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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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行为,及时、公正处理举报事项,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对项目管理的作用,根据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和农业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受理的农业建设项目的举报处理。本规定所称农业建设项目,是指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第三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是举报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市场信息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农机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渔业局等司局负责所管项目的举报处理工作。第四条 农业建设

2、项目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举报事项通报制、核实结果共享制、处理意见公开制和被举报人回避制。第二章 举报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农业建设项目中有违规行为的,均有权进行举报。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信函、电话、传真、网络和面谈等方式,向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举报受理单位进行举报。第七条鼓励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和该单位直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准确名称。鼓励举报人全面、准确、清楚地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第八条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个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不愿提供上述信息的,应当尊

3、重其意愿。第三章 受理第九条 农业部相关司局均负责受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材料登记制度,并选派政策、法律、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承办举报受理事项。第十一条举报受理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受理登记表。与举报人面谈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制作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应当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举报人无异议的,可以自愿签名;有异议的,应当修改补充。第十二条 对电话、面谈举报采用录音方式记录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第十三条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

4、复制、扣压、销毁。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第四章 核 查第十四条举报受理单位受理举报后,应当查阅被举报项目的背景材料。对不属于农业部事权范围内的项目,举报受理单位应当转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对属于农业部事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农办计200586号)的规定进行核查。第十五条举报受理单位可以委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举报事项;匿名举报的,原则上委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农业部有关司局核查:(一)举报事项比较重大的;(二

5、)举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规行为的。第十六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核查举报事项的,应当商有关司局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一)独立组织核查,核查前应当通报有关司局;(二)会同有关司局进行核查;(三)委托有关司局组织核查;(四)委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第十七条 农业部其他有关司局核查举报事项的,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一)独立组织核查,核查前应当通报发展计划司;(二)会同发展计划司进行核查;(三)委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委托前应当通报发展计划司。第十八条 委托核查举报事项的,委托单位应当填写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委托单,并加盖公章。被委托单位应当在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委托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核查

6、工作,并向委托单位及发展计划司通报核查结果。第十九条 被委托单位需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核查的,应当征得委托单位同意。第五章 处 理第二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和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农计发20069号),提出处理意见。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子系统举报核查栏目中登记处理结果。第二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完毕举报事项,并及时向署名举报人告知核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第二十二条 市场信息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农机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渔业局等司局应当及时督促省级农业行政

7、主管部门按处理意见对项目进行整改。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应当跟踪了解执行处理意见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做好举报处理事项的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包括受理、核查、处理、整改等环节的全部文件材料及取证资料。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举报联系方式附件二: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受理登记表附件三: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委托单附件一:举 报 联 系 方 式举报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邮编:100125。举报电话:发展计划司 010-64192564 市场信息司 01064193141科技教育司 01064193025, 种植业管理司 01064192812 农机化管理司 01064192820畜牧业司 01064192846兽医局 01064192870农垦局 01064192644渔业局 01064192972网络举报地址: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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