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439577 上传时间:2019-06-1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6.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汽车销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汽车销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汽车销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汽车销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汽车销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汽车销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汽车销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目录1、 汽车销售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一)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二)公平交易权易受侵犯(3) 二手车无质保,改变公里数,事故车,泡水车现象(4) 商用车挂靠现象2、 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和不足(一)“三包”制度存在缺陷(二)召回制度存在缺陷(三)政府主管部门职责不清(四)消费者缺乏参与权利三、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一)完善汽车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立法(二)建立完善的汽车“三包”制度(三)合理规定缺陷汽车退换货的条件(四)延长三包有效期(五)制订配套细则,加大惩罚力度(六)建立完善的汽车召回制度(7) 二手车消费者规避风险(八)货车“挂靠”应对方法汽车销售中消费者权益

2、保护法律问题探析 马承岗 学号:1234001269532【内容摘要】汽车消费是目前中国社会家庭最主要的大件消费之一,它在人们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我国从第一辆汽车诞生到汽车真正走入寻常百姓家庭用了近50年的时间,在世界范围内,我国的汽车工业起步不算晚,但技术进步却落后于一些国家,另一方面,现在的中国已经是汽车生产和销售大国,但是我国的一些汽车消费环节的法律法规还跟不上,比如三包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汽车召回的一些政策,已经二手车和商用车消费的一些环节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话题值得我们探讨。【关键字】汽车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包法 公平交易权 汽车召回汽车销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一、

3、汽车销售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一)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即对于欺诈、暧昧、夸大不实的广告或商标、说明书和虚伪的陈述者,消费者有权要求调查及明了事实真相的权利。” 目前,我国汽车消费市场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最常见的体现在知情权方面。综合来看,造成汽车消费者知情权极易受到侵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汽车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了解不多,导致其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十分漠视;另一方面,有些汽车经营者明知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却为了一己私利,以各种借口,无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公平交易权易受侵犯市场经济的法则应当是平等交易,诚信经营,不过不可避免的是生产者和经销商在交易

4、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而消费者居于弱势地位。在实际交易中双方的地位很难处于平等状态,造成消费者很难获得与自己付出金钱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三)二手车无质保,改变公里数,事故车,泡水车现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正快速驶入中国普通家庭。二手汽车作为一种汽车消费方式,由于相对新车比较便宜,不需要缴纳购置税等原因,对于汽车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二手车所占份额逐年提升,然而二手车没有质量保证,肆意改变公里数,以次充好等现象导致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往往受制于二手车商家,很容易引发了各种经济纠纷。近年来,类似投诉呈不断上升趋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消费者的法律知识欠缺

5、,缺少汽车专业知识。第二、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一般是以个体的身份。而二手车交易商家却缺少相关部门的监管,胆量越来越大,甚至有事故车、泡水车充当精品车销售的现象。(四)商用车挂靠现象汽车消费其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都是商用车消费,由于商用车消费基本上都是商业物流用途,也得消费者以运输或货运作为营生手段。但是运管部门为了便于监管,鼓励私人物流行业从业者挂靠公司上户和管理,这样给政府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弊端,这样私人小型货运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出。这些小型货运公司为了招揽业务,便与卡车销售人员相勾结,以小利引诱车主上钩挂靠这些小公司,一旦“上钩”,原先承诺的东西便不复存在,挂靠服务费一年比一年高,保

6、险,商业险必须在按照公司要求买,要求要求买多少就得买多少,而且还把手伸到旧车买卖环节。正如有位车主所说:进去容易出来难,甚至有车辆报废之前终身不得过户,叫苦之人不止一二。3、 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和不足(一)“三包”制度存在缺陷 案例:江苏某市林女士的某款轿车行驶约26000公里的时候,发动机散热风扇坏了一个,导致冷却液温度有时偏高。以前一直为林女士提供售后的那家4S店,由于已经不再为该品牌提供售后服务了,她只能去了另一城市的4S店。因为该4S店不属于她所在的城市,时间上一直无法安排。直到车行驶了32000公里,时间巳接近2年60000公里保修期,林女士来到这家4S维修站。让人意外

7、的是,她得到的答复令人瞠目结舌:该车的出厂日期是2007年5月份,而风扇上的标签显示该风扇是2006年出厂的,原公司有规定一一配件和整车的出厂日期超过半年就不保修,所以维修风扇需要林女士自己掏钱。汽车维修质保期虽然不同部件有不同的保修期,但是没有任何一个部件是以零部件的出厂时间作为保修起始计时点的,都是以整车购置日期开始记录保修日期的,所以此案中4S店的说话是不对的,甚至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在汽车使用过程中,需要修理、更换、退货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我国汽车三包制度的还有很多漏洞,其根源是三包制度立法体系的缺陷。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

