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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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卢子跃 2016年1月15日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

2、作。国家、省级开发(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一个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管理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第五条市和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商务、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相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重

3、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本级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集中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对本级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督管理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分行业监督管理。前款所称集中监督管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权,依法集中委托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的监督管理方式。受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第七条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接受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4、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第二章 监管与服务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规范化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对本部门难以协调处理的问题,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第九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职权委托本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依法签订委托协议:(一)受理、登记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二)调查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行为以及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三)认定特殊招标项目;(四)监督招标人组建资格预

5、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行为;(五)监督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定标、订立合同等活动;(六)受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七)受理、处理投诉以及异议核查申请;(八)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九)办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十)记录招标投标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委托双方可以约定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委托协议生效后,委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委托范围内的职权,但应当对受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受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权,并将履行职权中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报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第

6、十条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分支机构作为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应当招标的项目,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权限进入相应的交易场所办理招标投标事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场所的市辖区、开发区,应当进入上一级交易场所办理招标投标事项。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交易场所服务机构承担对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务的服务保障工作,不得承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权。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应当在交易场所开设必要的开标、评标场地,配备音视频实时监控系统、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等设施设备,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服务,并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推行网上发布和下载招标

7、文件、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网上开标和评标、网上监管和电子身份认证等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与公安、审计机关的联合调查处理机制和与检察院、法院的信息沟通、执法衔接机制,根据查案工作的需要相互通报或者调取当事人行政违法、行贿犯罪等信息,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提供支持。第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指定行政执法人员对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和评标及定标、合同订立等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标人履行

8、中标合同、转包分包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依法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做好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相关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重点地选取部分招标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评标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考核评价专家的重要依据。对评标专家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共

9、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领域综合诚信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采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告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工程建设领域综合诚信数据库信息应当与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市场主体及自然人的执业信用档案,记录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并纳入工程建设领域综合诚信数据库管理。招标人应当将依法公告的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以及行贿犯罪记录,作为依法限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据。第十七条投标人或

10、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处理投诉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处理时限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决定书、投诉处理情况和书面处理决定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

11、驳回,并将其行为记入投诉人信用档案,依法予以公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 招标第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应当招标。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招标而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其中,属于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由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

12、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

13、招标代理机构。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定标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编制应当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并按照其规定和要求正确使用。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标准文本进行细化、补充。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行业特点,制定全市统一的本行业评标标准、评标和定标方法实施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应当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

14、设项目,除特殊招标项目外,应当对投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并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对前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并由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先审查。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建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定执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行业特点,制定全市统一的本行业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前,通过交易场所网站预先公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意见;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的以

15、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等内容,应当自行纠正。第二十五条应当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交易场所设立备案窗口,受理、登记备案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发现备案文件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采取网上公示或者专家论证等方式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网上公示或者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备案审查时间。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第二十六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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