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浙江工业大学-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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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推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和“省一流学科”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牢固树立人才优先发展和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特事特办”“一人一议”快速审批机制,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来学校工作,全力提高高层次人才队伍的规模、质量与水平。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引进类别与方式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分为六个类别:A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

2、士、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带头人或与此相当学术造诣的海内外高层次顶尖人才。B类: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国家“”创新长期项目入选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科技三大奖获得者(排名第一)或与此相当学术造诣的海内外专家学者。C类: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青年项目入选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973计划青年科学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与此相当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D类: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浙江省“”创新长期项目入选者、浙江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等高层次人才,以及符合

3、学校“运河特聘教授”岗位聘任要求的知名学者。E类:学术带头人或学科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研究员)等。F类:校聘教授(研究员)、校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和海内外优秀博士和博士后等。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应紧密结合学科建设的需要,可采取“全职引进”和“柔性引智”等方式。第三章 人才待遇第六条 “全职引进”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一)学校为“全职引进”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二)学校根据“全职引进”高层次引进人才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岗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为其发放岗位绩效津

4、贴。(三)“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参与用人单位(部门)的年终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享受相应的年终绩效考核奖励津贴。(四)学校根据聘用合同为“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应的特殊津贴、平台建设经费与科研启动经费等,并按照引进类别提供人才专用房或相应的购房安置费,具体发放标准与发放方式参照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待遇表(见附件)执行。(五)“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科研成果奖励及其他有关待遇。第七条 “柔性引智”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一)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一般给予1.5-5万元/月的基本工作津贴,完成基本目标任务后,可对其超额完成的任务指标约定奖励方法及奖励标准。具体标准根据承担

5、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协商确定。(二)在引进的首个聘期,可根据引进人才所承担的目标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提供科研启动费及平台建设经费:理工类经费总额50万元,人文社科类经费总额20万元。(三)柔性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期间,学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其解决住房问题。第八条 其他海内外杰出人才、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根据其实际情况与学校协商确定其引进待遇。第九条 A、B类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工作助手岗位,工作助手岗位津贴可从科研配套经费中支出。第四章 引进程序第十条 制定计划。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建设要求和本单位目标责任、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在每年12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6、,人事处依据学校发展规划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全校人才引进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由人事处或用人单位(部门)向海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实施全球招聘;根据各类高层次人才实际情况提出引进人选及其待遇方案,报学校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议确定。第十二条 即时引进。根据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学科建设的急需,可“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经学校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议确定后即时引进。第十三条 应聘及遴选。(一)用人单位(部门)根据计划需求积极物色引进人选,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单位应组织面试、试讲以及就应聘者的思想道德、学术水平及发展潜力、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

7、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引进人员审批表,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向人事处提出申报。(二)人事处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学校队伍建设总体情况进行初审,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学术委员会、校外同行专家对应聘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审。(三)A、B、C、D类人才引进,由学校审定后确定引进人选,其中运河特聘教授按照浙江工业大学“运河特聘教授”实施办法进行评审引进;E、F类人才引进,由人事处提出建议人选,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F类引进人才中应聘校聘教授(研究员)、校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按照浙江工业大学校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进行评审引进。第五章 聘期管理第十四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制度,首

8、聘期一般为5年。工作合同由学校、学院、学科与引进人才共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应明确包含聘期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待遇等内容。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合同对引进人才的职责履行情况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考核评价。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前两年年度考核均出现不合格,又无特殊原因者,双方解除聘用关系,终止聘用合同。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聘期考核合格,可按照相关聘任办法继续聘用;如聘期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可终止聘用关系;引进人才聘期未满而要求提前终止聘用关系(含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自费出国

9、留学等)的,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自即日起不再实行。原已引进人员的待遇按照聘用合同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待遇表7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待遇表引进类别首聘时间专业技术岗位定级特殊津贴(万元)购房安置费(万元)平台建设与科研启动金(万元)A类长期二至四级一人一议一事一议B类五年50-70300-500一事一议C类五年30150-250100-300D类五年2015050-100E类五年/5010-30F

10、类校聘教授五年四级5010-20校聘副教授五年七级405-10优秀博士(后)五年八至十级303备注:1.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参照其原评聘的等级确定;未定级的,根据其具有的学术水平,参照浙江工业大学教师等岗位任期聘任基本申报条件确定等级。2.表中特殊津贴为首个聘期的津贴标准,具体的发放方式由学校与引进人才视实际情况在聘用合同中约定。首个聘期结束考核合格,新聘期享受校内特殊津贴,在续聘合同中约定。3.表中购房安置费按10年期设置,首个聘期发放购房安置费总额的50%,剩余部分在续聘后按剩余年限每年等额发放。首个聘期未满调离或辞职的,须全额归还相应的购房安置费,如享用周转房的也须归还学校。享受购房安置费后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若夫妻双方均为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就高享受住房安置,配偶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选择人才专用房或购房安置费的,可享受租房补贴(3000元/月,周期2年),同时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4.表中平台建设与科研启动金的总额及其发放方式根据引进人才开展科研工作计划及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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