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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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消防控制值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所在县区: 单位名称: 序号达标项目是否达标是()否()存在问题整改时限(填写到期时间)1硬件设施控制室设置2外线电话3应急照明4维保监督系统5值班人员持证情况6人员素质7控制室值班记录、维修记录8防火巡查记录9日常管理制度悬挂10物品摆放11系统运行12人员在位13档案存放相关图纸14制度、预案15组织结构16培训演练记录17消防设施一览表18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报告19消防安全评估报告20电检报告21系统说明书、操作规程是否达标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2:微型消防站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所在县区: 单位名称: 序号达标项目是否达标是()否()存在

2、问题整改时限(填写到期时间)1硬件设施车辆配备2个人防护装备配备3灭火救援器材配备4通信器材配备5相关标识、制度悬挂6人员配备人员数量7人员素质8日常管理统一着装9器材保养10预案制定与演练11人员在位12执勤训练定期训练开展13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训机制是否达标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3: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

3、材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规模的场所。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第四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规模与适用范围第五条 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二)厂

4、(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三)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第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第八条 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第九条 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村庄)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单位

5、(社区、村庄)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单位(社区、村庄)联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选址与装备配备第十条 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第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单位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组成。第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1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3人,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吨,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表1微型消防站配备车辆数(单位为辆)消防

6、车种类微型消防站类别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三级微型消防站消防摩托车2(含水罐或泡沫消防车)1选配水罐或泡沫消防车选配选配选配第十三条 单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表2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序 号器 材 名 称配备标准备注数量1消防头盔1顶/人2消防员灭火防护服1套/人3消防手套1付/人4消防安全腰带1根/人5消防员灭火防护靴1双/人6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2具/站选配7佩戴式防爆照明灯1个/人8消防员呼救器1个/人配备具有方位灯功能的消防员呼救器可不配方位

7、灯9方位灯1个/人10消防轻型安全绳1根/人11消防腰斧1把/人12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2个/人第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配备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但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其他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表3 微型消防站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序号类别器材名称单位配备标准数量标准1灭火器材水枪把2必配2ABC型干粉灭火器(4公斤装)个10必配3强光照明灯个2必配4水带盘10必配5分水器个2必配6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台1选配7单杠梯把1必配8消火栓扳手把2必配9破拆器材大斧把2必配10绝缘剪断钳把2选配11

8、铁铤把2必配第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4的规定。通信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表4微型消防站通信器材配备标准类别器 材 名 称配备标准通信器材外线电话1台/站手持对讲机1台/人第十六条 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内和各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并配置相应消防器材。高层建筑内应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楼层间隔不得大于15层,总数不得少于2个。超高层建筑应在每个避难层设置1个消防应急战备柜。建筑间的器材放置点,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2分钟的要求。第四章 人员配备第十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相应建立志愿消防队,站内消防员

9、总人数不应少于6人。单位、社区、村庄内部工作人员少于6人的,所有人员应全部为单位微型消防站消防员。第十八条 微型消防站应设队长1名,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微型消防站每班(组)应由不少于6名消防巡查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通信员1名、安全员1名。配有消防车辆的驾驶员可兼任通信员。第十九条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为成年公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微型消防站消防员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方可录用。一经录用应当在辖区消防大队备案后,方可上岗。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条 微型消防站由组建单位(社区、村庄)统一管理。经费保障、岗位管理、人员工资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等由组建单位(社区、村庄

10、)统一负责。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由本单位(社区、村庄)自行统一着装。第二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员法纪观念和职业荣誉感。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第二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第二十三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熟悉所在单位或联建单位的情况,制定和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第二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在

11、确保执勤人数的基础上保证微型消防站消防员休息休假权利。第六章 执勤训练第二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对单位消防员进行在岗消防业务培训,定期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勤联训常态化工作运行机制。辖区公安消防大队指导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火灾预防等业务知识的培训。辖区公安消防中队指导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开展灭火救援业务培训,每年组织辖区微型消防站队长到中队进行不少于10天的驻队轮训。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演练范围,开展常态化联动演练。第二十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小时值班(备勤),值

12、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本站消防车总数。微型消防站接到本单位或联建单位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出动,在3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辖区微型消防站纳入本级接警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互联互通的指挥通信网络。建有微型消防站的区域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时,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警后,在命令公安消防中队出动同时,就近调动微型消防站赶赴现场处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微型消防站参加邻近单位灭火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出动。第二十九条 微型消防站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时,应当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在公安消防队到场后,立即报告现场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队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第三

13、十条 因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七章 职能职责第三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长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三)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五)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第三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班(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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