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468603 上传时间:2019-06-12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09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10-06-10 10:06:32加为收藏 推荐给好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 )。A.改革开放 B.构建和谐社会C.建设生态文明 D.统筹兼顾胡锦涛说,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2.我国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是( )。A.依法立法 B.依法行政C.依法司法 D。依法监督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

2、组成的。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主要是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这样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不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根本就谈不上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3.下列关于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规范制定的机关地位越高,法律效力的等级越高 B.同一机关按照相同程序就同一领域制定的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后法优于前法”C.同等地位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相等D.被授权的下级国

3、家机关制定的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低于授权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若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行政法规时,应该决定在该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

4、,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在一般的情况下,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约束力。地方性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4.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不具备的职能是( )。A.行政立法权 B.司法解释权C.行政司法权 D.行政管理权司法解释权只有司法机关有5.根据行政法学基本理论,下列概念中完全正确的是( )。A.行政法学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为行政法,范围比较广。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B.行政法调整的对

5、象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行政法学的概念、作用和调整对象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手语、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居于各子法之首。作用: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

6、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 两者区别C.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行政关系应该适用行政监察法进行调整行政监察法只是一部分,监督行政关系:是国家权利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包括三部分:国家权利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政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

7、被监督的关系。D.监督行政关系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监督行政关系:是国家权利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包括:国家权利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政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6.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不属于该“内容”的是( )。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B.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C.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D.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

8、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这就是说,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赋予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行政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先定力,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运用行政权予以制裁或强制其履行,行政相对人却没有这种权利。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约定的可能。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行政主体的权利就是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权利。它对于相对人而言是权利,对于国家和行政主体而言是职责或义务,是权利和义务、

9、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体。行政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解性。(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有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以相对方为另一方当事人。行政法主体包括所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1)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

10、是: 依法成立的组织。该组织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包括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 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 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行政法律关系还具有法定性。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能性。7.下列关于行政行为内容的对应关系中,不正确的是( )。A.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授益行政行为B.城乡规划的编制授益行政行为C.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侵益行政行为D.对违法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侵益行政

11、行为 (1)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1)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和利益。权能,是能够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一种资格。权利,是能够从事某种活动或要求他人不为(作为)某种行为,或基于权力而得到的利益。 2)剥夺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某种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力和利益。一般而言,权益的剥夺只能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进行,是行政制裁。 赋予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授益行政行为”;剥夺行政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侵益行政行为”。8.下列关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没有公开的信息,不能作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12、信息公开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凡是涉及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行政主体应当提供条件和机会让公众知晓行政信息;没有公开的信息不能作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依据。B.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告知。C.公务员任职回避范围限于直接血亲、三代以内旁系统血亲和近姻亲关系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规定,规

13、避范围不仅有直接血亲关系,还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任职回避程序、公务回避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D 职能分离制度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5)职能分离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审查案件的职能和对案件裁决的职能,分别由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调整的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和人员的关系。职能分离制度可以建立权力制约机制,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和滥用权力;防止行政执法人员的偏见,保证行政决定的公正、准确;行政分离制度还有利于树立行政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14、消除公众对行政机关的偏见和疑虑。9.下列关于“公共政策”的解释中,不正确的是( )。A.政府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B.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政策都是公共政策C.政府对社会利益所作的有权威的分配 D.政府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整合、分配和落实所制定的法律准则一、公共政策的含义及其本质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凡是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政策都是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的实质是政府对全社会的利益所作的有权威的分配。具体地说,政府可以利用公共政策去保护;实现、满足和发展大部分人的利益需求,抑制、削弱甚至打击一部分人的利益需求,通过政策调整利益关系,在原有利益格局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利益结构。因此,公共政策的本质是政府对全社会公共利益所作的权威性分配。 政府分配利益是一个动态过程,分配的基础是政府选择利益和整合利益,分配的关键是落实利益。由利益选择到利益整合,由利益分配到利益落实,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动态过程。10.下列不属于“公共产品”的是( )。A.堀市基础设施建设 B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