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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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NCA-09C-XX:2010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WTO通报稿2010-xx-xx 发布2010-xx-xx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目 录1.总则 (12.认证模式 (13.认证的基本环节 (1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14.2 型式试验 (24.3 初始工厂检查 (2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5 获证后的监督 (4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6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6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2、 (67.认证标志 (68.申诉和投诉 (69.收费 (7附件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8附件2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0附件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附件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61.总 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认证。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

3、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认证单元划分说明。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4.1.2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1消防产品认证申请书;2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资质证明至少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有关协议、合同等;3企业确认不侵犯有关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自我声明;

4、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控制简述;5关键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特性(如:设计、结构、工艺、工序、标志等描述;6其他要求的文件。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2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

5、相关规定执行。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2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指定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

6、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8个人日。4.3.3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附件3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进行。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见附件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4.3.3.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

7、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产品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检测复试一次;工厂检查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重新工厂检查一次;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复试和/或重新工厂检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产品检测复试或重新工厂检查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

8、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的监督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

9、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工厂监督检查;3产品监督检验。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2-4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指定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

10、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3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4.5.3.3 产品监督检验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指定认证机构规定。4.5.4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

11、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5.1 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指定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 认证证书的变更5.2.1 变更的类型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商标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细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

12、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5.2.2变更程序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5.2.2.2指定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发出不予变更确认的通知。5.3 认证范围的扩大认证证书持有者在

13、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的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综合评价合格后颁发或换发证书。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暂停证书的恢复使用,应由证书持有者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达到的要求后,指定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

14、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7.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认证标志。7.1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7.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认证标志为: 7.3 加施方式和位置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如采用模压式或铭牌印刷方式,应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8.申诉和投诉8.1委托方如对指定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8.2

15、指定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8.3指定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9.收 费9.1认证收费由指定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1.单元划分序号产品名称单元划分说明认证依据标准型式试验样品数量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1 面罩、供气阀、减压器型号规格不同的产品为不同单元;2 面罩、供气阀、减压器供应商不同的产品为不同单元。GA124-2004主型产品:6具/每种型号分型产品:2具/每种型号注:1. 气瓶容积、气瓶数量警报器型号规格警报器供应商不同可作为同一单元。2. 同一个单元,气瓶容积为6.8L的为主型产品,若无该型号产品,以气瓶容积最大的型号为主型产品。主型产品的警报器型号规格和供应商由企业自定。3. 气瓶容积、气瓶数量警报器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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