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医科大学审计与法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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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医科大学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审核管理,规范学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方面的法规及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南京医科大学的名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经济合同包括材料及设备等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资产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等各类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不

2、包括科研合同、劳动人事合同。第四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第五条 合同项目管理单位应该履行经济合同的相关职责,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初审、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审计处对合同进行复核。第六条所有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须统一使用“南京医科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审计处集中管理使用。第二章合同审核的内容第七条经济合同的初审、复核工作内容如下:(一)审核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

3、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二)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三)审核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法性;(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五)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六)审核其他可能会影响经济合同的因素。第三章合同审核的程序第八条经济合同审核由各项

4、目管理单位初审,同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经济合同审阅单,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转交审计处进行复核,之后按照相关规定由项目管理单位上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进行审批签字,无异议后由审计处登记盖章备案。第九条经济合同签订:(一)5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和20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等,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学校专用合同章。(二)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和100万元以下、20万元及其以上的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等,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三)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项目等,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

5、人审核后报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第十条各项目管理单位办理合同送审盖章备案时,应向审计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项目管理单位需提供按相关意见修改后的合同,提交审核的合同需有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二)经公开招标项目的合同标的额在100万以上的,需同时报送由学校批准的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结果及中标单位相关证明材料等;(三)符合学校招标管理办法需招标的项目合同,因特殊原因未履行招标的,需提供招投标领导小组或校务会会议纪要确认件。(四)因紧急或其他特殊原因未签订合同但已经履行或履行完毕的补办合同,需附相关说明并经项目管理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如合同标的额达到5万及其以上的设备物资采

6、购项目和10万及其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需由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五)如经招标后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发生合同内容、数量或其他变更的,需附变更理由。变更总金额超过原合同标的额10%且低于50万的,项目管理单位须书面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说明具体情况,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直至重新招标。变更总金额超过50万及其以上的,项目单位须报校务会讨论研究决定直至重新招标。(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第十二条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

7、文本。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复核时限。从合同审核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专业性强和重大合同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第十四条经学校领导或合法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生效的合同应由项目管理单位存档。同时,各项目管理单位每年将上年生成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校档案室保管。第十五条没有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等,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管理程序办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合同项目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第十八条在合同审查中因故意过失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涉及条款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南京医科大学经济合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已颁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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