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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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引言2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2(一)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属性2(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31、建国初期的工伤保险制度32、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与试点33、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4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4(一)立法层次低、分散,调整机制不健全5(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覆盖范围狭小、参保率低下5(三)工伤保险费率不合理,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6(四)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标准低71、待遇项目不完全,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72、未体现“伤残程度越重,补偿越优”的原则,没有在待遇水平方面形成合理的阶梯结构83、未提及职工致残后的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只规定残疾用具按普及型标准配给84、欠

2、缺精神补偿待遇的相关规定8(五)工伤保险基金缺乏科学的运营和增值机制8(六)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不成熟9三、对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10(一)提高立法层次,建立更具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10(二)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11(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12(四)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制度13(五)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14(六)以立法加强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机制14结论15论文摘要16参考文献17注释18引言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工伤已经成为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3、。本文对工伤以及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具体分析了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并相应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旨在保障职工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一)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属性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2页。工伤保险经过长期不断的探索实践,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对于

4、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实行最早、也是最广泛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属于无过失补偿制度,是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与救助、工伤预防三位一体的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创建改变了工伤保险法的法律属性,工伤保险法将传统私法与现代公法有机地结合起来。而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性与理性是工伤保险得以发扬光大的前提,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其优越性将更加凸显。(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1、建国初期的工伤保险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的,政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5、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制定的,并于1951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从此结束了过去中国没有法定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它的实施,为经济发展时期发生的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了医疗、收入补偿和抚恤保障,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那时起到20世纪80年代的30多年里,工伤保险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保持着“超稳定”的状态。2、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与试点然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毕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过去几十年中未作过修订,从而存在一些不足或缺陷。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后,问题就更显突出,主要

6、是在实施范围、管理模式、政策标准及工作程序等方面,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于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有些省份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出台了地方法规,对新形势下的工伤保险进行规范,实行社会统筹的实验。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工伤认定、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和缴费制度、政策监督及组织实施等作了基本规定,突破了工伤保险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限制,把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各类企业及全体职工,并统一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迈出

7、了一大步。试行办法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分散了企业风险,初步建立了工伤保险预防机制,为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试行办法的实施,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使工伤保险社会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是,试行办法也有一些弱点和不足,主要问题是:法律层次不高,法律强制力较弱。试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对非公企业约束力不强,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未能参加工伤保险;一些国家以我国没有工伤保险国家立法为由,对我国出口商品设置贸易壁垒,给一些沿海地区带来了经济损失。3、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在上世纪80年代末探索试点和90年代改革实践的基础上,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

8、例),为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法律框架。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事业进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基金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范围扩展至境内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保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初,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为4575万人,共征缴工伤保险基金38亿元。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

9、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立法层次低、分散,调整机制不健全我国工伤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间相互冲突、规定模糊,保险制度欠缺权威性的明确定位。 “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安全生产法第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有不同的理解,形成了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取代说、补充说与兼得说的激烈纷争。”董宝华等:社会保障的法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工伤保险

10、纠纷难以解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目前,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工伤保险工作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它的法律约束能力直接影响到工伤保险的实施和发展。但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约束能力相对较弱,很多规定在实际中难以实施,一旦出现不遵循条例的行为,处罚的力度也不强,为实践增加了难度,造成一方面国家强调落实各项关系民生的社保政策,另一方面企业逃保、漏保现象频发。导致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远不能全面保障劳动者生存健康权,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对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工伤认定的程度和标准、工伤待遇、工伤争议的处理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

11、过程中欠缺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有关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多以试行犯法、条例等非正式法律形式出现,立法层次低且体系混乱。始终未将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个方面有机结合于同一部法律文件当中,条例也没有任何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规定,与之配套的法规政策体系也明显滞后。(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覆盖范围狭小、参保率低下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涵括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部分事业单位,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仍未被纳入其中,导致公务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无法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

12、者和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也被排除在制度之外。这种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承担行政管理和依法授权管理的一部分工作人员在受伤后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严重影响其工作激情。我国投保对象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覆盖面均很低。非国有经济企业、城镇职工还有一部分人仍未参加工伤保险,乡镇企业职工实行工伤社会保险的就更少。农民工参保率不高就是突出问题。而未被列入工伤保险范围的部分私营、涉外、乡镇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又以种种理由拒绝参加工伤保险,致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主要集中在国有和集体企业。这些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往往由政府承担无限责

13、任,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另外还有如保姆雇佣、私人间雇佣、非劳务市场聘请钟点工等目前没有成文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该部分雇员更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为现存法律制度的一大漏洞。截止07年底,全国就业人员7699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2173万2007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http/molss.G (三)工伤保险费率不合理,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但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也没有完全形成,导致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目前,在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上

14、,我国尚未建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一是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偏低,目前我国平均费率为 0. 9% 左右,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费率低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工伤保险该有的功能和服务不到位。二是行业费率档次少没有按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费率,甚至挫伤了部分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我国行业本身分类繁多,但在工伤保险费率计算时,我国只是简单地将行业分为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三个类别,相应的基准费率为0.5%、1.0%和2.0%,差别也不大,直接影响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以及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效能的发挥。费率机制上的缺陷使其在工伤预防、促进工伤安全生产上的经济杠杆作用未能很好地体现,既不利于调动安全事故少的行业和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也不能对安全事故多的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和制约作用。(四)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标准低工伤保险待遇制定得完善与否不仅关系到工伤职工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水平、 生存能力,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存在诸多问题:1、待遇项目不完全,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现行的工伤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本人标准工资为基础来核算,职工无论轻伤、重伤或死亡,只有医疗免费及勉强维持最低生活的待遇,死亡待遇和残疾待遇都过低;没有一次性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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