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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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监测的管理,确保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基坑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八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基坑,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环节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基坑,是指各类建设工程在地基基础施工中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第三条基坑工程各个环节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及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第四条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坑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施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遵照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基坑工程的实施,并对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环节工作进行正式委托,提供相应的资料,依法签订合同。第七条在基坑工程勘察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按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报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八条地下铁道控制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应当执行地下铁道管理前有关规定。第九条基坑工程应确保不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第三章 工程勘察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工作成果应

3、满足基坑工程设计技术要求。第十一条承担基坑工程勘察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资质。开挖深度大子或等于14米的基坑工程的勘察,必须由甲级勘察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为勘察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第十三条基坑工程的勘察工作应评价当前地质和环境条件对基坑工程的适应性,预测基坑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并结合基坑工程的具体特点提出明确的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议。第十四条勘察报告应按照着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98:99)和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802-98编写。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对勘察报告负责,并做好回访、服务工作,如在基坑工程施工过程

4、中发现原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误差较大,影响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砖,应及时与有关单住协商处理,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负责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第四章工程设计第十六条从事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专业设计资痰。基坑深度太子或等于9米,或深度虽小子9乡长但地质条件较复杂(如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大子等于4米)时,必须由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且至少有2名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技术骨干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建筑、岩土、水利水电等科研单位承担基坑工程设计,必须经广州市建委审核批准。一级地基与基础施工单位,或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一级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承担本单位承

5、建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经广州市建委审核批准。第十七条基坑开挖深度大子等于7米旦地质条件较简单(如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小子4米)时,其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审查透过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开挖深度大子等于7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如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大于等于4米)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科技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凡使用锚杆或土钉的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也必须经建设科技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透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建设科技委办公室应将审查意见报市建委备案。第十九条 对须经建设科技委办公室组织

6、专家审查的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用地红线图;(二)、工程地址勘察报告;(三)、基坑外3倍坑深范围内的地面、地下建(构)筑物位置、基础形式、埋深及管线资料;(四)、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图纸及相关资料;(五)、本建设工程简况及地下工作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第二十条 专家审查组应对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指导基坑工程设计。经专家审查组审查认为需作较大修改的方案,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并将修改后的图纸及有关资料送建设科技委办公室备案。如经专家审查组认定需作重大修改的方案,设计单位需重新作基坑工程方案设计,由建设科技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复审

7、。第二十一条 基坑开挖深度超过原设计开挖深度时,应重新进行基坑工程设计,并重新组织审查。第二十二条 承担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基坑工程量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第六章 监理监测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基坑工程委托全过程监理,并委托专业监测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监测。专业监测单位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由广州市建委审核批准。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监理细则应具有针对性,应有质量安全预控措施和进度控制计划。第三十五条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9米,或深度虽小于9米但地质条件较复杂(如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大于等于4米)时,基坑工程的监理工作应由甲

8、级监理单位承担。开挖深度小于9米且地质条件较简单(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小于4米)时,基坑工程的监理工作可由乙级及以上监理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 基坑工程的监理单位对基坑工程的监理负全面责任。第三十七条 基坑工程应按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的要求开展支护结构的质量检测和开挖检测工作。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前应会同监理、监测及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和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三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监测方案,并经设计

9、、施工、监理和质监单位会审后实施。第四十条 在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变化大等时期,监测单位应加强对基坑工程的各项监测,有险情时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抢险、加固措施。第四十一条 未按规定开展支护结构质量检测的基坑工程,不得进行基坑开挖。为按规定委托进行开挖监测的基坑工程,因开挖造成环境破坏等各种损失,建设单位应负相应责任。第四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定期向各有关单位通报工程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因检测或检测技术失误,或报警不及时造成的相关损失,检测或监测单位负相应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广州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穗建技1996184号文)及广州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穗建技1998136号文)同时停止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有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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