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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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第一节房产税一、纳税义务人(一)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二)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二、征税范围凡坐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其中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包括所辖的行政村。三、征税对象房产税

2、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四、税率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原值或税务机关估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五、计税依据(一)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以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二)免税单位和个人出

3、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三)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账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税务机关按照新修订的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进行核定。六、纳税计算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以税务机关估值为计税依据的,年应纳税额=税务机关估值1.2%以房产租金为计税依据的,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二)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三)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

4、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四)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五)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自其使用或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八、纳税期限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

5、应纳税款。九、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房产所在地纳税。(二)外省市在本市的营业单位应纳税的房产,不论其独立核算单位的地点是否在本市范围内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纳税义务人(一)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二)免税单位有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属于本系统内的可由纳税单位代缴土地使用税;本

6、系统外的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三)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四)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税范围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中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包括所辖的行政村。三、税率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7、四、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以下办法确定:凡持有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以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无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审查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待土地测量后,再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提供的测量结果复查核定土地占用面积,调整应纳税额。五、纳税计算应纳税额=应税面积单位税额标准六、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

8、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七、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土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不一致的,应向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节印花税一、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二、应纳税凭证及计税金额(一)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

9、合同。按合同购销金额计税。(二)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计税。(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的费用计税。(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计税。(五)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计税,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六)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计税。(七)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计税。(八)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

10、银行同业拆借)所账簿签订的借款合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计税。(九)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计税。(十)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十一)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计税。(十二)营业账簿:包括生产经营用账册。分为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计税,其他账簿是按件计税。(十三)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计税。三、税率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比例税率

11、有四档,分别是: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定额征收的是每件五元。千分之一的有: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万分之五的有: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资金账簿。万分之三的有: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万分之零点五的是借款合同。定额征收的有:其它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四、纳税计算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证照的领受时,在国外签订的

12、合同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六、缴纳方法印花税的缴纳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粘贴印花税票的“三自”缴纳方式、大额缴款和汇总缴纳。(一)“三自”缴纳就是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义务时,要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应税凭证与印花税票以及印花税票与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盖戳注销或用钢笔、圆珠笔画销。(二)印花税的大额缴款是指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三)汇总缴纳是指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取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的纳税人应提前十五日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确定汇总缴纳应税凭证类型。缴纳方式一经选定,在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年度内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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