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并购法律实务-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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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主讲人:王 冠引言:各位同学大家好!我叫王冠,是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前段时间也参加了点睛网的培训,上次主要讲的是再融资、尽职调查方面的法律实务,这次本来安排我讲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法律业务,但因临时安排,刘老师安排我来做一个国有产权并购这方面的法律实务。大家在以前的讲座中,老师把并购重组的基本理论和概念可能已经和大家讲解,今天我主要强调对国有产权的并购法律实务。今天讲的内容有六部分:1.国有产权并购的主要政策、法规。这块除了一般公司法、证券法一般规定之外,我会重点讲国务院、国资委以及财政部所发的一些文件,实际上在操作过程中,这些文件也是我们在执行过程中一个最重要

2、的依据,我把一些文件做了罗列,基本上在国有产权并购的业务过程中要遵循、依照这些法律实行法律行为。2.国有产权并购立法规范的核心问题。有很多政策法规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预防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分析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来看它是怎么样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这个问题为什么要单独提出来讲?其实在国有资产并购过程中,一般的产业并购主要区别在于国有程序、法规。3.国有产权并购的一般操作流程。4.国有产权并购的主要环节。这一块有5项内容,我会重点来讲这5项内容,这也是我们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5.国有独资公司并购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这块内容比较简单。6.管理层收购(MBO)问题。一、国有产权并购

3、的主要政策、法规90年代中期国有资产产权并购这些法规不健全,在90年代初期国有资产管理局仅仅有关于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主要认定国有资产价值,最后交易的依据是什么,具体对于国有资产、国有产权怎么进行交易,程序是怎么的,都没有做详细规定,在2003年,国务院以及国资委、财政部集中出了一些法规,其中国务院有个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国务院发的一个条例,在这个条例基础上国资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三个指导性文件,在这3个指导性文件的基础上,在2003年12月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发了一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

4、法比较重要。在后期的文件中包括2004年、2005年的一些文件,并且都是在三号令基础上做的一些补充。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这是我们一会要讲到的关于MBO方面的法律规定。2005年8月,国资委发布了一个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实施细则变动比较大。2005年8月国资委还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对3号令的补充。从1991年到2007年包括到现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一直对国有资产法规进行完善,目前来讲基本上形成了这样一种体制、体系,

5、但在实践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要随时出一些规则进行规范。二、国有产权并购立法规范的核心问题这些规则规范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可能看到,国产权并购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背景是在2003年之前,2003年之前对国有资产立法不是很规范,包括怎么样来进行产权交易,怎么样进行重组,这块都是国家机关内部做的操作,没有明文的法规,有一些国有企业钻一些法律空子来实施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把国有资产民营化,比如低价收购国有资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党的十六大报告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两级出资人制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这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部分对国有资产的

6、流失提供了政策上的保证。刚才我们提到的出资人不明确的管理情况,通过分级管理,地方国资委或者下属一些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政府部门或者公司对于地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现在有很多上市公司,在成立之初很多股东就是当地的国资委或者国资局、国资公司,现在多元化了,国资委、国资公司的股份、股权逐渐稀释和减少,目前来讲还有这几个机关进行管理和监管。从政策层面来讲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了保证。下面还有具体的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具体制度。比如说关于国有的清产核资制度,这项制度也是我们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并购时的基本前提,清产核资的范围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和资金核实。这项内容比较重要。目的是使公司账

7、账相符,然后对公司资产进行清查,包括公司的整体资产状况,是否有抵押、担保的情况,在资产清查中哪些是国有资产,哪些是集体资产,哪些是其它性质资产都要进行界定和区分。在进行资产清查完成之后,我们要进行价值重估,比如说在剔除掉一些无关资产之后,纯粹的国有资产大概是多少,我们要进行认定,价值重估的作用非常重要,而且评估要参照价值重估的情况来决定我们最终的评估价值。损益的认定,这项工作比较重要,尤其对于收购方来讲,比如说在收购国有企业时,国内国有企业有很多坏账,对一般国有企业来讲,如果符合国有资产的一些政策,主管机关批准后对坏账进行核销,完成之后,对于不可处理的资产或者坏账相关的收购主体可以参照结果确定

