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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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断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医院的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医患纠纷呈逐年上升之势。如何积极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和优化患者的就医环境,下面谈谈我对医疗纠纷的一些看法和处置措施的建议:一、医疗纠纷的定义 1、 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2、 医疗纠纷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特殊民事纠纷。二、医疗纠纷的现状 1、纠纷数呈逐年上升趋势;2、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纠纷表现形式日益复杂和多样 “医闹”;3、索赔款额愈来愈高,

2、患方要求愈来愈苛刻;4、民事纠纷向刑事性质转化。三、造成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一)医疗机构的少数医务人员漠视群众权利,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职业素质等方面都存在严重滑坡,患者对此非常反感。(二)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个别医务人员由于临床经验不足,医学技术水平欠缺,造成误诊漏诊现象多发,发生医学事故的时候,医疗机构为了不影响本单位的声誉和评优达标,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而是极力推卸责任,这就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多医患纠纷由此引起。(三)部分群众对医疗工作存有认识上的误区。很多医学上正常的事情,却引起纠纷。表现在患者和家属缺乏医疗常识,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对医疗并发症、医疗意外、病情恶化

3、或者因病致残不能理解、不能接受,转移到医务人员身上,进行投诉,形成纠纷。(四)个别人员无理取闹。目前,社会上个别人认为,国家和政府为了社会稳定,对一些群体性事件不敢果断处置,因而有理也闹,无理也要取闹,通过群体闹事造势,向医院、政府施压,进而达到个人的经济企图。尤其近年来,出现了“职业医闹”,专门寻找医患纠纷,帮助患方将事态扩大,寻求经济回报。(五)现有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医疗鉴定周期长、费用高,鉴定人员多数是医疗卫生行业的内部职工,病人家属不信任,提出的要求和行为往往是合理不合法。公安机关在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易受冲击,调查取证难,且处罚依据

4、单一,缺乏针对性。四、医患纠纷的预防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2、 医疗机构应当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的高度出发,始终贯彻“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工作方针,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善和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工作制度,规范医疗执业行为,避免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3、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业务理论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培训、考核。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

5、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内部管理制度。 5、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并落实专门人员管理。五、医疗纠纷的处置1、 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二)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接待投诉和处置纠纷的全过程进行实时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好音像资料;(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告知患方

6、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解答患者或家属提出的疑问,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诊讨论,及时拿出初步判定结论或分析意见,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立即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五)协商解决医患纠纷时,患方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医疗机构处置完毕后,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患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患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2、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医患纠纷的报告后,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

7、防止事态扩大,并指派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专家进行处理; (二)开展法律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建立接待媒体的工作机构,畅通联系。 3、 医患双方经协商、调解、诉讼达成赔偿协议,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判决书确定的金额支付赔偿费用。协商、调解达成的协议和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金额,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的理赔依据,由医疗机构按程序向保险承保公司申请理赔。六、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一)、优化医疗体制,革除制度弊端。医患关系的紧张涉及社会诸多因素。因此,医患关系的改善,仅仅领先某个医院或某位医生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赖于国家

8、卫生行政部门的努力,优化当前医疗体制,革除弊端,加大医疗信息透明度,重塑医患之间的关系。(二)、拓宽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受理。首先医院要建设和完善医疗投诉处理制度,做好各种预案。医疗投诉接待部门要及时有效地去了解和处理各项投诉,把风险降到最低。其次,应寻求社会解决途径,由社会力量,第三方力量协助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最好由政府出面,成立协调委员会性质的中间机构,客观、公正的寻求医患利益的平衡。(三)、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和防范力度。1、在患者家属扰乱正常的就医秩序时,作为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面对,及时出警,依法、果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对发生的违法

9、犯罪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予以查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带头人或是“职业医闹”者采取拘留,对于严重者甚至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扰乱企事业单位生产秩序罪予以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构等多部门联合,并明确了指挥中心、领导小组、公安机关和辖区派出所、公安法制部门、特警队、刑侦大队、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有效维护了医疗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司法部门由应当为患方提供处置医患纠纷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引导患者采取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2、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不采用合理手段处理医患纠纷者追究其主要人员的法律责任。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兼顾双方的利

10、益,让闹事方承担因闹事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以遏制住动辄闹事的风气,把医患纠纷的处理引导到正确的途径上来;同时,医院应制定院内治安管理规定。(四)、规范媒体行为;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严重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五)、完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适用于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七、如何完善我县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下面我谈谈我的几点看法: 为了更好地体现医患纠纷处理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建议完善我县医患纠纷处理机制,

11、具体如下:一、应尽快制定我县“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这是在当前相关法规不配套的情况下,解决具体医疗纠纷的首要措施。“办法”中应对医患纠纷调处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能和职责、预防纠纷发生的措施、报告制度和处置程序以及医患双方在纠纷中的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意见。“办法”一经制定,还应结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对患方要求医患调解的,医疗机构应当仔细解释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帮助患方走正规的解决渠道。二、设立县级和各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调解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各类医患纠纷。对于医疗赔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医患双方同意直接要求

12、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都可以申请调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部门负责成立和监管,独立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聘请法医、医学专家、律师、政府部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士担任调解员,必要时还应邀请患方单位或社区的负责人参与调解,以提高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和处理过程中的透明度和调处的效果,用公开、公正、公平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三、限制医院的权力,建议将医院的医患纠纷赔偿权限限制在一万元以内。医疗机构无权给予患方超过一万元数额的医疗损害赔偿,一万元以上的纠纷赔偿应当由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这既有利于快速处理较小的医疗赔偿,又利于引导大的医患纠纷实现院外调解,把医院从疲于

13、应付医患纠纷中解脱出来,从而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四、充分发挥卫生与公安部门在处理医患纠纷中的职能作用。两部门应经常地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分析医患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患于未然。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既不同意医院调解,又不申请专门调解机构调解,而故意在医院闹事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五、引入保险理赔机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行医疗责任险和财产险相捆绑的办法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所产生的赔款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考虑到承保医疗责任险是风险极大的险种,建议成立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保体”,以微利维持的方式运。千家中心卫生院201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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