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征收补偿规则-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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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第一部分:各类房屋补偿方式表1 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产权证明资料房屋类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备注1房地产证(非市场商品房)私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公告基准地价2行政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35%公告基准地价年期修正系数3房改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土地收益金(房改购买价的1%)其他应当补交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4其他协议出让土地的房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补交的地价5房屋所有权证(含原宝安县级以上政府发放的权属证书)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公告基准地价(无土地使用年限)6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公告基准地价(无土地使用年限)其他应当

2、补交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应当补交的规划建设管理费用不超过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10%7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说明:1本表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经产权登记、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认定。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适用本部分规定补偿标准。表2 各类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补偿方式类型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计算备注住宅类原村民符合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不超过480的部分产权调换非商品性质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

3、值-10%公告基准地价原村民符合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超过480的部分符合“两规”处理条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20元/罚款-100%公告基准地价不符合“两规”但符合决定处理条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30元/罚款-100%公告基准地价原村民不符合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多栋部分经批准建设的部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0%公告基准地价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建设的部分符合“两规”处理条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50元/罚款-2倍公告基准地价不符合“两规”但符合决定处理条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0元/罚款-2倍公告基准地价非原村民所建私房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产权调换:缴纳100元/罚款以及50%公告基准

4、地价 非商品 性质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0元/罚款-100%公告基准地价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50元/罚款-3倍公告基准地价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建统建楼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建设产权调换非商品性质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公告基准地价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建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0元/罚款-2倍公告基准地价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建位于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调换:土地予以土地置换,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扣减10元/罚款予以货币补偿非商品性质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10元/罚款-10%公告基准地价位于非农建设用地范围

5、外被征收房屋的价值-20元/罚款-100%公告基准地价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所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30元/罚款-100%市场评估地价第二部分:搬迁费一、按被征收房屋本体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以下标准给予搬迁费:序号类型搬迁费1住宅房屋(含宿舍、公寓、工业配套宿舍)每平方米40元2厂房每平方米40元3办公每平方米40元4商业每平方米60元二、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搬迁费标准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三、对非政府投资的市政公共设施、管线,征收后给予还建

6、且产权仍归原投资单位的,不予另行补偿。四、征收住宅或者生产经营性房屋,征收人以期房产权调换或者征收人认可需要二次搬迁的,应当给予二次搬迁费用,并一次付清。第三部分:临时安置费和过渡期限一、临时安置费(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征收人应当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另外再加6个月装修调试期安置费。实行土地置换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被征收

7、人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另外再加12个月临时安置费。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费,逾期1至3个月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50%,逾期4至8个月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70%,逾期9个月以上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100%。(二)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三)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二、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未建成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及相关人可以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自行安排住处确有困难的,征收人应当提供周转房。周转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过

8、渡期限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的搬迁之日起按照36个月计算。第四部分: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一、因征收引起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一)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个月以上时间有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住宅房屋,按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二)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

9、6个月的补偿。(三)征收加油站、码头、矿山、采石场等特许经营项目的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引起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以经营期内税后平均利润或者行业平均税后利润为标准,许可证剩余期限超过36个月的按36个月计算,不足36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二、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征收产权性质为非经营性用途或者工业用途房屋,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补偿外的适当补偿标准:(一)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36月(即3年);(二)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不到3年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间隔月份(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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