须承担责任。(三)甲方对其转让的锦州商行股份拥有合法、完全、排他的权利,且该部分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限制其转移的法律障碍或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诉讼、仲裁、权属争议、权利主张、索偿请求等。(四)各方均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与能力,并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五)各方签署并履行

5、本合同均在各自的权利和营业范围之中,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必要的授权,并且不会违反:1、各方须遵从的任何法律规范;2、各方合法成立及依法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各方的章程性文件;3、各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合同,或对各自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合同。(六)在需要时,各方将签署并作出必要的文件及行为,以使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在法律上生效。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一)为确保乙方能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二)甲方应当协助锦州商行及乙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作好交接工作。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

6、务(一)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同锦州商行共同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股权交割各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的交割日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自交割日起,乙方按其在锦州商行的持股比例享有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附属于该等股权的全部权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第九条评估基准日后损益的承担根据相关规定,本次锦州商行股权转让评估基准日起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止,锦州商行因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转让方;因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转让方补足。各方同意,锦州商行在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次股权转让评估基准日后至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

7、期间锦州商行的盈亏情况进行审计,乙方应当全力配合前述审计工作,并以审计结果作为确认锦州商行评估基准日后损益的最终依据。(可去掉)第十条 各种手续的办理及税费负担(一)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所须的各种手续,由锦州商行负责办理,本合同各方应给予配合。(二)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发生的相关税费由各方依照相关规定分别承担。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其他方终止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违约方必须自违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总计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10 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迟缴价款总额0.

8、001%的违约金。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事件”,应指本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无法避免或对其后果无法克服而导致任何一方部分或完全地无法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战争及任何其他前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形,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公认为不可抗力的事件。(二)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合同受阻碍的一方可在不可抗力事件存续期间内中止履行其在本合同的责任或义务,而不得被视为违约,但受阻碍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国法律向其他各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明文件,否则不应被视为存在不可抗力事件

9、。(三)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进行协商谋求合理公正的解决,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以减少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四)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受阻碍的一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存续期间可免除其由于不履行本合同之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一)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二)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转让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合同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合同。(三)如国家审批机关不批准、核准或拒绝受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事项,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相抵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各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号审计报告;2、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签章页)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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