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精)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083811 上传时间:2019-06-0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7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精)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精)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精)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精)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精)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精)(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一)机动车种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

2、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

3、的费率。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

4、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5、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

6、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10、补充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各车型的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

7、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二)基础保险费的计算1、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表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8、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执行。三、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附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金额单位:人民币元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