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汽车维修企业管理实务第3版教学课件作者栾琪文第十三章节三包召回和保修课件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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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三包、召回和保修,第一节 三包管理 第二节 召回管理 第三节 保修管理,第一节 三包管理,三包 (1)包修 (2)包换 (3)包退,一、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1)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2)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3)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4)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5)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

2、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6)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7)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8)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二、生产者的义务,(1)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

3、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2)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3)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三、销售者的义务,(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

4、合下列要求: 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

5、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四、修理者的义务,(1)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2)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3)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4)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

6、理的车辆拖运费。,五、三包责任,1)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2)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3)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

7、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4)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5)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6)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8、(7)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五、三包责任,(8)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9)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

9、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10)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

10、更换。 (11)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五、三包责任,(12)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13)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

11、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14)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

12、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六、三包责任免除,(1)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2)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13、(3)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七、争议的处理,(1)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

14、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召回管理,第二节 召回,汽车召回制度(recall),是指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或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及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主要有中国、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第二节 召回,一、汽车召回制度简

15、介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美国的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于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诞生。该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 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第二节 召回,二、汽车召回的定义 1汽车召回定义 汽车召回是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

16、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第二节 召回,2.汽车召回的相关术语 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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