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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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领导小组职责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3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监测3.2信息报告3.3分类处置3.4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舆论引导4.4应急终止5后期处置5.1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评估分析5.3责任追究6保障措施6.1通信保障6.2人力保障6.3资源保障6.4安全保障6.5技术储备与保障7附则7.1预案管理7.2预案解释7.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目的构建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

2、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快速响应、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市财政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1.2工作原则1.2.1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市县(指潍坊市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下同)政府要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牵头管理部门。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是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各级审计、人民银行、银监和金融监管等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监管部门。1.2.2及时

3、响应,依法处置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控,科学评估风险状况,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

4、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41号)等。1.4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市县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1.4.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政府债券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息出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1.4.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

5、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各级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市县政府分别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

6、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审计、国资、金融办、宣传、信访、法制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2.2 领导小组职责(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2)统一领导、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分析、研究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4)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相关政府实施应急措施。(5)负责应急处置预案报告、总结、评估等后期处置工作。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2.3.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

7、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2.3.2 国资委、财政部门等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及专职董事的职能作用,负责定期梳理出资企业的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3.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2.3.4公安部门依法参与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发生地社会秩序,发

8、现涉嫌犯罪的,对有关人员立案侦查,并相应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2.3.5 审计部门报经省审计厅批准后,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2.3.6金融办负责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涉及证券、担保等领域的风险处置工作。2.3.7 宣传(新闻)部门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严重程度,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2.3.8 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涉及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2.3.9 法制部门负责研究风险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措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2.3.10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

9、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2.3.11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等风险处置工作。2.3.12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3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监测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结合各县(市、区)实际,设立债务风险预警线,加强风险监测,定期排查隐患,及时对风险地区进行提示和预警。地方政府债务率高于100%的县(市、区),列为风险预警区;处于90%100%的县(市、区),列为风险提示区;低于90%的县(市、区),列

10、为风险安全区。风险预警区要制定债务化解计划,力争3年内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标降低到警戒线(100%)以内,原则上不增加政府债务限额。对风险提示区定期监测并及时提醒,防止风险升级,逐步将政府债务率压减到风险安全区以内。3.2信息报告市县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3.2.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市县级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在报告市级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市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接报后,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债务应

11、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省财政厅驻潍坊财政检查办事处。3.2.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市县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在报告市级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市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接报后,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省财政厅驻潍坊财政检查办事处。3.2.3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

12、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3.2.4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3.3分类处置3.3.1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3.3.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同级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同级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同级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13、其中政府债务本金可以通过省政府代发政府债券偿还。(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由上级政府收回。同级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3.3.3存量或有债务(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责任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依据上述规定,

14、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同级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3.3.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在依法界定责任的基础上,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3.3.5其他事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规定执行。3.4债务风险事件级别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级(一般

15、)、级(重大)、级(特大)三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设区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3.4.1 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潍坊市辖区内1个单位(市本级或县级政府)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2)潍坊市辖区内1个单位(市本级或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4)市县政府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4.2 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潍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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