8、收购价格。资金的核实,相当于对国有资本数量、数额进行确定。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这一点要注意。关于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我们刚才提到了清产核资,无论是清产核资还是后期进行的产权交易的环节,首先都需要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整个国有资产的资产状况进行审计,目前来讲,会计事务所的聘任是由持有国有产权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对于一般的企业本身是没有这种权力决定的,必须报请上面的主管机关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改革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这更多的是从反腐角度进行的审计过程。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公开化,这就是所谓的招拍挂制度,

9、且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制度,国有企业首先要进行公开征集,把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做一个公示,如果是单一的,可采用协议的方式,在实际工作中,以协议方式为主。有关法规是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16条、1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关于公正评估国有资产,其管理权限目前来讲全部由国资委进行管理,在早些时是财政部进行管理。评估机构选择和会计师有一些区别,会计师是入户,评估机构需要有国资委来核发一个证书,在目前的评估机构中必须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质才能进行评估。关于国有资产的定向管理、转款的管理,这块从定价环节以及最后的交易环节都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出了一些相关规定,

10、比如说国有资产定价一般是参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最终还要考虑盈利能力,上市公司的表现。加强转让价款的管理区别于一般的产权并购,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产区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

11、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国有产权并购的一般操作流程这三个阶段中最重要的是准备阶段,准备阶段是否充分对后期起着很大作用,律师在并购准备阶段中法规的作用非常大,主要是发觉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投资人以及国有资产的转让提供决策依据。并购实施阶段,包括并购协议的起草、确定以及协助转让双方进行辅助性的判断。最后一个是关于并购整合阶段,很多企业是两个主体并购为一个主体。(一)并购准备阶段1.并购班子的组成:国有企业资产运营部、资产管理公司;中介机构(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技术顾问)2.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购的外部法律环境和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并购的外部法律环境:并购法规、行业政策。目

12、标公司的基本情况: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目标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目标公司的法律纠纷以及潜在债务。(二)并购实施阶段尽职调查过程中为我们后期谈判、签订合同做了基础,投资人包括产业并购人他们所关注的实际上是我们第一个阶段所了解的,即公司的债权债务,存在哪些纠纷等进行了充分披露,在进行充分披露的基础上投资人掌握到它的筹码,比如说你不仅有评估值,企业还有一些硬伤与负担,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在并购谈判时的一个筹码,在并购阶段我们分三个:一是并购谈判,二是并购签订,三是并购合同的履行。并购谈判:焦点问

13、题是并购的价值和并购条件,包括并购的总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易保护、损害赔偿、并购后的人事安排、税负等等。谈判结果:签订并购意向书(或称备忘录),主要内容:签订并购合同我就不讲了。关于履行并购合同,它分合同生效、产权交割、尾款支付三个阶段。(三)并购整合阶段上市公司特别重视并购整合阶段,因为证监会监管比较严格。整合范围包括财务整合、人力资源整合、资产整合、企业文化整合等方面事务。其中主要法律事务包括:目标公司遗留的重大合同处理(资产过户等方面的工作);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的处理;目标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整顿(包括目标公司董事会议事日程、会议冀鲁豫关联公司的法律关系协调等等

14、);依法安置目标公司原工作人员。四、国有产权并购涉及的主要环节对我们来讲,更多倾向于做上市公司这方面的并购,国有的、非国有的这块监管层面比较多。(一)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文件的依据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且有规定,一般来讲,各国企业内部有自己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制度,全民所有企业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性质的一般设有董事会。对国有控股的很多是一些股东大会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另外涉及到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通常是对企业进行改制或者进行资产重组导致性质发生变化,必须对整体方案包括职工方案由职

15、工代表大会讨论进行决定。(二)并购的报批程序这块国有企业本身和主管机关进行国有资产并购的审批流程,我综合了一些法律上的规定。首先是报批机关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由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批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其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如果引起国有公司丧失控股地位或者公司的合并与分离,必须由其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16、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应该报同级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应该报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有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商务部的审批。其次是国有股权的认定国资委下发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针对国有股权的管理做的界定。关于国有股权主要分两块,一是国家股,一个是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权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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