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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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银行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泰州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泰州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泰州银监分局批准并在泰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二条 本协会接受泰州银监分局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为会员单位的服务水平。第三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泰州市五一路121号。第二章 会 员第四条 本协会只接受单位会员。每个会员单位可指派1名会员代表。第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2、)拥护本协会章程;(二)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具有银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在泰州辖内注册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以及异地银行机构设在泰州的分支机构。(四)泰州市内的辖属分支机构为会员单位的组成部分。第六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会员有权向协会陈述对经济金融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三)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违法公约

3、和准则的行为向协会反映或投诉;(四)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五)会员有权对协会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会员单位共同制定的各项公约、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二)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三)按规定标准及时缴纳会费及入会费;(四)接收协会的咨询调查,提供所需的业务资料;(五)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并应补缴所欠缴的会费。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相关公约、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4、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和监事长;(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单位的建议;(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审议并通过会长和秘书长人选名单;(三)筹备召开会员大

5、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民主选举后担任;副会长若干名,由副会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选举后担任;专职副会长一名,由泰州银监分局负责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每个单位设理事一名,一般由各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候选人,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理事在任期

6、内如发生离任情况时,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长由会长兼任。第十七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可聘请泰州市政府有关领导及泰州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名誉会长。第十八条 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二名监事组成。监事经会员大会表决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一)列席理事会

7、;(二)监督协会的财务预、决算;(三)监督协会的各项活动;(四)监督协会会员履行义务;(五)负责受理对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取证。涉及上述有关事宜,监事长征得二分之一会员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调查对象涉及监事单位时,该监事应当主动回避。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协会的各项决议,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经理事会表决产生。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

8、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名、推荐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提请理事会聘任;(三)决定秘书处的办事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聘用人员女不得超过55周岁,男不得超过60周岁;(四)定期向理事会和会长报告工作;(五)处理由理事会授权的业务或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二)熟悉银行业务和金融法律法规,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任职年龄:女不超过60周岁,男不超过68周岁;(四)未因个人直接因素受过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第四章 业务范围第二十四条

9、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协助和配合泰州银监分局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辖内银行业稳健发展;(二)组织会员单位制定自律公约;(三)根据自律公约,约束规范各会员单位市场行为,协调各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接受和解答客户的咨询;(四)协调沟通会员单位与监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反映会员单位的共同愿望和建议;(五)加强和促进泰州市银行业同国内外银行业之间的联系、交往和合作;(六)对辖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经营的相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调研、咨询和信息等服务;(七)组织各类银行业务研讨会

10、和业务培训,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业务技术考试,稳步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八)接受泰州银监分局委托办理的事项。第五章 会议制度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将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第二十六条 经二分之一的会员提议,理事会可以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秘书处应在十五天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或作出一般性的决议时,需半数以上(含)会员参加会议,并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有效,也可以以“通讯”会议形式,表决通过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会议半年召

11、开一次;经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含)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第六章 经 费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和入会费;(二)利息收入;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的开支(一)协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支出;(四)其他与协会活动相关的支出;(五)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二条 财务管理(一)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二)本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会计不兼

12、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三)本协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四)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五)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六)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七)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13、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协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事业。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泰州银监分局审查同意、泰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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