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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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元/篇)精品文档豆丁网维维大豆整理2011年7月19号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铁科技2006170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机车车辆产品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除编号首位为6、7的产品(见附件1)。第三条 凡设计用于中国铁路使用的新型机车车辆(以下简称新车,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除外),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经铁道部许可,取得型号合格证

2、。第四条 铁道部负责铁路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的相关审查、现场考核、试验等授权具有国家和铁道部认可的有资质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负责。第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型号合格证的申请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负责审查。部科技司负责型号合格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申请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第五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产品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产业化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装备现代化的要求;(二)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铁路机车车辆类产品

3、设计、制造;(三)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技术设计通过审查;(四)关键部件和整车通过型式试验; (五)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六)样车技术鉴定或技术审查合格;(七)申请人应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设计制造的能力;(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2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格式需讨论)(三二)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型号合格证申请审查表(附件32);(四三)样车技术条件、研制开发的论证报告、设计方案和技术设计文件; (五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

4、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等资料; (六五)生产设备、试验检验设备等设计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含铁路机车车辆生产经历说明); (七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压力容器类罐车型号合格证的,还应提供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和制造许可证。第七条 任何新车进入铁路运行前,必须通过技术审查、型式试验、样机运用考核与解体检查、产品鉴定定型等程序的审查考核。技术审查:对新车技术方案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评审。型式试验:由有资质的技术机构按机车车辆有关标准要求,对机车车辆关键部件和样机整机进行全项的型式试验。样机运用考核及解体检查:在正式运行线路上进行样机运

5、行考核,并在满足运行考核要求后由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对样机进行解体检查。产品鉴定定型:根据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机车车辆产品鉴定。(该条款讨论确定是否保留)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与决定申请和审查第八条 申请方应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后、新车投入生产前,向铁道部提交技术方案报告。技术方案报告应包括使用条件、总体描述、各子系统描述、采用标准和技术性能参数等。申请方应同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九条 铁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条对受理的申请,由铁道部组织或

6、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一条技术审查包括对技术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制造商工厂的现场评审。对于5年内生产过同类同速产品(指机车车辆的类型、最高运行速度相同)的制造商,可不再进行工厂现场评审,铁道部或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认为必要时,由申请方提供有关材料。时,由申请方提供有关材料。由申请方提供有关材料。请方提供有关材料。提供有关材料。有关材料。材料。第十二条通过技术审查后,铁道部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申请方即可开始样机试制。样机数量一般为:机车:2台;2台;客车:2辆;2辆;货车:2辆;2辆;动车组:12列。12列。第七条 许可机构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后,部

7、科技司会同运输局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型式审查条件后,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样车设计任务建议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必要时对设计能力、现场生产条件(工装设备、试验检测手段、生产设施和工作环境等)进行考察及对重要部件和子系统进行专项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样车试制、型式试验、运用考核试验、解体检查及及相关技术审查和鉴定。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企业。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型式试验,是指按标准和技术条件对机车车辆产品(样车及关键零部件样机)所做的基本参数、结构和技术性能检验;所称运用考核试验(含运行考核和作业考核),是指样车

8、在营业线路上按实际运用要求通过规定的里程或时间、负荷率所进行的运用考核试验;所称的解体检查,是指机车车辆产品达到运用考核试验规定的里程或时间、负荷率后,对样车进行分解检查,测试评定工作。型式试验、运用考核试验及解体检查应按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由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专业技术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经铁道部认可。专业技术机构必须保证型式试验、运用考核试验、解体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 型式试验第九条 完成样车试制后,申请人向铁道部提交样车型式试验的请求及有关技术资料(见附件4中第3.2条)。第十条型式试验由申请人与专业技术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型式试验包

