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路537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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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云路537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2011) 二、征收目的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该地块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拟征收该地块。 三、旧区改造征收范围东至地铁8号线中山北路代征地块,南至青云路原上海眼镜二厂,西至止园路,北至中山北路服装厂用地。具体门牌号:青云路537弄全部,止园路405号409号(单号)。 四、被征收房屋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细则相关配套文件。 五、征收补偿安置计户标准被征收人、公有公有房屋承

2、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六、征收居住房屋安置补偿方案 1、本基地补贴系数标准为30% 2、本基地套型面积补贴为15m/证 3、本基地折算单价11600元/m 4、居住困难户保障面积22m/人 5、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1) 私有居住房屋 被征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2)公有居住房屋 被征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

3、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本基地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的,公式:评估价格=评估均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公房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80%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本基地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的,评估价格=评估均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80%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3)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及以下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

4、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七、补偿安置方式选择:1、 货币安置2、实物安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用货币补偿金额购买基地提供的房源安置。3、本基地安置房源(1)就近安置房源: 彭浦六号地块、市北8号地块(一房一价,以具体选购房源为准) (2)异地安置房源:A:浦江镇新选址1号基地(一房一价,以具体选购房源为准)B:航头基地2号地块 (一房一价,以具体选购房源为准) 选购办法: (1)先签约先购买; (2)原则上实行一户一套; (3)人口结构复杂,可拆套购买。购买基地提供的配套商品房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的

5、安置总额(过渡费除外)。 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采取投票决定产生评估机构。 九、期房过渡费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1、每月期房过渡费=5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不足2000元/月,按2000元/月计算。 2、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3、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屋交房入户。 十、搬家费搬家费=12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每证低于500元,按500元/证发放。 十一、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每台150元(凭账单) 2、管道煤气移装费用每户200元(凭账单) 3、热水器拆装每台300元(凭账单) 4、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

6、00元(凭收据) 5、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凭发票) 十二、自行购房安置补贴 1、该户放弃购买基地配套商品房源的,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00元。 2、选择货币化安置自行购房和购置动迁配套商品房相结合补贴 选择购置本基地提供的配套商品房的被征收户,以购置配套商品房的总价除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折算成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后,小于原来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贴1万元。 公式:(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配套商品总价原征收房屋评估单价)10000元. 十三、非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公房:评估价格=评估单价80%非居住建筑面积 私房:评估价格=评估单价100%非居住

7、建筑面积 停工停业补偿=评估价格10%14、 签约奖励办法 1、协议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每证50000元的协议签约奖励。 2、按时搬迁奖励在征收安置协议生效后十五天内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的,可按证奖励每证30000元。另每户免费提供搬场车一车次。3、集体签约奖励征收决定做出之日起30天内,签约率达到80%,按证可享受集体签约奖,每证30000元。区政府做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协议签约奖、按时搬迁奖、集体签约奖。十五、特殊困难对象帮困实施办法特殊困难对象照顾补助标准由街道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十六、协议生效及履行做出征

8、收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12年3月4日至2012年4月3日)征收签约率达到 80 %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签约率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之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十七、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十八、司法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受委托

9、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 二十、办公室接待地点和时间 地点:青云路537弄临房 时间:每天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晚上6:009:00接待电话:63804640 监督电话:56320125二十一、其它相关说明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私有房屋由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产权所有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公有住房由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当事人应当负责安置相关的权利人、同住人。若上述法定签约人已死亡,私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签

10、约(多个法定继承人的书面委托代表签约),公有住房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新的承租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指定确认。若上述签约人因故不能亲自签约,可依法书面委托签约。但必须提供委托双方在征收事务所当面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2、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属于空关房屋的,由征收人负责通知。3、签约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选择购买基地提

11、供配套商品房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和购房意向书,另需填写配套商品房供应单。4、根据居民的意愿,以下补贴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已签订协商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继续享受,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未签订协商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 (1)非居住房屋面积综合补贴每平方米补贴1万元;(2)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00元(包括室内装潢等各类补贴);(3)未见证面积按照500元/m建筑材料补贴;无未见证面积或有未见证面积而放弃建筑材料补贴,每证奖励10000元。5、本基地按规定在公示栏公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 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3月3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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