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永天煤业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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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8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2安检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6安检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7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8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9机电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0机电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1通防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2通风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3抽放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4注浆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5抽放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6防突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7通风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8注浆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9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0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0验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1测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3测尘工安全生产责任

2、制34防灭火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5通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6通风专业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7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8放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9监测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40监测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1防灭火工安全生产责任制42防突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3自救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4瓦斯钻工安全生产责任制45封孔工安全生产责任制46安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47抽放瓦斯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48注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49制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0观察、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1洗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2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

3、规程等规定的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矿长要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矿长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第3条 矿长必须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

4、进行考核。第4条 矿长必须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第5条 矿长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矿长必须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权用适当。第7条 矿长负责组织编制、报批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矿长要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矿长应

5、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等报表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0条 矿长应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要求。第11条 矿长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 矿长必须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3条 矿长应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4条 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5条 矿长应

6、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 矿长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7条 矿长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8条 矿长必须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组织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第20条 矿长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二、责任追究第21条 矿长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

7、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22条 矿长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此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者罚款处罚。矿长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23条 矿长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8、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长对生产安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4条 矿长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到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5条 矿长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6条 矿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

9、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7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28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过超核定能力10%及以上的,矿长负直接责任。应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者罚款处罚。第29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0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

10、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1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未组织编制、报批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需要的人、财、物等资源不能够充分保证,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度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

11、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37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第38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矿长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相关人员(经过矿长授意)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2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

12、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第44条 矿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5条 矿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13、)必须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抓好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同时,应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第3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4条 总工程师(技

14、术负责人)要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第5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第6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对煤矿的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第7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对煤矿的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第8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第9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15、制定治理措施。第10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1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按时参加矿长、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12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第13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4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5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16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保证工作的连贯。二、责任追究第17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8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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