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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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院的发展相适应。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学院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部门)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单位(部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

2、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第四条 学院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义务。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管辖区内所有的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院房屋的承租人及在院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员。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 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院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七条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3、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二)定期组织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五)批准年度消防安全经费计划;(六)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

4、任,副主任由分管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系部处室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三)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四)总结表彰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第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检查、监督、指导。其职责是:(一)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定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二)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总结报告等;(三)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 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及外来从事商业活动、租赁学院房舍人员贯彻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纠正

5、和处理违章行为;(五) 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六) 购置、维修灭火器材;(七)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消防工程的验收工作;(八)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查处;(九) 指导重点单位(部门)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十) 提请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表彰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学院各项消防工作任务;(三) 逐

6、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四)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协助学院保卫处、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一)制定单位(部门)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四)负责本单位(部门)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七)

7、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的具体部位要设消防安全员,其职责是:(一)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三)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五)妥善处置应急情况,迅速报告火险火警。第十四条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一)学院及各单位(部门)每年要逐级签订下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二)院内出租房屋,由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部位)管理下列单位(部位)是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 学生公寓、食堂、教室、实验室、实训室(场地)院、卫生所、体育场(

8、馆)、俱乐部、宾馆(招待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室、广播站等传媒部门; (三) 车库、锅炉房、木工房、焊接场地等部位; (四) 图书馆、档案室、书库; (五) 水、电、气、热等系统; (六)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八) 学院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 高层建筑及地下(半地下)室; (十) 施工现场;(十一)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

9、及日常安全管理(一)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楼的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违章行为的纠正及违章电热器具的收缴; (二)学生公寓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应急灭火疏散演练。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半地下)及共用建筑管理 (一)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疏散路线示意图;(二)地下(半地下)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禁止用做学生或员工宿舍。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三)多家使用的共用建筑,使用单位(部门)共同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训室管理(一)实验室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归口管理的系

10、部处室负责;(二)归口管理部门要制定实验室实训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三)实验室实训室及库房建筑等级为二级以上,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二)必须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三)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管理(一)基建办负责新建楼宇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监控设备、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置,并保证完好有效;(二)行政处、后勤服务处、基建办负责组织实施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及配套设施的大修

11、工程;(三)后勤服务处负责日常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门禁控制系统、消防电气设施、避雷设施的检测和消防警笛、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标识的设置维修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一)保卫处负责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配备及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雇用临时工;(三)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四)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 灭火器材配备与管理(一)保卫处负责校内建筑内灭火器材的配备及维修;(二)后勤服务处负责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用建筑内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 (三)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如有

12、丢失或损坏由管理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一)后勤服务处负责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二)自管楼宇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三)校内各单位(部门)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四)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疏散门等部位,禁止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一)新建项目由学院基建办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并报学院保卫处备案;(二)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施

13、工单位必须向学院缴纳消防安全风险金,金额为10000元。对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违章行为需经济处罚的视情节从风险金中扣除;(三)建筑工地因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搭建单位必须将临时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保卫处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四)各单位(部门)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履行申报手续。一般装饰装修工程保卫处审批,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重大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保卫处备案。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五)各单位(部门)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

14、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六)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院保卫处、行政处、后勤服务处集团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七)凡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申报手续擅自施工的属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后果由建设单位(部门)和施工单位承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八)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财务报销消防审核签字由保卫处负责。未履行消防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消防负责人不予财务报销签字。第二十五条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一)举办活动的主

15、办单位(部门),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预先申报,同时报保卫处备案。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二)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部门)、承办部门及提供场地的部门,必须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三)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部门),必须制定消防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确定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第二十六条 供电用电管理(一)后勤服务处负责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二)后勤服务处要制定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四)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电必须经后勤服务处审批;(五)后勤服务处负责日常用电检查、维护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章用电行为;(六)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七)用电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用火管理(一)禁止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二)固定火源与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三)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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