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权方及保险公司常用之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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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侵权方及保险公司常用之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负责人:朱国平,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因被上诉人XXX诉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XXX)合高新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事故责任方面:被上诉人XXX未取得驾驶证、车辆没有号牌,且驾驶过程中未戴安全头盔,对涉案交通事故的

2、发生损害后果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至少要承担40以上的事故责任,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考虑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查明并作出公平公正客观的责任比例的划分;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XXX的伤残赔偿标准按城镇户口标准予以计算,该认定明显错误。被上诉人XXX虽然提供了居委会的证明及摊位租赁合同,但摊位租赁合同无原件予以核对,居委会证明中并没有租住的起始时间,且合法的暂住证明应当由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并提供相应的租房合同以及租金收条,另外,摊位租赁合同显示原告是自XXXX年7月16日起租,事故时间为XXXX年6月29日,被上诉人XXX居住工作未满一年,原审判

3、决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被上诉人曹前景的伤残赔偿金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三、护理费:原审中被上诉人XXX提供的出院小结及相关病历无加强护理的医嘱建议,被上诉人住院时间仅为XX天,但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护理期限为XXX天,该项认定明显证据不足;四、营养费:原审中被上诉人XXX提供的出院小结,无加强营养的医嘱及具体期限,原审判决认定XXX天的营养期,明显过长;五、停车费、鉴定费:间接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且被上诉人曹前景明显扩大了该项损失,依法应当由其自身来承担;六、医药费:原审判决在计算医疗费赔偿项目时,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区分医保非医保范围,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纠正。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指

4、导意见,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标准应该为5000元,七级应为在15000元左右,且被上诉人曹前景对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自身存在过错,法院判决18000元明显过高,应当在10000元以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核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11年12月 日交通事故赔偿案保险公司上诉状2017-05-21 21:30 | #2楼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镇江市解放路XXX号国际商务大厦。负责人: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洁,本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5、:某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东门外大街48号。原审被告:肇事者,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XX镇宝林村XX号。上诉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1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原审被告某某独自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或原审被告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立法本意,本案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某某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无证驾驶,致受害人重伤,且肇事逃逸。某某自购新车,一直无证驾驶,就其知道购买交强

6、险来看,其本人应该意识到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严重性,如果发生事故后,其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合情理,也是对无证驾驶的放纵。某某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公共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将其纳入保险人理赔的范围或者人民法院支持了对这种行为的赔付,不仅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不符,也是变相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于法不符,于理相悖,对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倡导和发扬起着消极的影响。因此,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理应由某某独自承担。1、本案应适用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7、,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制定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保险条例制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同时,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精神。应把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作为特别法来进行对待。依据该法条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所以,在某某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一审能够查明

8、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条例明确了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在其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事故所应当承担的民事 1责任就是仅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如果审判中视此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不符而在审判中不予适用,那么,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丧失了法律效力,成为一纸空文。2、无证驾驶肇事,不能适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正如法律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区别一样,同一部法律、法规的条款中,也存在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区

9、别。例如,合同法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条款对于普通买卖合同的条款是特别条款;公司法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是特别条款。同样,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二条的关系,就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了醉酒驾驶等四种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根据众所周知的法律适用规则,同一部法律、法规中,在对特定情形下的当事人责任有特别条款规定的,应该适用特别条款的规定。因此,对醉酒驾驶等四种情形排除适用第二十二条、而适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再次,不能从强制保

10、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推论出,非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不能免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与第二十二条虽然都是对保险公司免责的规定,但是前者是从受害人的情形规定的,后者是从肇事者的情形规定,两者的逻辑标准不同,因此不能认为两者的规定存在矛盾,因而排斥第二十二条的适用。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必须对该款关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文义进行分析。从文义看,该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责任的内容是垫付;二是责任的范围是抢救费用;三是有权向致害

11、人追偿。根据“举轻而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即使是人命关天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也仅仅承担垫付责任并可以追偿,其他责任就更不必承担了。由此可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不是赔偿责任。3、强制保险的“公益性,不是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公益性。公益性即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遵循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假如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事故高发的情形列入保险赔偿范围,势必会增加保险赔付率,提高保险费,守法者将为违法者的行为支付费用,不利于体现公

12、平原则,同时也有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如果无限扩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交强险将不能良性循环,不能保障广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最终损害他们的利益。二、 根据目前保监会规章文件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22条实际上就是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的条款。发生条例第22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除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以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均不负责垫付和赔偿。1、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明确释义:条例第22条是

13、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该条例释义就“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作如下解释:“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 2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151号)第九条“垫付与追偿部分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

14、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3、2015年4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77号)规定:“根据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

15、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2015年11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327号)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残疾赔偿金计算有误:一是原审原告某某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判决中未予明确,却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了赔偿。在当事人提交的民事一审诉状中,注明是无业,但我们在原审原告某某提供的出院病历中写明是“农民。这是最真实的作为农村居民的证据,上诉人据此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二是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一审中遗漏了伤残赔偿指数。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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