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操作规范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383836 上传时间:2019-06-11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36.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井下爆破操作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井下爆破操作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井下爆破操作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井下爆破操作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井下爆破操作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井下爆破操作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井下爆破操作规范(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井下爆破操作规范 目录:1、 爆炸物品贮存 2二、爆炸物品运输 7三、井下爆破操作 9一、爆炸物品贮存(一)、爆炸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 必须穿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二)、建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t,雷

2、管不得超过万发。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物品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t,雷管不得超过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矿井个月的计划需要量。(三)、开凿平硐或者利用已有平硐作为爆炸物品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启的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2、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m 时,必须有个入口;3、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m.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当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4、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物品库巷

3、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并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以铺设不延深到硐室内的轨道;5、除有运输爆炸物品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者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6、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7、爆炸物品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m 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8、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物品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者硐室内进行。(四)、各种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种都应当专库贮存;当条件限制时,按国家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准放层爆炸物品箱、(五)、地面爆炸物品库必须有发放爆炸物品的专用套间或者

4、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物品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六)、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当采用硐室式、壁槽式或者含壁槽的硐室式。爆炸物品必须贮存在硐室或者壁槽内,硐室之间或者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距离的规定。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当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当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以及保存爆破工空爆炸物品箱等的专用硐室。(七)、井下爆炸物品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者一翼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不得

5、小于m,壁槽式不得小于m。2、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m,壁槽式不得小于m。3、库房距地面或者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m,壁槽式不得小于m。4、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条相互垂直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m,断面积不得小于m,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5、每个爆炸物品库房必须有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库回风侧,可以铺设轨道运送爆炸物品,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道常闭的抗冲击波

6、密闭门。6、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当设置水沟。7、贮存爆炸物品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当大于殉爆安全距离。(八)、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采取防潮措施。爆炸物品库出口两侧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九)、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天的炸药需要量和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物品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t,电雷管不得超过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kg,电雷管不得超过天的需要量。库房的发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许存放

7、当班待发的炸药,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箱。(十)、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km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爆炸物品库。矿井内,可以设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独立通风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m;2、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kg;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mm 厚的砖墙或者混凝土墙隔开;4、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5、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预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6、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物

8、品库相同。(十一)、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V。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物品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者线路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可以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十二)、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测试电阻值,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并且雷管应当严格按同一厂家和同一品种进行

9、发放。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二、爆炸物品运输(一)、在地面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定。(二)、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者延深井筒时,符合本操作规范井下爆破操作项目第三条,不受此限;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3、运送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置层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动。运送炸药时,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采用将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的方式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操作规范爆炸物品运输项目第三条规定。使用吊桶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

10、箱。4、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或者吊桶内,除爆破工或者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电雷管时,不得超过m/s;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物品,都不得超过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当保证罐笼或者吊桶不震动。6、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7、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三)、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m。2、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

11、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3、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m/s。5、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四)、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

12、不得超过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五)、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当由爆破工或者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2、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物品后,应当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3、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过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

13、下。三、井下爆破操作(一)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工作应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员应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1、爆破作业应执行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的检查制度。2、专职爆破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3、专职爆破员应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作业。4、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相关法律法规。(二)、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者上水平巷道中。(三)、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

14、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m。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四)、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起爆。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只有在爆破工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起爆。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者其他设备上的矸石。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五)、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

15、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六)、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3、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七)、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爆炸物品库。(八)、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