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外企如何处理职工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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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众说纷纭第 9 期外企如何处理职工奖励基金?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和“ 职工奖励基金” 现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外企不按工资总额的 14提取职工福利费,而是在税后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等,但是发生的福利费,要先按规定冲减“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且税法规定发生的福利支出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可按实际数在当年税前扣除。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不计提“职工奖励基金”,而在实际发生福利支出时,直接进行税前扣除呢?请问您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是如何进行相关基金的提取及福利的支出和帐务处理的呢?能否列出有力的依据?相关文件如

2、下:财政部财会200162 号:在外商投资企业中, “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其余福利费应于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政部财会20025 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也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福利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 “应付福利费”余额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09 号: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

3、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请写出您的观点及自己的看法并附理由或依据。观点一:外企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及福利支出的财税处理发文时间:2006-10-26 作者: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曹全清一、外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概念、提取及用途(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01 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二)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财工字1993474 号)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注:从已废止的黑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7 年 10 月 17 日)也可以看出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途及提取比例: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励、购建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设施开支。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比例。(三)财政部关于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667 号)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

5、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既然是自行确定,比例当然可以为零,也就是说,外资企业可以选择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二、外资企业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账务处理(一) 企业会计制度利润分配科目解释: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二)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准则 (2007 年 1 月 1 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施行)会计科目解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

6、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三、外资企业实际福利支出的财税处理(一)税务处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09 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二)财务

7、处理规定1、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 (财会200162 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 ”两个明细科目。2、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问题解答 (财会20025 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是否按 14%计提的问题规定:按财政部财会(2001)62 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

8、科目,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09 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也不再按 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

9、利费” 科目余额, “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3、应该注意的是,财政部财会200162 号和财会 20025 号两个文件都不是关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最后规定,最后有效的规定应是财会200310 号文件。财政部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财会200310 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 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问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工资总额的 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10、“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一是不再按工资总额的 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二是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不再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而是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三是据实列支的福利费,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四是由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来源性质,满足相应法律规定用途的支出可以从“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余额中列支,但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观点二:职工福利类支出可在

11、一定范围内扣除发文时间:2006-10-26 作者: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郭晓鹏一、 “职工奖励基金” 可不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09 号: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从这可以看出:在“应付福利费”无余额情况下,企业可以不计提“职工奖励基金”,而在实际发生福利支出时,直接进行税前扣除,但前提是职工福利类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2、14%。二、实际工作中,除上述法规允许预提的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按规定比例之外,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统统直接登记在“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进行核算,掌握指出总额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而不再对此类福利费进行更细的分类,也不再从税后计提“职工奖励基金”,因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已经是有剩余了。三、相关基金的提取及福利的支出和帐务处理:1、法规允许预提的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按规定比例计提, “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支出时, “借:其他应付款,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2、职工福利费不再按照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进行预提,实际发生

13、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四、依据及相关文件如下:1、财政部财会200162 号:在外商投资企业中, “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其余福利费应于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财政部财会20025 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也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福利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 “应付福利费”余额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14、1999709 号: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4、 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观点三:外商投资企业福利费的提取及账务处理发文时间:2006-10-26 作者: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蔡军志很多涉外企业财务人员在对“应付福利费”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时,常常存在一些疑虑,按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不按工资总额的 14%提取职工福利费,而是在税后提取职

15、工奖励基金等,但是,发生的福利费,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且,按税法规定,发生的福利支出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可据实税前扣除。会计和税法对此有哪些详细的规定?财务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呢?一、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1、 企业会计制度 (财企2002310 号)文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2、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财会200310 号)中,第二十一个问题中这样规定: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是否按工资总额的 14%计提职工福利费

16、?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62 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 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3、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会20025 号)中规定:按财政部财会(2001)62 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 “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 应付工资” 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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