8、桥、车身等7类主要零部件维修更换两次以上,或者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等严重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更换或退货。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的质量问题不在该条款列明之列的,消费者是没有更换或退货的法律依据的。(二)召回制度存在缺陷 案例:王先生的爱车是在2008年春节期间买的。一直到行驶里程1200 .公里,也未见大的故障,但意外的是,一天晚上,王先生从外地返回时,车不能起动了。一旁送别的朋友突然发现,车后部不断有汽油流出。王先生马上在朋友的帮助下,用千斤顶把汽车尾部升起,发现每转动一次点火开关,汽车后侧底部就有汽油流出。经过4S店检测后,答案揭晓,原来是在原厂装配时,油路上的一个

9、卡扣没有卡到位,在经过颠簸后,松动了。本案例汽车故障是典型的生产中安装质量检查缺陷。厂家应该进行全国调查,如发现多起类似故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炉环境的消费方式;(三)政府主管部门职责不清 汽车产品的召回过程中,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理应发挥积极的监管作用,并且各部门应在具体

10、监管过程中分工协作,合力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而汽车召回条例中只对相关部门的职责汽车召回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应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做了笼统的规定.这就使得各部门分工不清,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推矮扯皮的现象,严重影响召回工作的效率。所以,如何加强各部门协同合作的问题虽待解决。(四)消费者缺乏参与权利

11、 汽车召回条例中只赋予消费者投诉权,但是在具体维权过程中,消费者投诉以后往往很难再继续跟进事件的处理情况,甚至是再也得不到任何回音。并且这种投诉权仅仅是向相关部门投诉的权利,不但不能申请启动汽车召回程序,也没有对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利。这就使得,消费者在缺陷汽车召回程序中处于被动地位,作为受害者的一方却丧失了参与的权利,很难保证召回程序的公正性。再者,没有完善的召回信息系统保证消费者对召回情况实时掌握。.目前,我国的缺陷汽车信息是通过电话、信件、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的,没有一个权威的客户信息收集系统。这种情况造成了在召回程序启动时企业经常很难找到车主的情况。三、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完

12、善(一)完善汽车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立法 消费者进行理性消费的前提是对产品有全面、真实的了解,所以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的实现,消费者才能顺利的进行消费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知情权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是其缺陷和不足之处还很明显,因从立法上进行必要的调整。 1.详细规定知情权的内涵 “ 新消法 新消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第八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性能、主要成分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真实、明确的回答消费者的询问,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这两项规定较旧法有了明显的

13、进步,但是,新消法仍然没有对经营者的信息披露程度以及消费者的知晓效果作出明确规定,还缺少对经营者未尽披露义务时所应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我国可以针对不同的产品、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特性作出有个性的规定。此外,由于产品、服务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适当性”的特征,所以我国法律应将这些特征融入的具体法律条文之中,对信息披露的程度作出明确的限定。2、加重经营者责任 要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就必然要求经营者承担更多的责任。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立法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加重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列明汽车经营者信息披露的各项义务。由于汽车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很可能会危害消费

14、者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所以汽车经营者较其他经营者应该有更加明确的信息披露义务。(二)建立完善的汽车“三包”制度 三包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运用并且已经在发迗国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立法体系,值得我国借鉴学习。不过“三包制度是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具有强烈的本土色彩。”所以我国在进行汽车三包制度相关立法时应结合我国实际,制订出符合我国汽车消费者需求的法律。三包制度的本质是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力保证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订的汽车三包规定的第一条中明确写到:“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

15、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那么这里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呢?笔者认为汽车三包规定制订的依据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汽车三包规定作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应与其抵触,其定位应是对上位法的细化,使其更加符合汽车消费领域的相关特性。 在具体实践中,汽车三包规定作为我国汽车三包制度的专门规章应当指引相关行政机关使用行政强制力保障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者通过司法途经维护自身权益时,应该给予有力的支持。与一般法律法规不同,汽车三包规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而且其是通过行政强制力直接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这样的特性使得汽车三包规定能否真正在实践中发挥关键作用、做好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汽车三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和完善度。本文将对进一步完善汽车三包规定提出一些初步的探讨。(三)合理规定缺陷汽车退换货的条件 汽车三包规定中第二十条中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该条款只是提出了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这一模糊概念,却没有明确说明这一概念的外延和范围。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