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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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月23日中华预防医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保证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

2、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在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和集体。第六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是中华预防医学会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七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卫生管理专家,组成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有关奖励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

3、作;中华预防医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九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类(一)主要完成人应是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提出总体学术论点、研究方案;发现与阐明人体内在运动的基本规律以及健康与疾病相互转化的规律;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二)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重要发现”是指候选人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

4、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条 基础研究类等级评定标准(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和被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二)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和被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三)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和被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评

5、为三等奖。 “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第十一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一)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产品”包括生物品种、药品以及各种医疗设备、器械、零部件等;“工艺”包括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领域中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运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物质等;“系统”系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二)主要完成人应是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创

6、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类等级评定标准(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科

7、技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第十三条 上述“重要技术发明 ”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8、 (三)所称“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四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类(一)主要完成人应提出和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解决项目研究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并有重要技术创新;在促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贡献;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二)应用研究类包括以下三个类别1、技术开发项目类:指在医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材料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2、社会公益项目类:指在卫生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人口健康调查、疾病

9、监测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3、重大工程项目类: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医学科学技术工程。第十五条 应用研究类等级评定标准(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1、技术难度大、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2、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重要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3、技术难度大、有创新,总体技

10、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在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领域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3、在技术上有

11、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并在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领域得到应用,取得了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

12、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外国专家、学者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国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第十七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评定标准(一)在与中国公民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

13、、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对保障人民健康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二)在向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医学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三)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三章 评审机构第十八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14、的评审结果;为完善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委员17人,主任委员由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 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卫生管理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二十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向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对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对完善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15、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类、技术发明类、应用研究类可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各奖项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中华预防医学会认定。 第二十三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技评审部(以下简称“科技评审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及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报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备案等。 第二十四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第四章 推 荐第二十五条 推荐和申报渠道(一)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中所列单位推荐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预防医学会负责汇总和报送工作。(三)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3人以上(含3人)共同推荐1名(项)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时,每位院士须熟悉所推荐奖项的专业,并独立写出此项目科学技术水平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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