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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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服务于干部人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22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组通字201725号)精神,结合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

2、、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兰州大学第一、第二医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党委组织部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的政策制定部门。其具体任务是:落实中央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文件精神,制定学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规章,研究解决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工作中的问题,安排部署全校

3、性的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工作,对干部档案材料收集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第六条人事处为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党委组织部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七条纪委,党委各部门、各中层党组织,各学院,机关行政各部门,工会、团委等都是收集(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与分工负责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制作收集工作,并及时向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转交归档。第三章归档范围第八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有关材料。第九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第十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

4、等有关材料。第十一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等挂职锻炼考核材料;专项考核形成的重要材料,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领导人员的任期考核评价意见,干部人才参加援派、挂职、扶贫和博士服务团等工作中形成的考核、鉴定材料,党委(党组)对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意见等;工作调动、部队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有关材料。第十二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材料等。第十三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

5、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攻读在职研究生、报考博士生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人员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等有关材料。第十四条培训材料:为期2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组织人事部门记录的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和培训期间主要表现材料、考核结果等有关材料。第十五条职业(任职)资格材

6、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第十六条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聘任决定)等有关材料。第十七条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登记表;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进(出)站登记表、专家推荐书、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专家登记表;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等;中央组织部代中央联系专家入选证明材料、国家“”“万人计划”专家

7、入选证明材料、“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审批登记材料,省部级高层次人才登记材料等有关材料。第十八条政审材料、廉洁情况材料、干部审核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关于干部经查确有问题不宜使用、不适合担任现职等情况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和任前审核等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更改或确认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及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等有

8、关材料。第二十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1)入党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2)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超龄离团材料;(3)党(团)材料遗失,补办的证明材料,(4)加入(退出)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

9、进事迹材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审批表;撤销奖励等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处理处分、涉纪涉法、个人诚信材料: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非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理决定;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理意见材料;经调查属实的涉及干部个人问题信访举报的处理结果材料;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函询通知书、本人回复及处理材料;谈话诫勉记录材料、诫勉书;领导干部被问责的决定和检讨检查材

10、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记录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对干部形成的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有关结论性材料;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处分材料;干部申诉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诚信纪录材料,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删除失信信息及删除原因等材料。第二十三条招录、聘用材料: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登记)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11、在企事业单位签订、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有关内容的复印件,颁发的聘任通知、聘任书等材料。第二十四条任命、调动、授衔、军转(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检察官)等级审批表;退(离)休审批(登记)表等有关材料。第二十五条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责令辞职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复议材料;辞退审批表、辞退决定、解除合同材

12、料;罢免决定等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工资、待遇、职务职级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审批(登记)表,提职晋级、奖励工资审批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解决待遇问题审批表(批复)等;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等职务套改审批材料、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中晋升职级的相关材料等。第二十七条因公、因私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备案)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干部个人的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第二十八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13、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有关材料。第二十九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聘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体检表;工伤事故致残诊断书,确定伤残等级等有关材料。第三十条治丧材料:生平、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第三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第三十二条其他材料:毕业生毕业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决定(调解)书,再生子女申请审批表,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第四章收集归档要求第三十三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14、收集归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会同人事处研究解决。要利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任前审核等时机,对缺少的材料予以登记,有关单位或干部本人要及时提交材料补充完善。第三十四条人事处应当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联系制度,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第三十五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和工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人事处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第三十六条人事处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

15、写规范、手续完备。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第三十七条干部人事档案的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单位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第三十八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单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第三十九条归档材料的载体使用国

16、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荧光笔、水彩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不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记录材料书写;为保证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送交的归档材料不得随意涂改,勾划。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修改字迹,或用校正章;禁用双面胶、透明胶粘贴插页、受损材料或照片。第五章纪律和监督第四十条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严谨细致,严格把关,保守秘密,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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