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民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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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编纂并予颁行的 民事立法文件。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而是民事单行法,其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民法和商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是分别适用于主体之间不平等或平等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公法是调整主体之间具有一方服从另一方的特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且两类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同。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债权关系(流转型动态财

2、产关系)、物权关系(支配型静态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股权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法的作用与意义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对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十分重大的意义。(1)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各项基本原则;(2)民法的主体制度;(3)民法中的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4) 民法中的合同制度,有利于合同交易;(5) 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具有的不同的表现形式。通常也叫“民法的表现形式”。民法的解释方法,有以下几种:(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解释;(4)扩张解释

3、;(5)限缩解释;(6)当然解释;(7)目的解释;(8)合宪性解释;(9)比较法解释;(10)社会学解释民法的类推适用,是指在个案没有可直接作为依据的法律条文的时候,选择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和最相类似的规定,做出推理并予以适用的工作。民法的类推适用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生活的生动性和变化性与制定法的相对稳定性之间存在矛盾。 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效力,也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效力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主要指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立法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

4、做法:一种是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另一种是在民事规范的条文中,单独列举一条说明该规范在公布后的什么时间才开始生效。民事法律的失效时间,法律本身一般都不作规定。而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自然失效,即当某一民事法规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后,该法规的效力自然终止;在公布新的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法律,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 第二,通常情况下,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以属地法为原则:第一,国家级机关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凡

5、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所颁布,的法规,只在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区不发生效力。(3)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指民法对哪些人有法律效力。第一。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另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有协定、条约及惯例的除外。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

6、(3)民事权益受保护的原则;(4)公平原则(5)等价有偿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 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及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3)权利救济和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1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国家。 2内容: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 事义务。3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应熟记)(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其本质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利益可实施行为

7、的范围。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l权利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 实现其利益;2权利主体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3权利主体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这是按照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进行的 分类。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是以民事主体的人身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 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享有的排他性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其实现无需义务人的积极配合。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请

8、求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并且权利人不能对权利的标的进行直接支配。在效力上,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互不相容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没有优先性。请求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基础权利才能存在。例如,有所谓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等。 应注意的是,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虽然债权的核心是给付请求权,但债权是基础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在债权清偿届满前,并不产生给付请求权。同时,债权不仅产生请求权,也可能产生选择权、变更权、解除权等。3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其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

9、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所以,又称做“对世权”。如所有权、人身权等都是绝对权。相对权是指权利主体仅能向特定的人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其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做“对人权”。相对权一般要靠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例如债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根据其相互之间依赖关系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在相互有关联的几项权利中,凡是可以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是主权利,凡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是从权利。主、从权利的区分是相对概念。5原权和救济权依据权利在原生和派生关系中的地位,可分为原权和救济权。当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危险时,救济权开始发生作用。6既得权和期待权根据权利要

10、件是否齐备,民事权利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已经具备全部要件,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已经具备权利构成的部分要件,须等其他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即期待权是一种将来可能享有的权利。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请求对其权利进行的保护。公力救济的主要程序是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2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也叫“自力救济”,是指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保护权利的行为。自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情形。(1)自卫行为自卫行为,是指为了防卫或避免自己或他人所面临的侵害,不得已而侵害 他人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

11、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这种防卫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行为人对给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应具备以下要件:第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第二,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三,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防卫。第四,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是防卫过当,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紧急避险也有四项构成要件:第一,须有紧迫危险存在。第二,危险须是现实的、紧迫的。第三,避险行为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第四,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其标准是其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小于所避免的损失, 如果避险所造成的

12、损失超过所避免的损失,则是不允许的。构成自助行为的要件包括:第一,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第二,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有关机关援助。否则将导致权利无从实现,或者其实现会相当困难。第三,须自助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第四, 须不超过保全请求权的必要限度。 (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依法为满足另一方的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其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与权利相对应。民法多是从民事权利角度规定和阐述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也有人将民法称为权利法。民事权利不是强制的,主体可以抛弃,而民事义务一旦设定,就不能抛弃。民事义务从形态上分为作为义务

13、和不作为义务。依其他标准可以分为: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主义务和从义务;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一般义务和附随义务,等等。 (六)民事法律事实 1 概念与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很多,根据其中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可以把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1) 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 (2) 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第一种是以行为的内容和形

14、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分为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第二种是以行为是否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分为表意行为(需要意思表示,又叫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依法律规定,无需意思表示,又叫事实行为,如发现埋藏物、拾到遗失物等)。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人。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

15、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如下 :(1)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一种可能性,不论主体是否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享有这种资格;而作为民事权利,则只有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实际享有。(2) 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不包含义务的内容。(3) 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既可以由主体依法进行转让或抛弃,也可以被依法限制行使或被剥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民事活动中,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3)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让或抛弃,他人也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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