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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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目录一、基本规定二、接受捐赠对象三、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四、捐赠支出具体范围五、捐赠支出票证要求六、捐赠资产价值确认七、特殊规定附录:全国和江苏省已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一、基本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二、接受捐赠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

2、府及其部门)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

3、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

4、(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5、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编者注: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见附录。三、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计算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

6、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四、捐赠支出具体范围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五、捐赠支出票据要

7、求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六、捐赠资产价值确认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

8、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摘自国税函

9、【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七、 特殊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后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摘自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本通知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摘自财税【200

10、8】104号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13届残奥会、“好运北京”体育赛事的资金和物资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摘自财税【2008】128号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对普华永道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现金赞助支出以及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服务形式赞助支出,应先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

11、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摘自国税函【2008】286号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

12、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摘自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摘自财税【2009】94号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编者注:1、(原内资企业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

13、,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摘自国税发【2006】56号)2、(原外资企业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摘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的捐赠,视同向国内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摘自国税发199977号)附录全国和江苏省已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见附录1-4。 对名单中所列的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附录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14、关于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附录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附录3:江苏省二九年第一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附录4:江苏省二九年第二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附录1: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2、南都公益基金会3、华民慈善基金会4、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6、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8、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9、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10、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11、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12、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13、中国扶贫基金会14、海仓慈善基金会15、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16、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17、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18、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19、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20、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2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22、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2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24、国寿慈善基金会25、中国孔子基金会26、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27、中国绿化基金会28、万科公益基金会29、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30、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3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32、人保慈善基金会33、中远慈善基金会34、中华慈善总会3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3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37、中国癌症基金会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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