9、括部件型式试验和整车型式试验,具体内容和要求见机车车辆试验型式试验规程。请求样车型式试验时,应完成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确定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原则是:(1)主要部件未完成型式试验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2)如样车装备的部件已通过型式试验,应提供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3)部件在型式试验后基本参数、结构、性能有重大修改的,需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第十一条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在样车型式试验前与申请人共同拟定型式试验大纲报铁道部科技司、运输局后实施。第十五条 型式试验由申请方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负责,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见机车车辆试验鉴定试验规程(附件3)。型式试验包括部件型式试验、整车线

10、路试验和实验室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线路试验一般应在专用试验线上进行。第五章 样车运用考核试验与解体检查第十二四条 型式试验通过后,专业技术机构向铁道部提交型式试验报告。铁道部对型式试验结果组织技术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对通过审查的样车安排运用考核试验。第十三条专业技术机构应在样车运用考核试验前与申请人及相关运用部门共同拟定运用考核试验大纲,并报送部科技司、运输局备案后实施。运用考核试验大纲应对运用区段、考核里程、考核时间、试验速度、检修与维护要求、参加单位、工作分工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十四条 样车运行考核应制订考核计划,按计划连续考核。如有必要,在相关技术鉴定前可进行小批量试制扩大运行考核。样车

11、运行考核中发现技术问题进行重大技术修改(指可能影响机车车辆主要结构、性能参数的改变)时,须报铁道部备案。第十五条 样车运行考核期间,按运用考核试验大纲的要求由相关单位进行详细记录。运用考核试验结束后,专业技术机构汇总、整理各参加单位运用考核试验结果,编制运用考核试验总结报告报送铁道部。第十六条对运用考核试验中进行了重大技术改进的样车,应就型式试验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试验。必要时,重新进行运用考核试验。第十七条 运用考核试验结束后,专业技术机构会同申请人提出解体检查大纲,报送铁道部科技司、运输局安排实施。解体检查结束后,专业技术机构提出解体检查报告报送铁道部。解体检查的具体内容见机车车辆运用考核试

12、验后解体检查实施规则(附件54)。第六章 技术鉴定第十八条第六章 型号合格证的批准 完成样车运用考核试验、解体检查后,申请人向铁道部提交技术鉴定申请。铁道部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组织技术鉴定或技术评审。第十九条技术鉴定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一)设计任务书; (二)研究设计报告;(三)铁道部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设计审查纪要;(四)试制报告;(五)工艺报告;(六)检查报告;(七)验收意见; (八)产品主要技术条件及维修使用说明;(九)产品主要图纸;(十)主要部件与样车型式试验报告;(十一)运行考核试验报告和解体检查报告;(十二)标准化审查报告等。第七章 型号合格证的批准第二十条铁道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3、20日(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设计方案评审、型式试验、运用考核试验与解体检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铁道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知申请方是否受理。第二十三条 对顺利通过运行考核试验且没有重大技术改进的样机,不再进行型式试验的内容;对运行考核试验中进行重大技术改进的样机,应补充进行型式试验的相关内容。 (对须进行小批量试制、扩大运行考核的另议?14号文P6第15条)第二十四条 对受理的申请,由铁道部根据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14、?)有关规定组织机车车辆产品的评审或鉴定。对通过技术鉴定的机车车辆,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将批准该型号机车车辆上线运行,颁发上线运行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编号原则为:#- XXX -A-%,#为铁路机车车辆类型汉语拼音(例如TLHC为铁路货车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XXX 被许可企业代码,%以每种证为单位的序号大排行。第二十二条对审查不合格的机车车辆,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之后重新提出申请。连续二次审查或鉴定不合格的,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M条审查或鉴定不合格的产

15、品,可在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个月之后重新提出申请。连续二次审查或鉴定不合格的,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二十七条 定型车出厂时应按批准的技术条件和产品图纸进行例行试验和验收。机车车辆验收按铁道部认可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八条 定型车批量生产时,制造商应保证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批准的技术条件和有关产品标准。制造商是各主要部件的产品质量控制责任主体,制造商应将主要部件制造商资质、产品型号报铁道部备案。第八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第二十四条 在型号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企业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机车车辆履历簿上标明型号合格证的编号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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